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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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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办教育 机构 监管 调查报告
2023年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快速增多,涉及教育培训效劳项目的消费投诉也越来越多。2023年,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受理教育培训类投诉47起,2023年上升到95起,增幅到达102.1%,占该局全年受理消费投诉总量的6%。同时,由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涉及多部门监管职权、经营性质简洁等缘由,导致该类经营效劳行业的监管效果不佳。针对这一问题,市局组织人员进行了特地调研,认真分析了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从工商职能角度提出了局部监管工作建议。 一、民办教育机构特点及监管现状 截止2023年底,市共有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家,其中有证有照的157家,具备前置审批条件,经工商核准登记的,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141家,经劳动局审批登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16家;有证无照的38家,该类机构具备前置审批条件,但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机构;无证无照的6家,该类机构既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机构。从总体分析看,当前民办教育机构经营中存在以下几大特点: (一)涉及行业不断增多。近几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23年统计显示,市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效劳项目涉及文化培优、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效劳等56个类别,比2023年增加了22个种类,是2023年效劳项目类别数量的2.3倍。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效劳范围,根本涵盖全市经济社会进展各个方面。 (二)经营场所、时间分散。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敏、选择场地较为自由,局部培训场所属于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等。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统一教学规划制度。 (三)教育条件参差不齐。一是办班条件简陋。局部培训机构没有专用的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或自住房屋内,存在着极大的平安隐患。二是聘请的老师教育水平难以保证。有的是兼职老师,还有不少是在校高校生,培训辅导的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没有严格的教学规划。“缩水缩时〞现象严峻,由培训老师任凭支配教课时间和内容,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四)存在躲避监管现象。一是躲避工商部门监管。多数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私人办学型,依据相关法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登记注册“营利〞与“非营利〞两个类型缴纳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异,多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质向民政部门登记,躲避税务的同时躲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躲避教育部门监管。由于教育部门近年来审批门槛不断增高,局部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询问〞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躲避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无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一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问题,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断出由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缺少明确的管理法律依据。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局部由民政、教育、劳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头负责,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无权管理。针对营利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将日常管理执行依据授权于国务院制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基层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时,只能套用公司法、无照经营取缔方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缺少特地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二)日常巡查监管较为困难。与正规的国家教育机构相比,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规模小、人员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车库甚至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给基层工商人员市场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局部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将其分散的培训场所出租给其他无资质培训机构,还有的成为传销、造假活动的窝点,严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平安的重大隐患。 (三)相关惩罚标准难以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工商部门拥有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权,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惩罚标准无法统一判定,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广告法、无照经营取缔方法等,均显得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明确。 (四)多头监管存在扯皮现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个种类,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中类型无法明确鉴定,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而实际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职能监管不够到位,工商部门又被拒绝在监管门槛之外,消逝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市场经营中存在“有证无照〞(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但未在监管部门登记)、“无证无照〞(既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监管部门登记)、“超范围培训〞等多种违法经营行为,这些主体资质不“健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无法具体确定,有的消逝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长时间处于无监管状态,有的多部门均实行监管权,导致多重惩罚现象发生。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坚持以民法通那么、经济法为根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为依据,出台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监管方法,依据是否为营利性、涉及行业的特殊性等进行具体分类,分别明确登记监管注册主体和违法行为的惩罚规章。同时,制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方法,结合公司法、行政惩方法、无照经营取缔方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适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依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具体具体的监督管理规章,明确不同违法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和方法。 (二)推行引导联合经营制度。民办教育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规模小、人员少、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这些缺乏往往会引发投诉纠纷,针对这些问题,工商部门要乐观进展职能作用,引导取得正规审批资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乐观进展联合经营模式,坚持以国家大中专院校为依靠,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努力建立联合授课机制,有效补充师资缺乏等问题,同时起到教育系统内部监督自律经营行为的良好效果。 (三)建立长效网络监管平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培训规模小、时间短、分布散、隐蔽性强的特点,工商作为重要的监管部门,要坚持以备案登记资料为根底,依托网格式监管平台,建立起长效的动态监管系统,定期下达巡查规划,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殊针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虚假培训内容,夸大师资力量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净化培训市场环境。 (四)完善多部门联合监控机制。工商部门在拓展自身监管领域的同时,要探究走联合相关力量集中对民办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如依靠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解决因参与培训产生的各种特殊消费纠纷;依靠教育行政部门的力量,严格其准入资格;依靠税务部门的稽查,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依靠物价部门的介入,标准起收费纷乱的现状;利用社区力量,准时反响非法、违法培训班的信息,便于执法部门准时查处取缔。只有充分发挥联合行动的力量,才能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全面的清查,对非法办学依法进行取缔,疼惜合法经营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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