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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镇一季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情况综合报告
2023
年年
一季度
社会矛盾
纠纷
排查
研判
情况
综合
报告
XX镇一季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情况综合报告
一季度矛盾纠纷分析研判综合报告
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
2023年,彰加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了认真的调处,今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矛盾纠纷进行了判断和研究,汇报如下:
一、前期我镇主要矛盾纠纷
一季度,彰加镇发生的矛盾纠纷,主要存在因邻里和边界纠纷;如新修村、社道占道占地等;以经济纠纷和侵权赔偿为主要表现。至2023年3月,彰加镇共发生矛盾纠纷38件,其中纠纷14件,一般纠纷24件。已成功调解37件,正在调处中的纠纷1件,调解成功率97.4%。
二、“五进〞工作的成效
彰加镇大调解中心在“五进〞工作推进方面,建立了专业调解室3个,配备了专业的调解员,2023年的3月24日,对全镇调解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业务知识培训。着重对调解的程序、意义和方式方法进行讲解,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困难与缺乏
当前,在大调解工作方面,问题我们认为有二:一是法制方面的问题,法制内容的复杂性,增加了调解的难度,表现为
对调解问题的法律细那么定性难把握,政府干部有多少是法律专家呢。二是群众的法制意识有待加强,明明是涉法涉讼的问题,也朝政府跑,把干部当法官。现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有理的上访,无理的也上访,政府的压力大。许多人怕干事,怕干不好事,怕干错事,混的现象严重。由于无理的也上访,造成镇级财政压力大,超支严重。
虽然有困难,我们仍然要加强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多学法律和政策。在工作上多做宣传和发动,既从开展的大局来考虑经济开展,又要抓好社会稳定工作并兼顾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严格按照政策和工作程序操作。加强效劳,方便群众。
彰加镇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
2023年4月15日
第二篇:双盛镇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报告双盛镇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报告
为全面摸排灾后各类矛盾纠纷情况,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我镇社会稳定,根据XX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紧急通知〔什综委〔2023〕15号〕文件精神,我镇于5月19日至23日集中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
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本次大排查共调处21件矛盾纠纷,大体分为6大类,其中,征地拆迁纠纷、沟渠排水、灾后重建农户尾款、赔偿纠纷等四类矛盾纠纷比拟突出,占总数的90%。具体分类情况是:征地拆迁纠纷6件,占20%;赔偿纠纷2件,占13%;灾后重建农户尾款纠纷2件,占24%;房屋宅基地纠纷3件,占10%;农民工纠纷6件,占3%;其他纠纷2件,占10%。
分析调处的矛盾纠纷,总体来看,当前我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种类的多样性。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
〔二〕是主体的群体性。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欠发农民工工资、运行困难企业主失踪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煽动、支持、参与集访。
〔三〕是调处的复杂性。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局部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剧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我们感到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或市场规律办事。社会个体和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或业主不按市场经济和法律政策办事。比方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在基层政权组织方面,也有个别干部办事粗糙,不依法行政,对群众投诉不及时处理,使群众积怨越来越深,产生将矛盾闹大政府才会解决的错误念头而最终引发纠纷。这些也是引起纠纷的不可无视的原因。
〔二〕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置带来了困难;重处置轻排查,一些单位重处轻排,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大,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许多矛盾纠纷原本在苗头和萌芽时就能解决的,却由于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错过了调处的最正确时机,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响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开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不仅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而且要积极探索成立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等专业调解组织,调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和医患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形成化解专业化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科学评估体系。要重视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注重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积极整合各方面调解资源,搞好“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和“访调对接〞,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气氛。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制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本钱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广阔老百姓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使广阔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
〔四〕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鼓励机制。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根底,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调解机构经费缺乏,调解员的工作报酬低,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调解机构的办公经费、调解员工资等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奖励基金,一方面,保障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通过以奖励代补,对调处成功重大疑难矛盾和一般纠纷的调解员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篇:矛盾纠纷研判报告矛盾纠纷研判报告
为全面摸排我区各类矛盾纠纷现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我区社会稳定,根据区政法委相关文件要求,我区对2023年度全区发生的矛盾及7个社区的矛盾纠纷现状进行了摸排、分析进行了分析,现将相关情况研判如下:
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2023年度全区共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00件,其中村50镇50,大体分为以下6大类,具体分类情况是:借款纠纷1件,占1%;一般民事赔偿纠纷32件,占32%;房屋宅基地纠纷12件,占18%;涉法涉诉纠纷2件,占6%;林地纠纷5件,占3%;婚姻家庭纠纷10件,占3%。
对我区一年来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总体来看,当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种类的多样性。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涉法涉及诉、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值得
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
二是主体的群体性。当前我区的一些特殊矛盾纠纷,如由借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多,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借款户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在国家信访局写信发贴,或串联到省市县上访,或者煽动、支持、参与集访。
三是调处的复杂性。一是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甚至本不属于地方政府解决的事,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二是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剧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三是一些“好事者〞、“歪律师〞从中出馊主意,挑拨当事者上访,“打官司〞,从而增加了调处的难度。
四是调处的长期性。有些矛盾纠纷处理起来往往要好几个月甚更长时间,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或不愿参与调解,需要较长时间做通思想工作;二是当事人一方或两方自认为通2
过自己的方式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到更少,当认为行不通或不划算时,才能接受调解,这也需要一个过程。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区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没有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办事。农村一些农户或私营业业主不按市场经济和法律政策办事。比方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相关手续,由此导致出现种类纠纷。
二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认为是自己该得的一定想“要〞,该尽的义务那么想方设法“躲〞,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臵带来了困难;重处臵轻排查,一些社区重处轻排,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积极,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
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某些矛盾纠纷本属法院系统解决,但判决后往往又到政府系统上访,致使问题无法解决。
三、XX县区矛盾纠纷的开展趋势
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政府借款、涉农保险、失地农民保险领域,可能会发生单个或集体到县上访案;积案中唯有邹克明上访案,仍可能会重访。为此,应未雨绸缪,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相关群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