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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案件
调查
终结
报告
新编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
关于张xx无照经营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2023年x月x日,我们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襄阳区航空路22号的张xx涉嫌无照擅自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于x月x日报经分局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号:襄阳城工商立字
(2023)x号),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根本情况:张xx,男,现年30岁,身份证号:20623197805170031,住襄阳区航空路11号。
二、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xx自2023年x月x日以来,未经我局核准登记,擅自在襄阳区航空路xx号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x月x日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其在x月x日前到城关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张xx在此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2022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交待材料、购销凭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回证和其它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三、处分建议。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我们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1、没收非法所得贰仟元;
2、罚款贰仟伍佰元。
根据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局领导审批。
调查人:
二○○年月日
第二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电力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地址:法人代表:案件性质:
案情及违法事实
一、案由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三、案件调查经过
1、现场调查情况
2、外围调查取证情况
3、司法鉴定情况
4、主要证据及作用
5、违法事实
四、调查结论
五、协调沟通情况
六、处理建议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三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202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2023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
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成效做说明,属XX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成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成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成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XX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效劳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分依据及意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证据
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
案件承办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1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由:涉嫌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二种假药调查时间:自202223年1月11日至202223年1月13日组织调查机关: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人:吴伟昌、袁义强当事人情况:XX县区塘头镇钜鹿堂药店法人代表:莫假设新,58岁,男联系 :1320238560233 :XX县区塘头镇案情及违法事实:202223年1月11日上午,我局接地局转发省局转发XX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黔食药监稽函(202223)1号)文件 ,其中假药流向表中一流向为通过邮寄假药至我县辖区内塘头镇,收件人为莫假设新。202223年1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向邮政部门调查取证,该邮寄包裹已经于202223年5月4日被XX县区塘头镇钜鹿堂药店负责人莫假设新领取。经调查:该药店从XX省邮寄购置了40瓶“风痹通胶囊〞,标示生产厂家为河北振国药业,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6202322036,生产批号为2023202303(尚库存1瓶),以及2023瓶“喘咳立舒胶囊〞。并同时替他人同时代购了2023瓶“喘咳立舒胶囊〞。相关证据:
1、调查笔录1份;
2、邮政ems包裹单复印件1份;
3、XX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徐食药监稽函(202223)152号)文件 1份、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XX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黔食药监稽函(202223)1号)文件 1份;
4、查封、扣押的“风痹通胶囊〞1瓶。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调查笔录上签了字。处理意见:该药店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二种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分:
1、没收尚未销售的假药“风痹通胶囊〞1瓶;
2、没收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的违法所得:49×12=588元;
3、处以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50×12×5=3000元。鉴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上有高龄老母需要赡养,且妻子患有宫颈癌,提出减免罚款申请,应予以从轻处分。
处分建议如下:
1、没收尚未销售的假药“风痹通胶囊〞1瓶;
2、没收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的违法所得:49×12=588元;
3、处以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货值金额四倍罚款:50×12×4=2400元;调查人签名:、、
202223年1月13日
第五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质量技术监督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共2页第1页
案由:XX县区新发食品厂生产的食品未经出厂检验案当事人根本情况:该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qs号为qs3600
1302023061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案情及违法事实:2023年03月02日-03月2023日,本局执法人
员邹薪、刘亮等3人组成执法小组,分别两次对XX县区新发食品厂监
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组织生产,执法人员两次对该厂检验
室检查时,该公司均未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记录。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生产加工现
场摄像及照片签字认可材料。
定性及处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八十
七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局考虑到该厂的一
些实际情况并采纳该厂的局部陈述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平安
国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
条之规定、XX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