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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会计研究分析
财务管理专业
反倾销
会计
研究
分析
财务管理
专业
摘要
多年来,中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反倾销的矛头指向,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实践中,会计成本问题成为我国被诉企业应诉反倾销成败的关键。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反倾销会计成本由此而产生。无论是反倾销还是应对反倾销都离不开成本与价格的比较,成本的核算以及价格的制定均属于会计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会计理应成为发起和应对反倾销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回顾我国反倾销会计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展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会计;对策建议
Abstract
For many years, China has been the target of anti-dumping in the world, and become the biggest victim of anti-dumping in the world. In practice, accounting has become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respondent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A new field of study - Antidumping accounting. Both anti-dumping and anti-dumping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comparison of cost and price. In this sense, accounting should become an important support force to initiate and respond to anti-dumping.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review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anti-dumping accounting research in china.
Key words: anti-dumping; anti-dumping account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1.引言
1.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频繁遭遇反倾销。尤其是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美国及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纷纷以反倾销调查等方式对我国产品的出口实施限制。国际市场上屡屡发生的对华反倾销导致大量的“中国制造”陷入“内外交困”的境地,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是致命打击。虽然世贸组织在近20年间极力倡导自由贸易,大力推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但贸易保护主义还是在规则许可的前提下以反倾销等形式频繁出现在国际贸易中。不论是反倾销初裁时所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还是反倾销终裁时最终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都会直接导致出口国的出口量锐减、出口产品价格的大幅攀升、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骤降,最终迫使出口企业退出进口国市场,并给出口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果出口企业在一国被裁定倾销行为成立,那么该企业在随后也会因“涟漪效应”而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调查机构接踵而来的“合围”,进而可能会遭受更为严重的利益损害。
1.2研究意义
反倾销的应诉综合了法律、贸易、管理、会计等多方面的知识,但就其本质而言,却是一场“扣成本”的会计之争,因为反倾销的应诉工作集中于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填答,成本追溯和内部控制等环节。因此建立反倾销会计应诉体系,特别是反倾销成本会计理论体系,为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反倾销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反倾销应诉会计、反倾销规避会计和反倾销调查会计,由于国内对反倾销会计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研究范围还未细化到将成本单独作为一个反倾销会计的分支进行研究,本文反倾销成本会计的提出对弥补学术界的空白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2.反倾销会计价格因素分析
2.1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步骤。反倾销法规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种商品或相似产品的价格;二是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种商品或相似产品的价格;三是产品的结构价格。
2.1.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与倾销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用于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即“正常价值”是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消费价格”来确定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使用“消费价格”衡量“正常价值”。
(1)代表性。为防止倾销调查过程中,由于该种产品国内销售量过少而出现人为抬高正常价值致使对倾销存在认定的误导,所以该种产品在国内应具有代表性,即相同或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数量至少占该种产品出口数量的5%以上。
(2)独立性。该种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的形成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在没有政府或其他因素的干预制约下,由市场的供求而自由形成的。
(3)可比性。正常价值的确定应当与该种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即不低于产品成本的销售价格才能被视为判断倾销是否存在的正常价值的依据。
2.1.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与倾销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销售时,或者在出口国国内市场该产品的销售量很少而不具有可比性时,则通常使用向第三国出口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不同的国家对于选择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各自都有一套自己的要求标准,但总体来说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世界各国对第三国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差异,基本上也脱离不出这个范围。下面分别对美国和欧盟对第三国选择的标准进行简单的分析。
a.美国对出口国选择第三国出口价格的要求标准:
(1)出口国出口到第三国的产品在结构上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相似程度;
(2)出口国出口到第三国的产品数量要达到一定的水平,不能与出口到美国该产品的数量相差甚远,至少是除了销往美国或其本国市场销售以外,为数量最多的国家;
(3)出口国选择的第三国市场与美国市场相似程度高。
b.欧盟对出口国选择第三国出口价格的要求标准:
(1)出口国出口到第三国的产品数量必须符合一定水平,至少达到其销售数量的5%;
(2)出口国出口到第三国产品的出口价格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的项目包括增加包装、集装箱及劳务等费用等。经过调整的出口价格才能被视同“正常价值”。
虽然美国、欧盟对出口国出口到第三国的产品数量的要求不同,但分别都制定了最低限度。美国主要是从出口国与选择的第三国市场、出口产品的相似性的角度考虑,而欧盟则把重点放在对出口价格的调整方面。
2.2产品成本
由“正常价值”的确定标准来看,产品成本的计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由于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差异,而且不同国家反倾销法规定的会计准则又不尽相同,如美国反倾销法要求按照通用会计准则,欧盟反倾销法则规定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而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产品成本的构成上面又是有区别的。根据《1994国际反倾销守则》对产品成本的规定,产品成本除包括生产成本外,还包括SG&A和一定的利润;我国的产品成本则只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我国的产品成本一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国际反倾销法规定产品成本一生产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利润
由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国际反倾销法规定产品成本中的生产费用类似于我国的产品成本,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般用”(SG&A)相当于我国会计准则中的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除此之外的所有费用之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在这里国际反倾销法规定产品成本可以视同于我国产品的销售收入。产品成本的范围界定存在较大的差异,致使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如果按照我国产品成本的界定方法来计算就会使正常价值比实际水平低,被认定倾销的可能性就会加大。所以我国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要对产品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严格按照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计算。
图1反倾销法中的产品成本与我国产品成本构成对比
2.3出口价格
第一,出口商出售给进口商的实际价格。即出口商将产品出口到进口国,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相当于该产品的出厂价格加上保险费、包装费、运输费、报关代理费等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对调查期内出口产品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将每笔交易价格按照出口数量进行加权平均,就可以得出该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衡量出口价格的标准。通常这要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账簿资料来确定。
第二,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推定价格。如果该种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无法确定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或某种补偿安排,导致反倾销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按此方法推定出口价格。
第三,合理基础价格。当出口产品没有转售给独立购买人,也不是以进口的条件转售,或转售时产品结构等状况与进口时在不同的情况下,则反倾销当局可以在一定的基础上决定一个合理出口价格,即“合理基础价格”。但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法对合理基础价格确定并没有严格的要求标准,也没有作相关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办法是依次采用的,进一步言之,只有不存在第一种办法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第二种办法确定出口价格;同样,只有不存在第二种情况下,方可采用第三种办法确立出口价格。
2.4倾销幅度
第一,两种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内,一定交易规模下,按同等贸易水平进行比较。“同一时间”是指两种价格尽可能接近于在产品出厂开始销售前相同时间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一定交易规模”是指该交易规模必须具有代表性,在一定的交易数量的基础上,该种价格水平才具有代表性;“同等贸易水平”是指两种价格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通常是指以出厂前的价格水平(即出厂价格)为基础进行比较。可比价格应该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市场一般交易水平,不能在过高或过低的特殊情况下形成的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第二,要对影响这两种价格的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有些因素对两种价格的形成会产生差异,从而对两者的可比性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差异是由购买人、地区、时间、销售条件、贸易水平、销售量大小、产品物理特性、税收、运输、包装、保险费用等因素的不同而引起的价格差异。对影响到价格比较的各种不同因素,反倾销当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三,如果两种价格比较中涉及到汇率问题时的可比性规定。当价格比较涉及货币兑换,以交易当日的外汇汇率为准;如果价格比较涉及期货,则应使用期货交易外汇汇率,不考虑汇率的上下浮动。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被调查企业往往被终止了相关的出口活动,为了保持调查期间汇率变动的持续性,调查当局一般规定至少60天的期限供出口商调整其出口价格。
3.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反倾销会计规避
3.1反倾销会计成本
反倾销会计成本(AC),即出口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诉讼时所产生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总和。包括:(1)信息费用(MC),为应诉反倾销进行的各种信息搜集、使用所生成的成本或产生的费用;(2)人工费用(HC,反倾销应诉程序及其复杂,单凭被诉企业根本无法完成如此艰巨的应诉任务,必须由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协助或者代理应诉时所产生的律师费和注册会计师费;(3)替代国价格损失(SC),由于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我国的替代国,其替代国价格高于我国产品的成本,以此价格计算出的倾销幅度而产生的损失;CW反倾销税,反倾销败诉后,由申诉方向被诉企业征收的反倾销税,即被诉企业确实存在倾销行为,按照我国产品的成本实际应征收的反倾销税,这里不包括替代国价格损失部分;(5)连锁诉讼成本(CC),即一旦被诉企业在诉讼中败诉,所引起其他进口国的注意甚至是反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