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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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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
情况
调研
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法律效劳市场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法律效劳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效劳的专业活动。法律效劳的内容包括法律咨训、诉讼代理、法制宣传和普法等。法律效劳市场管理是否标准关系到广阔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方案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xx县法律效劳市场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调研的根本情况为认真完成调研任务,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门安排部署,制定详尽的调研方案,下发相关部门。成立以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从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调研组。调研组按照调研方案的安排于9月21日至9月30日开展专题调研活动。调研工作从听取专题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局部单位负责人、召开座谈会等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听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题汇报;二是查阅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以及开展活动的记录;三是走访法院和法律效劳所;四是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政法单位负责人座谈会。调研组认为彝良法律效劳活动在开展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开展,构建和谐彝良作出了积极的奉献。
二、法律效劳市场现状
(一)法律效劳市场从业人员的根本情况我县法律效劳市场现有律师事务所3家,法律效劳所2家,公证处一家。从业人员有14人。其中律师7人,有执业资格的法律效劳工作者7人,以公民身份从事代理活动的无法统计。在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业的7人,占50%,高中以上学业的5人,占35.71%,高中以下学业的2人,占14.28%。少数政法干部和公职人员退休后也参加法律效劳者的行业从事代理活动。
(二)法律效劳活动情况xx县法律效劳市场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效管理下,参与执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较好地开展了法律效劳活动。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宣传,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存在少数从业人员及社会代理人因自身素质不高和执业行为不标准严重扰乱法律效劳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隐患。具体表现为:一是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有偿代理活动;二是局部无业人员乱打广告,承揽法律效劳工程;三是少数人员为寻“案源〞,走村窜寨承诺替当事人“打官司〞,甚至承诺能打赢官司,借机收取高额好处费;四是存在异地注册原籍执业和跨区域执业的情况;五是存在公、检、法等部门退休人员和公职人员从事代理活动;七是存在不按标准收取费用或是乱收费现象。
三、法律效劳市场效劳不标准的成因分析造成法律效劳市场效劳不标准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但总的可概括为两大方面。一个原因是法律效劳市场自身存在的问题,第二方面的原因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加强和完善。
(一)法律效劳市场存在的问题法律效劳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和效劳水平不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开展,各类社会矛盾不断涌现,法律效劳的社会需求不断增加,而我县从事法律效劳的机构和人员与现实需求严重脱节,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我国西部地区平均每2023万人拥有6.8个律师,这在全国来比,比例是较低的,而我县58万人仅有注册律师7人,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全国、全省、全市的水平。由于效劳机构和人员的严重缺乏,导致当有法律效劳需求出现时,当事人往往在不知如何办的时候,被那些游走于江湖的民间代理人或“土律师〞引诱、蒙骗,聘请他们充当代理人,这些人,由于自身素质不高,有的甚至不懂法,仅凭自己的如簧巧舌在庭审活动中乱说一通,不能真正起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做出有损于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形象;有执业资格的少数法律工作者,虽然能为当事人提供较为优质的效劳,但在收费问题上存在蒙骗当事人,不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甚至高额收取效劳费的情况,损害当事人利益;存在着法律工作者之间为利益之争相互诋毁搞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也存在少数法律效劳工作者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怂恿当事人为争气而“打官司〞增加当事人诉讼本钱的情况。
(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管理方面,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乏。一是依法对法律效劳从业人员监管的力度不够。社会上以“律师〞的名义揽“生意〞进行有偿法律效劳的活动时有发生,表现为监管上的失控。这类人员在开展法律效劳的过程中多收费、乱收费,扰乱了法律效劳市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效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县级司法局没有执法权,从而管理力度较弱。二是对现有的制度执行力度不够。我县司法局在实施法律效劳市场监管的活动过程中,制定了许多好的制度,如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法律效劳质量反响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学习制度等。但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局部制度执行不力,有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
四、调研建议
(一)健全机制,引进人才根据我县法律效劳市场现有效劳人员和全县总人口的结构比例说明,我县法律效劳人员比较紧缺。县委、政府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优化执业环境,按照相关规定广泛吸纳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到我县从事法律效劳活动。在具体工作中切实解决局部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活动中不配合、不支持的现象,彻底解决“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
(二)严格准入,净化环境司法局在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核中要严格把关,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代理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效劳资质也要严格审查,不允许不具备法律效劳资质的代理人进行相关诉讼代理活动从而起到净化法律效劳市场的作用。
(三)教育培训,提升质量司法机关在管理活动中要切实加强法律效劳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通过教育来提升法律效劳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从而提升法律效劳质量。同时,要进一步标准完善法律效劳市场和人员的管理,创新效劳体制和方式,杜绝坑害当事人的事件发生。
(四)加强协作,积极履职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法律效劳市场管理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重大信息交流﹑工作情况汇报等制度,明确公﹑检﹑法﹑司﹑综治﹑城管﹑工商等部门职责,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效劳秩序。
(五)完善制度,标准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已经建立的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完善,同时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效劳所也要清理完善。要使法律效劳管理活动有章可循。对执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要严格把关,严厉打击非法律师代理,标准民间代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积极探索公民代理活动的监管方法,实时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去除出我县法律效劳市场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我县法律效劳市场管理标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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