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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GBT
12725-2011
碱性
蓄电池
通用
规范
12725
2011
GB/T12725-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2725一1991铁镍碱性蓄电池总规范。本标准与GB/T12725一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标准名称改为“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将检验规则修改为质量评定程序,以鉴定检验(本标准的6.2)和质量一致性检验(本标准的6.3)代替交收检验(GB12725一1991的6.2)和例行检验(GB12725一1991的6.3);修改了蓄电池容量检验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的4.5和5.7,GB12725一1991的4.5和5.9);一修改了蓄电池储存性能的试验方法(本标准的5.10,GB12725一1991的5.12)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营七五五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培振、王黎、杨忠祥、孙传灏,高红、汪清梅、段婉立。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2725-1991。GB/T12725-2011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行。5.2测量仪器、仪表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用测量仪表的准确度应在下述公差范围内:a)电压:1%;b)电流:士1%;c)温度:士2;d)时间:土0.1%。5.3充电方法5.3.1电解液除另有规定外,蓄电池各项试验的电解液均采用密度为1.19g/cm31.21g/cm3的NaOH水溶液(其中每升含10g1g的LiOHH2O)。5.3.2灌注电解液按制造方规定将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内,调整液面高度,浸泡2h4h。5.3.3充电充电前蓄电池应先以0.2I,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0V,再以0.2I,A充电8h。5.4外观和标志目测检查蓄电池外观应符合4.2规定。5.5外形尺寸和质量用具有适宜量程和精度的计量器具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4.3规定。5.6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蓄电池按5.3.2要求灌注电解液后,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将蓄电池倾斜30,持续1min,结果应符合4.4规定。5.720放电性能蓄电池按5.3.3要求充电后,搁置1h4h,按表2规定放电。试验允许进行5次循环,当有任一次循环达到表2要求时,视为容量合格。5.8振动蓄电池容量检验合格后,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按5.3.3要求充电,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将蓄电池极柱向上垂直固定在振动台上,在频率15Hz16Hz、振幅2.5mm条件下振动,同时以0.2IA恒流放电,振动1h停止,蓄电池继续放电至终止电压1.0V。试验结果应符合4.6规定。5.9循环寿命5.9.1循环前准备蓄电池容量检验合格后,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准备进行循环寿命试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