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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服务市场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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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服务 市场调研 报告
法律效劳市场调研报告 法律效劳市场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效劳市场从生成、发育到壮大,为满足我国民众的法律需求,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国家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效劳市场开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影响其开展的问题,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障碍。 一、法律效劳市场概述 法律效劳市场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效劳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效劳资质的部门(含公民代理)进行法律效劳活动的场所。这里讲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效劳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效劳资质的部门是指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效劳所、法律咨询效劳机构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律效劳市场监督管理是指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效劳市场正常秩序行使监督和管理的全部活动。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承担法律效劳职能的法律效劳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效劳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构成局部,属于法治环境的内容,投资者评价法治环境的优劣,往往首先关注的是法律效劳的状况,我国要实现经济快速开展,就必须着眼于不断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效劳水平。因此,对当前法律效劳市场进行考察,并研究加以改善的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法律效劳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法律效劳业取得了较快的开展,法律效劳主体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但考察我国目前法律效劳市场的运行,仍存在一些缺乏与问题,有待进一步标准。 1、法律效劳机构种类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律效劳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效劳所;公证机构;实际从事法律效劳的社会咨询机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立的各类法律效劳中心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效劳市场中各显其能,确实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为了争夺案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效劳机构不惜以夸大宣传、大包大揽、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效劳市场诸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2、法律效劳主体多元化 由于我国法律效劳机构种类繁多,致使法律效劳主体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公证人员、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等等。(1)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法律效劳市场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代理案件,他们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效劳,并收取不菲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效劳市场秩序,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本钱大大增加。这些人员主要为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收取咨询费、代书费,或者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公民身份从事代理活动,收取代理费,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直接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活动,并私自收取代理费。 3、整体法律效劳面过窄,法律效劳专业化程度较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法律效劳市场主要集中在解决纠纷领域,而在纠纷的预防市场方面参与不够,我国的法律效劳市场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的法律效劳要求的需要。 就律师个人来说,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少律师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往往可能昨天从事刑事辩护,今天又办理破产清算,明天也许是劳动纠纷代理,后天那么可能是处理合同纠纷。总之,绝大多数律师面对剧烈的市场竞争,总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谓的“复合型〞律师,确切地说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似乎都懂一点,但哪方面都不专不精。这种状况作为初入门的律师可以理解,但对从业数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如果仍然还是门门懂、样样差的话,那就不行了。在知识竞争日趋剧烈的今天,如果律师不树立深钻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观念,不注重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是很难适应形势开展要求的。律师执业活动中适用不正当手段违法乱纪,知法犯法,败坏职业风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2)就法律业务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国内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律效劳的内容也不断增加,涉外、金融、海商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这就需要一批律师专门从事高端领域的法律效劳以适应新形势的开展需要。 4、法律效劳机构规模偏小,法律效劳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我国法律效劳机构的数量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的开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法律效劳机构,包括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标准;从人数来看,大多数机构平均仅为2023多人执业。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法律效劳的经营者,又是律师的管理者。(3)有人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小型所为十人左右或以下,中型所为三五十人左右,大型所为七八十人左右,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国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中、小型所,而其他法律效劳机构的规模更小。 经过对注册律师学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调查,我国法律效劳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学历大多为大学本科学历,且一半以上为非法律专业本科,不仅如此,他们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外语水平不高、金融知识掌握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开展。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立法缺陷为非律师的执业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具有诉讼代理或辩护资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非律师从事诉讼代理及辩护业务,但同时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他们可以任意地向当事人收取效劳费用。受利益驱动,非律师人员从事着大量的名为无偿实为有偿的法律效劳活动,而律师法第13条规定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从这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有权从事有偿的诉讼业务的只能是律师,其他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立法上的缺陷显而易见。 2、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空白为非律师的开展提供了空间 在实践中,许多从法官、检察官职位上离任的律师,一离开原机关即开始从事诉讼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局部人的执业资格控制处于空白状态。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效劳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不以律师名义进行代理,司法行政机关处分就没有依据,自律师法公布以来,因非法执业受到处分的人极少,由此可以看出,一些相关法律效劳市场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执法打击违法执业行为。 3、落后的诉讼观念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他们更愿意花钱请一个有关系的律师,这间接促使有的律师进行违规操作。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地位相对低下,相当一局部人员对律师带有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阻碍了他们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甚至百般刁难。在行政事务中,尽管还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要求,但律师仍然很少有时机涉足。 四、当前法律效劳市场标准化管理对策 要进一步开展与标准我国法律效劳市场,为经济社会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效劳,就应当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效劳的属性出发,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根底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效劳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强化法律效劳人员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职能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不同法律效劳主体业务范围的法律规那么体系 目前,我国对标准法律效劳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许多实践中执行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部门公布的内部文件中,规那么数量繁多,制定主体不同,效力也不同,难以防止规那么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例如,统一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时能否收取费用问题。 要标准法律效劳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效劳市场的真正价值,完善相关立法是最根本的对策。如可以逐步确立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中的垄断地位,建立律师垄断刑事辩护、代理业务的制度。律师可以从事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而法律工作者只能代理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效劳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使其效劳标准化。 2、进一步整顿法律效劳市场,净化法律效劳执业环境 在加强法律效劳队伍管理、整顿和标准法律效劳市场活动中,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担负起法律效劳队伍建设和法律效劳市场管理的重任,做到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努力改善社会法治环境,净化我们的法律效劳市场。 (1)严格诉前验证制度。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严格查验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效劳工作者和律师所持的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年检注册的执业证,确认其身份并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无证、证件未经当年年检注册或“两证一书〞不全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发现有手续不全或手续不符的诉讼代理人,主审法官应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并将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法律效劳人员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并相互监督。 (2)实行案件代理(辩护)业务登记、追踪调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承办案件的代理人的有关情况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到各局院收集情况,并建立案件代理人台帐,再根据台帐进行追踪调查。主要是抓“四查〞:查代理人是否具有有偿效劳资格;查代理人员是否私自收案收费;查代理人的办案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查代理人是否有其他不法行为。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3)严格法律效劳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司法机关要加强审查与监督,禁止违规的法律咨询机构滥设,对扰乱法律效劳秩序的要清理整顿,加大惩罚力度,净化法律效劳市场。律师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都要经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其中律师必须参加十分严格的司法考试。但国家的资格考试仅仅是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考察,要提高法律效劳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重视执业前的培训、考核和考察,坚持道德品质有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法律效劳队伍的原那么。 (4)建立健全法律效劳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效劳质量跟踪反响制度、责任赔偿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挂牌效劳和效劳承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 ,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法律效劳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法律效劳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各界查询法律效劳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效劳。 3、依法为法律效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解决执业者后顾之忧 法律效劳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使其能安心从事法律效劳工作,要纠正当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分配比例上过多的考虑个人利益或将社保费交与个人,由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社保费的错误做法。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意义重大,能切实解决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狠抓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将保险纳入法律效劳机构年检注册的要件予以保障,对未办理保险的法律效劳机构,坚决不予注册,并且向社会公开,确保法律效劳队伍的整体稳定性,这是促进法律效劳市场健康、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手段。 4、提高法律效劳机构的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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