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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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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事 行政诉讼 应用 检察 建议 意见 研究 分析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研究与分析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假设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那么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对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活动中,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虽然符合抗诉条件,但经人民检察院与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审查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的其他情形。 “证据缺乏〞主要指以下情况: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缺乏;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缺乏; 3.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缺乏; 4.证明当事人承当法律责任的证据缺乏; 5.以间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当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当责任的;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引用法律或法律条文错误; 2.应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3.适用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4.违反了有关溯及力的规定。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那么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的。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包括以下情况: 1.被诉行政行为证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缺乏,法院判决支持的; 2.被诉行政行为证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与受侵害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缺乏,法院判决支持的; 3.行政主体提交的证据是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或在诉讼中调查取得证据,且被原审判决确认为有效证据的; 4.申请人〔相对人〕证明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承当行政赔偿责任的证据缺乏,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 5.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院判决支持的; 6.相对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且该证据不属于其在原审中成心有证不举的; 7.以另案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为依据,其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8.其他证明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的情况。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者责任承当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适用法律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引用法律或具体法律条文错误的; 2.应当适用专门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3.应当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了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 4.适用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5.违反有关溯及力的规定; 6.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冲突未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报请裁决而直接适用的; 7.其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 第六条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一〕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或者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条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连同检察卷一并送达同级人民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处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经过审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的检察建议正确,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依据法律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二〕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检察建议正确的,及时改良工作。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未采纳的,亦应在三个月内说明其理由,连同检察卷一并退回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本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第二篇: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 内容。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但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已经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行政公益诉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诉讼法总那么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确立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诉讼所有参加人、参与人,甚至可以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其监督方式可以包括检察机关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方式,如主动提起公诉,支持原告起诉,出席法庭审理和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查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其监督手段可以包括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监督手段,如接受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调阅法院案卷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了解情况、调取证据,以及必要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等。 当然,这只是对行政诉讼法总那么第10条规定的字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对检察监督并没有规定这么广泛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手段那么更没有具体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总那么确定的检察监督的根本原那么在该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说,落实得很不好。当然,法律总那么确定的根本原那么在以具体条文具体化的过程中总是要受到一定具体时空条件的限制,具体条文对于根本原那么总会留有余地,因为根本原那么需要适用更广泛的时空。但是,就行政诉讼法总那么确立的检察监督根本原那么与其具体化的具体条文的关系来说,在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二者太不成比例了,太不协调了。如果说,在16年前,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话,那么,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完全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1]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不讨论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所有问题,而只探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其一,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是多方面的:首先,就行政主观诉讼而言,法律只允许本人主观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对于与本人特定权益无涉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起诉。然而,在现代社会,行政侵权行为侵犯非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非特定权益的现象却越来越多,例如,国企主管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矿产资源采矿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环境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放任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污染环境;林业主管行政机关违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大面积被滥伐和导致生态破坏;政府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城市、乡镇规划,导致国家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等等。其次,根据行政主观诉讼的规那么,即使行政相对人本人权益受到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时被侵犯,如果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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