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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院
信访
问题
调研
报告
法院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涉诉信访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消解了本身就较羸弱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对社会稳定、和谐也是一大威胁。解决好这一难题,既是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也是法院强化自身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笔者经过调研颍东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对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了一番思考,以求为化解涉诉信访难题提供些许参考。
一、涉诉信访根本情况简介1、信访案件、信访理由相对集中2023年,XX县区法院共受理信访案件28件,其中立案庭有9件,执行局有11件,分别占到信访总数的32.1%和39.3%,信访案件分布相对集中,信访理由多与立案和执行业务相关。涉及其他部门、事项的信访理由,如举报控告违法办案行为、给在审案件的法官施压等,就相对较少。
2、党委政府等部门批转案件较多从案件来源来看,本院来信、来访案件共有9件,占到信访案件总数的32.1%,其他信访案件都是人大、政府、政法委等部门转办的。也就是说信访人能准确“找对门〞的只占三成多点,其他涉诉信访案件均没有直接找到司法机关,导致党委政府等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3、信访案件卷号较杂、立卷较多XX县区法院信访卷号有东信法字、东信人字、东信字、东访字、东信信字、东信政字共六种卷号,卷号划分过细而区别度较低,不利于案卷的流转和案号的识别、区分与记忆。同时,立的信访案卷也较多,因为有些信访情况是不需要立卷的,比方(2023)东刑初字第12023号和(2023)东刑初字第68号案件的信访,该两起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利害关系人试图通过信访来干扰法院的审理,显然是不应接访的,更没有立卷的必要。当然,立卷多也和个别信访人的重复信访行为是有关的。
4、涉诉进京访案件仍然不少涉诉进京访案件绝对数少,只有4件,但是仍然占到信访总数的12.5%。因为涉诉进京访会带来更大的维稳压力,更大的司法权威及裁判终局性的挑战,所以对于每一个此类案件都应当加倍重视,否那么,一个案件就会影响到整个法院的业绩考核和外部形象,甚至影响群众对整个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二、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探析1、缺乏系统、标准的法律指引严格地说,法院当前在应对涉诉信访的问题上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的现象已经凸显。虽然信访条例作为统一的处理信访的行政法规,对于应对涉诉信访问题可以提供有益借鉴,但是其仍然缺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针对性、标准性和系统性,也没有兼顾考虑到法院的特殊性质。
2、民众“法治〞意识差我国民众的“法治〞意识较低,这也直接反映到了信访人的身上,主要表现在:①“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大局部信访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封建剩余思想较重,相信“人治〞大过“法治〞,仍存有“青天〞情结,不管是不是涉诉的问题,遇事首先想到找政府,以求通过政府来压制司法。②依法维权不及时。有相当局部的信访人是没有及时利用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比方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而往往等到上诉期、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又来无理信访,而且对其作出的合法解释也多半不被理解。
3、缺乏统一的信访信息分享平台现行的信访体系是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有效信息的沟通,最终也就导致各部门之间责任意识都不强,信访案件能推那么推,大量信访案件批办转办,其结果就是皮球踢走了,但是信访问题依然存在。这不仅导致了解决问题的效率低下,也迫使信访人不得不在各个“站点〞之间不断徘徊。
4、立案、执行环节有待进一步优化立案、执行环节的大比例信访暴露了这两个方面工作的一些问题,比方立案、再审等的审查不及时,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等。这就提醒我们,案件的“发起点〞和“终结点〞是涉诉信访问题的多发点,也是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点之所在,进一步优化立案、执行的相关环节,提升立案、执行的效率较为迫切。
5、相关人员对信访人存在不良“引导〞涉诉信访案件有一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投机取巧的,原因就是“信访经济〞的客观存在,这无疑助长了信访人坚持信访的信心。“信访经济〞之所以存在,除了法治开展阶段、信访人法治素养等客观原因外,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承方法官不良“引导〞的怂恿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大对于这些幕后推手的追查和责任追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6、案件质量尚需提高涉诉信访问题说到底还是和法院审理的案件密切相关的,法院审理案件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信访案件的少与多。有些信访案件直接反映的就是案件的质量问题,以及举报审理案件中的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行为。可以说,案件质量是法院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之所在,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力求从根源上化解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三、破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1、提高案件质量,注重源头治理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是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法院全体干警要在思想上转变认识,明白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不只是领导的事,也不只是立案庭、信访室的事,而是全体审执人员共同的事。法官干警们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内化为日常审执工作的一局部,自觉提升司法能力、司法素质,切实提升案件质量,注重涉诉信访的源头治理,齐心协力减少“新访〞的产生。
2、制定专门法规,提升指导的标准性、针对性信访条例作为人民政府应对信访的专门行政法规,用以处理法院涉诉信访的问题时,针对性明显缺乏,也易导致司法行政化不良倾向。2月25日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把其指导对象扩大到“各地区各部门〞,覆盖范围明显提升,并增加了“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等新规定,对于改变涉诉信访批转案件多的现状,扭转“权大于法〞的认识等意义重大。但是,该意见仍然没有考虑到涉诉信访与案件的密切关系,缺乏对司法职能与地位的特殊对待和细致分析,仍属宏观指引,缺乏微观指导。一个应对涉诉信访的专门法规亟须付诸立法。
3、优化立案、执行相关环节,提升司法效率要以立案、执行工作作为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把“立案难〞、“执行难〞与涉诉信访问题统一考虑、统筹规划。力求在破解“立案难〞、“执行难〞的过程中寻找解决涉诉信访的“金钥匙〞,在处理涉诉信访的过程中探求破解“立案难〞、“执行难〞的“金点子〞,不断提升立案、执行、信访工作的效率,比方提升申请再审审查、听证的效率等,以更好地效劳群众。
4、建立更广信息平台,畅通信访渠道最高法院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于2月28日开通了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这不仅畅通了群众信访的渠道,也节约了信访的本钱,具有很大的进步性。但是从当前中国国情来看,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不是仅凭法院系统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的,我们应考虑建立更加广泛的信息分享平台,把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等相关主体也纳入平台建设中来,让平台信息更加丰富,形成部门之间更易协调的新局面。
5、分类对待信访理由,着力消除“信访经济〞分类涉诉信访的理由,有针对性地建立涉诉信访“即时终结〞、“程序终结〞和“风险预警〞机制,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针对个别案件当事人家属等人的“审理中信访〞行为,可不予接待、不予立卷,告知其等待审理结果即可。对于缠访闹访的要坚决打击,大力消除“信访经济〞存在的空间,扭转信访人“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严防因个人的不当干预而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公正审理。
6、追究不良引导人责任,鞭策信访人回归理性涉诉信访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各方利益(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的交织使得涉诉信访问题变得尤为棘手,再加上个别法官的廉洁意识不强,个别律师的职业道德偏低等因素的渗透,更使得这一问题难上加难。但是在这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之下,本来“木讷〞的信访人变得“精明〞了,他们四处取经以实现自己的“信访经济〞。而他们的取经对象正是需要被一并打击的不良引导人,因为他们给信访人的所谓“真经〞往往是违纪的,甚至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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