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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隐患
排查
治理
信息
统计分析
报送
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
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监察。有关规定对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平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负责部门内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平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单位部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1页,共3页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平安监管监察的平安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六条、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物资,并上报平安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落实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平安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领导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2页,共3页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3页,共3页
第二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doc2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篇: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制度
1、煤矿每月末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矿长、副矿长、技术员、大班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2、隐患统计分析应进行分门别类,逐项进行分类,顶板隐患有多少条,主要出现和发生的地点在那些范围,其它隐患的件数以及常发生的地点。
3、全体人员根据隐患治理的效果,总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隐患治理中应采取那些方法进行改进,保证隐患治理快速、经济、符合标准。
4、组织形式以方案领导小组为核心,其它人员参与进行监督。
5、统计分析记录人员以小组副组长为主,记录应全面,首先设计符合实际的表格,应分门别类、条款清楚。
6、季度统计分析会议应参照各月相关统计进行分析、评比,通过量化考核,有突出奉献的班组和个人实行奖励,工作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的班组给予处分。
7、季度分析在月度分析的根底上,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不断修改相关管理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标准化。
8、年终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工作成果,分析利弊得失,以便为下一年的工作方案提供科学有力的数计保障。
9、年度统计分析除上诉相关人员参与外,应有局部职工代表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权。
2023、年终分析总结结束后,全年的所有记录和台帐,全部集中交归档案室进行集中管理。
第四篇:电站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报送制度电站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报送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站平安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平安生产水平,推动平安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以及隐患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的经常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在电站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应结合本站平安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每个月对本站的平安生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并将排查治理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于下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报当地乡(镇)政府、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辖区存在的平安生产隐患超出电站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乡(镇)政府报告。
四、对平安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20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保障措施,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五、电站平安生产领导小组要对平安生产隐患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催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
六、电站确认的重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县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由县政府实行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七、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责任,要追究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八、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县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前方可销号。
九、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那么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平安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