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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纪
效能
责任
追究
调研
报告
纪检效能责任追究调研报告
近年来,各级行政投诉中心正确运用效能责任追究这一有力武器,严肃查处各种影响行政效能、破坏开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但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和普遍性的问题。为此,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及解决其问题的对策,笔者在此谈谈看法。
一、当前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各级行政投诉中心的工作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开展,探索中前进,在开展前进的过程中,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缺乏和问题,笔者认为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存在责任不明晰、追究不均等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有些直接责任人并不是监察对象,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适用。二是按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省、市直管部门的人事任免、调离岗位等不受市人事劳动部门的管辖,这给责任追究带来一定的难处,即使是可以管辖的对象,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还是需要通过人事、组织部门或其原单位来执行,由于多了一套程序,有时也会产生执行不到位,不了了之等情况。三是对不依法行政和破坏开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缺乏深入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不能正确区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致出现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等互相混淆的问题;四是在实施效能责任追究时,有时受人情关系和个人得失的影响,在追究上出现了上宽下严、追下不追上,有情宽、无情严的情况。
(二)、存在定性不准确、追究不严肃的问题。一是对效能责任追究的内涵理解不准确,混淆概念,把效能建设的责任追究当成一个“筐〞,用效能建设责任制代替所有的责任制,明明不是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却硬要按效能建设方面的追究条款去套;有的在认定责任时,分不清不作为与乱作为、不认真履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严重影响效能责任追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二是不愿追究。对效能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成心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成心从轻处理了事;三是不敢追究。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四是程序不标准。对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检查、处分决定的作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使效能责任追究案件在查处时出现随意性,领导重视的案件就追究,领导不重视的案件那么往往不予追究。五是少数垂直管理部门是效能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违法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效能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三)、存在结合不紧密、追究不灵活的问题。目前各地对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效能责任追究方式过少,结合不紧密、追究不灵活等现象,有的单位将效能责任追究的惩罚与教育职能割裂开来,注重对违纪人的惩罚,却无视了其他教育方式的运用,追究手段单一,严重影响了效能责任追究的教育和警示效果;有的单位包庇袒护被追究者,成心把行政处理与组织处理区分开来,以行政效能责任追究代替党纪处分,影响了效能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存在机制不健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一是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健全。从全省的情况看,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效能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标准性文件,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如XX市出台的XX市优化开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方法(试行),但因还在试行阶段,在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措施及执行到位方面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是效能责任追究的量化不够。在现行的效能责任追究文件中,对效能责任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缺乏硬性和操作性强的规定,比方,吃拿卡要的,到多少量就采用口头效能告诫。多少才采用通报批评。到达什么程度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对一项行为,怎样就算是情节轻微、怎样就是情节严重、怎样才是情节特别严重。对这些都缺少量化的解释,效能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还比较抽象和简单,还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和具体化。
(五)、存在领导不重视、追究不严格的问题。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对效能责任追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效能责任追究是“人为扩大问题的影响面〞,出了问题,只要上级不过问,就不认真追查,不作处理;有的碍于“关系网〞、“说情风〞,包括来自上头的干扰,害怕得罪人,采取“丢卒保帅〞的手段,追“小〞不追“大〞,追“少〞不追“多〞,追“轻〞不追“重〞,敷衍过“关〞;有的考虑到被追究者曾经是“功臣〞,是“能人〞,有过奉献,心慈手软,成心避实就虚,避重就轻。二是责任追究工作得不到领导的支持,即使行政投诉中心查实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和破坏开展环境的行为,并严格对照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方法做出了处理决定,但单位和部门消极执行或者变相执行甚至不执行,行政投诉中心对其也没有更好的制约方法。
二、加强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的几点对策为进一步落实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好效能责任追究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增强效能责任追究意识,营造良好气氛效能责任追究制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如何,责任意识强,就会自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敢于真抓实究。反之,就会出现“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少数干部对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认识不深,意识不强,总感到不违法,不违纪,总不能因为自己工作效率不高而受处分;还有的干部认为,机关效能建设不象违法违纪,对干部进行效能责任追究下不了手;少数干部还存在着等待、观望的思想,看看再说。这些思想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为此,针对这些认识上的差距,应采取有力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提高广阔干部的思想认识。一是严格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的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效能建设的相关文件,消除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会议、文件、简报、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及时宣传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反面典型,形成舆论,做到查案一件教育一片。通过这些工作,不断增强各级机关干部的责任意识,明确抓好效能责任追究是创优开展环境、提高机关效能的关键,营造良好的效能责任追究气氛。
(二)、明确责任追究范围、主体、形式、程序,打牢效能责任追究根底严格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前提是必须明确效能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形式、措施以及程序,这样对查实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就有章可行,当事人也易于接受。同时,也使办案人员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的执法。首先,明确效能责任追究范围。根据目前行政效能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明确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白哪些行为是要受到追究的;第二,明确效能责任追究主体。以文件或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投诉中心和市直、驻市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投诉机构为实施效能责任追究的主体,并赋予其行政投诉中心或投诉机构明确职责。
第三,确定可操作的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按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同时又严肃执纪、从严治政的原那么和要求,视应受追究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等不同因素,给予被追究人口头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去职务直至责令辞职、除名解聘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多种追究形式。第四,明确效能责任追究程序。应严格依照法规规定、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给予当事人效能责任追究,做到有理有据,程序合法(规)。
三、严格适用效能责任追究手段,确保追究到位机关效能监察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监察对象的工作效能,并不是为处理干部,但是,严格效能责任追究,是加强效能监察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严格适用效能责任追究追手段,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追究机关效能责任,以法律为准绳。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宽严适度,处理恰当。二是严格界定、区别对待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在责任追究中要正确界定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从严,客观责任从轻,不能把主观责任变成客观责任;要弄清是成心还是过失,成心从重,过失从轻;要弄清是失职渎职还是工作失误,失职渎职从重,工作失误从轻;要弄清主要领导责任还是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从严,分管领导责任从轻。三细化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工作还应依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采用不同追究方式,对调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及时采取一案一整改、处理建议书等方式向被投诉单位指出,以利于问题的解决;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可采取口头效能告诫或书面效能告诫的方式;对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在年终绩效考评中,对没有完成上级部署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任务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方式;对打击报复调查人、检举人或向企业、个人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采取免职的方式;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损害管理和效劳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那么移交给纪律部门和组织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四、完善效能责任追究机制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法积极稳妥地开展,效能责任追究不仅要有政策法规依据,而且要有宪法、法律依据,这是我们开展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前提和根底。
(1)进一步建立健全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效能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但因各地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尚处在不断标准和健全阶段,随着形势的不断开展变化,在效能责任追究的措施、方式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全省仍至国范围内制定出台一个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法,明确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统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形式、标准效能责任追究措施及效能责任追究的工作保障措施,已成为各地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迫切要求。
(2)把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与效能责任追究结合起来。根据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模式,可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作为效能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增加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手段,充分运用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等处理方式,增强效能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这样既进一步标准了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机制,又加大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力度。
(3)加大责任追究措施的执行力度。目前,在各地效能责任追究实践中,注重效能责任追究形式产生的社会效应,而无视对个案责任追究措施的落实的现象仍然存在。要加大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力度,对追究措施的落实是关键,要把纪检监察机关对纪律处分执行到位的工作经验应用到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中,全程跟踪效能责任追究措施的执行,定期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对效能责任追究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落实责任追究措施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为效能责任追究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并在此根底上制定配套制度措施,建立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效机制。
(4)制定效能责任追究监督制度。对查实了违反优化开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的问题,特别是作出处理决定的,对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制定监督制度,以防止处理决定落空现象,影响效能处理的权威;对一些不牵涉到单位内部机密的处理决定,尽可能地让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知晓,一方面,将被处理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增加被处理者的自身压力,促其坚决改正错误;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各界的宣传,对其它单位和人员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可有效防止同一问题在不同单位、不同时间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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