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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
救济
制度
调研
报告
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日渐完善,然而,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因治疗伤病花费巨大,因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劳动能力而陷入生活的困境。被害人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同时,赔偿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对今后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济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此规定中的司法救助,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践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工作开展的需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实属急需。20x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x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心,“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市中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我们以近三年x县法院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甘肃法院年鉴统计数据为根底,借鉴各种媒体反映的全国各地刑事被害人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就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现状进行分析,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理论依据以及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希望能够对我国在此制度的构建和立法上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情况的现状分析
(一)从地域看有以下三种情况
1、x县法院近三年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害人未获赔偿的件数不是很多,未获赔偿金额也不是很大,但多数已成为死案,主要类型为成心伤害案件。(表一)
20x—20x年度x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执行情况统计表
表一
年
份审结有执行内容的刑附民案件未执行清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案
件
数执
行
总
标
的案件数占总数的比率(%)执行总标的(万元)占总数的比率%类型
成心伤害寻畔滋事侮辱强奸
案件数标的(万元)案件数标的(万元)案件数标的(万元)案件数标的(万元)
20x3224.7721.83.112.5551.72023.832023.5
20x227.89522.71.202313.6951.2023
20x2443.941x1.65.54712.6294.49711.x
2、甘肃全省法院近二年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未获赔偿案件的件数及金额较x县法院稍高(表二)
20x—20x年度甘肃全省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执行情况统计表
表二
年份执行收案(件)总标的(万元)未执结案件数(件)占收案数的比率%未执行标的(万元)占收案标的比率%
20x2023251502.489217316.87302.4620.13
20x9852x5.451615515.73340.391416.56
3、全国及经济兴旺地区刑事被害人未获赔偿的情况相当严重
由于我们工作在最基层,无法获得全国法院的准确数据,只能根据有关资料的记载很不确切的说明问题。据统计,我国约80%的被害人都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20x年至20x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在30%以上,20x年这个比例到达了37.38%。
——XX市中院一项调查说明,近五年来,全市法院2300多起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90%以上案件的民事赔偿局部得不到执行。
——2022年1月至20x年11月,XX市法院共受理涉及刑事被害人要求赔偿的附带民事案件1786件,同期审结1945件。其中,因成心伤害犯罪要求赔偿的880件,占全部案件的45.2%,因交通肇事犯罪要求赔偿的762件,占全部案件的39.2%;因成心杀人犯罪要求赔偿的141件,占全部案件的7.3%;因抢劫犯罪要求赔偿的95件,占全部案件的4.9%,因其他犯罪要求赔偿的67件,占全部案件的3.4%,刑事被害人要求赔偿金额18624.30万元,判决确定7727.30万元,占41.49%,同期执结案件883件,刑事被害人实际获得赔偿金额2270.99万元,占29.39%,即有70.61%未获得赔偿。
——XX县区中院的情况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增加,而判决的执行却始终在低位次绯徊。
XX县区中院2022——20x年度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统计表
表三
年份案件数标的(万元)未执结标
的(万元)占总数的%
202223254.7251.1798.61
20x61603.7603.720230
20x66832.982023.297.03
——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如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杀死17名少年;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26起杀死67人;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杀死12人伤5人;邱兴华杀人案,杀死11人。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即使曾经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
综上说明,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城市高于农村,经济兴旺地区高于欠兴旺地区,东南沿海经济兴旺地区的情况相当严重。
(二)从原因和后果看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由于种种原因案件未侦破,被害人生活显入困境而求告无门。1998年9月的一天,某省一村庄,兄妹二人吃了家里的剩饭,即出现呕吐、昏迷现象。经抢救,妹妹脱离危险,哥哥死亡。后在他人提醒下,死者父亲携带剩饭到省公安厅检验,并报案。经鉴定,剩饭中含毒鼠强成分,遂立案侦查。同村一男性村民(46岁)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成心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指控犯罪嫌疑人成心杀人的证据缺乏,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取得足够证据,最终,该案作不起诉处理。相似的案例揭示了这样的现实:刑事诉讼是靠证据来推进的。但是,由于受客观条件和办案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证据的搜集十分困难。直接导致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无法侦破,或者被作不起诉处理,或者被撤销,或者被告人被判决宣告无罪等情况难免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利益该如何保障。象上述案例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仅承受着巨大悲哀,由于没有明确刑事责任人,理应从加害方得到的民事赔偿也无从谈起,生活陷入艰难。
2、因刑事被告人服刑或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生活显入困境。马加爵杀人案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赔偿各种费用81万元,法庭上,马加爵喃喃地说:“我应该赔偿,可是我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二手〞,实际上,不但马加爵个人两手空空,其家里也是一贫如洗。被害人家属提出的81万元的赔偿请求将不可防止的落空,法院的判决也成了不能兑现的法律白条。这种因为犯罪人服刑或被判死刑,确无个人财产或家庭贫困无力支付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赔偿款的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以城市、东南沿海经济兴旺地区最为严重。
3、因被害人未获得赔偿款而导致矛盾激化。20x年4月,XX省XX县区韩浪6岁的儿子被张家13岁的小儿子掐死后扔进一口井中,张家小儿子因此被收容教养三年,法院另外判决张父赔偿韩浪15万余元,但韩浪一分钱也没拿到,心生怨恨的韩浪在去年11月25日,把硫酸泼向了张家的大女儿张萌,张萌被烧伤面积达15%,法院判处韩浪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案件宣判后,张父指着韩浪吼道:“你还有人性吗。你为什么不来害我,害我的女儿你懊悔吗。〞“如果法官问我,我就懊悔。可是你问我,我永远不懊悔。我让你天天看着你女儿,让你难受一辈子。〞韩浪浑身发抖着说。象上述案例的情况一样,被害人因未得到赔偿而报复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也不少见。
二、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1、适应弱势群体希望得到国家救助的实际需要。
司法的宗旨在于保障人权,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朱镕基总理在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公开提出了弱势群体的概念,他是就经济地位而言的。在司法地位方面,面对强大的司法职权和庞大的司法机制,弱势群体也同样存在。1991年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作出在权利受侵害人丧失诉讼能力的情况下,可由有关组织或个人代为起诉的原那么规定,其精神内含完全符合司法救济的思想。1994年初,国家司法部提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在后来相继出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里得以确认,它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救济手段;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这些均限于民事、行政诉讼中为当事减、免、缓交诉讼费或为丧失诉讼能力的当事人代行诉讼权利。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开展,人民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一时期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犯罪行为在性质上越来越恶劣,手段越来越较猾、凶残。在杀人犯罪中,受卑劣动机和变态心理的支配,以极残忍的方式连续杀死多人的恶性案件连续发生,如前所述的马加爵案、张君案、黄勇案、杨新海案、石悦军案、邱兴华案。这类犯罪案件往往造成数人甚至数十人伤亡。被害人不仅精神上受到重大伤害,财产也遭受重大损失,为支付高额医疗费,举债治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落;死亡的,使家庭失去生活支柱陷入困境。抛开他们精神上受到的伤害不说,仅医疗费和财产损失就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要得到实质上的赔偿,确实是难上加难。这局部个人因犯罪行为导致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所以,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实属急需。
2、是贯彻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和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必然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根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那么。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原那么,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宪法平等权所蕴涵的法制理念深邃、高远。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得以光照民众,正是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进行的各项司法审判活动的终级目标。宪法平等权的根本精神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中,得到充分表达,并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全面实施。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已有局部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方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局部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3、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客观要求
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社会帮助无端被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