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政府与党的关系分析政府与党的关系分析一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一规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谓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广阔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然宪法对于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是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过去的行政村有了本质的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家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着村民办理本村的各项内部事务或者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因此,法律关于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就不能再套用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确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具体表现。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内容及范围即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衔接起来。一方面要坚持指导性质而不能偏离这一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村规民约,更不能代替、包办属于村委会的工作。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村委会的工作这一内容和范围指导,而不能超越。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大致为: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效劳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第2页共7页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作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开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