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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县心
脑血管
疾病
事件
登记
工作报告
县心脑血管疾病事件登记工作报告
心脑血管疾病是严重威胁我县居民生命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为标准我县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工作,现根据市关于印发的通知(宿疾控【2023】
2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一)了解我县心脑血管疾病的分布和流行特征。
(二)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我县心脑血管疾病预防控制策略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报告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治的本县户籍心脑血管病人,或因心脑血管疾病死亡而未报心脑血管病人者,均为应报告对象。
三、报告病种
(一)冠心病病例
1、急性心肌梗死(icd-2023编码,i21)、
2、随后性心肌梗死(icd-2023编码,i22)、
3、心脏性猝死(icd-2023编码,i46.1)。
随后性心肌梗死包括复发性心肌梗死,但不包括特指为慢性或注明自发病起持续时间超过4周(28天)的病例。
(二)脑卒中病例
1、蛛网膜下出血(icd-2023编码,i60)
2、脑内出血(icd-2023编码,i61)
3、其他非创伤性颅内出血(icd-2023编码,i62)
4、脑梗死(icd-2023编码,i63)
5、脑卒中,未特指为出血或梗死(icd-2023编码,i64)。
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tia)及慢性脑动脉硬化。
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发病以28天为期,按发病例次计算,发病28天后,又有急性发作那么按又一新病例登记报告。陈旧性梗死,不作发病报告。
四、报告单位和责任人
(一)报告单位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为心脑血管疾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报告人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执行职务的所有医护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五、工作流程
(一)各心脑血管疾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要落实具体科室,明确专人,做好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工作。
(二)各级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发现应报告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后,填写市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卡(简称报告卡)。
门诊或住院医生对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登记报告后,应在患者病历显著位置标注“心(脑)血管疾病已报〞字样。
(三)负责心脑血管疾病报告登记的工作人员要定时收集本院门诊、住院医生填报的报告卡和医院电子网络中心脑血管疾病诊断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核对整理,审核无误后填写市心脑血管疾病登记表(简称登记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告卡复印件和相应电子登记表向县疾控中心上报(XX县区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至县疾控中心,各乡镇、村医疗机构上报至本镇卫计效劳中心,由卫计效劳中心统一报送至县疾控中心)。
(四)县疾控中心要明确专人,每月对辖区内上报的报告卡和登记表进行审核、整理后,统一转录入到本辖区数据库中,并以月报的形式,于每月2023日前向市疾控中心报告上月的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情况。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辖区心脑血管疾病报告统计结果、分析报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
(五)县疾控中心要将XX县区医疗机构上报的心脑血管疾病报告信息,按报告卡上的现住址将报告信息反响到各乡镇卫计效劳中心,各乡镇卫计效劳中心对报告卡上现住址为本辖区内的病例进行随访,以核查报告信息的准确性、明确病例的户籍地址、更正补充报告信息。对现住址已明确为本乡镇且填写正确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进行确认;对现住址明确为本乡镇但填写有误的,更正后确认;对现住址不是本乡镇的病例进行“退卡〞并写明退卡原因。每月一次对户籍和现住址在本辖区的心脑血管疾病发病信息进行收集、查重、审核,填报相关数据。并于每月5日前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上月本辖区的心脑血管疾病发病信息。
六、工作职责
(一)县卫生计生委
县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本县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对本县内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责任报告单位进行督导。
(二)责任报告单位
各责任报告单位要将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工作纳入医院常规工作,建立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心脑血管疾病信息收集、审核、登记和(网络)报告工作,包括门急诊、住院和来院已死亡病例。
(三)县疾控中心
县疾控中心负责全县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工作的业务培训、网络分卡、检查指导、质量控制、计算机信息处理、分析报告和信息报送工作。
(四)乡镇卫生计生效劳中心
乡镇卫生计生效劳中心每月收集所辖村卫生室和医院上报的报告卡、登记表和疾控中心反响的登记信息,由责任人员进行信息核实、补充、整理和剔重后填入本单位登记表,每月按时向县疾控中心上报。对本辖区内每月因心脑血管疾病死亡而尚未填写“xxx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卡〞的病例,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提供的信息,进行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的补报。
(五)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效劳站
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效劳站每月收集本村或辖区内的新发病例,填写报告卡和登记表,并与月底前将报告卡和登记表上报至乡镇卫生计生效劳中心,并负责上级反响的病例信息的随访、确认,补充、订正空缺、错误信息。
七、资料和信息管理
(一)报告卡、登记表由各填报单位妥善保存。
(二)心脑血管疾病数据信息的储存,应采用不同方式或设备进行双备份,防止因计算机的故障而丧失。
(三)相关单位使用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登记报告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四)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公开病人个人信息或把发病资料擅作他用;对于需要使用有关心脑血管登记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应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注明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八、考核指标
(一)网络报告单位的考核指标。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病例同时具有发病报告的比例≥90%、心脑血管疾病病例漏报率≤2023%、报告数据完整率≥95%、报告数据正确率≥95%、报告及时率≥95%、审核及时性≥95%。
(二)网络分卡和随访确认的考核指标。分卡和随访确认及时率20230%、随访信息填报完整性20230%、随访信息填报正确率≥98%、重复卡百分比≤2%。
(三)数据汇总分析的主要考核指标。按规定及时完成数据分析汇总和分析报告。
九、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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