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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有制
林业
建设
调研
报告
非公有制林业建设调研报告
x县的非公有制林业通过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也存在着思想不够解放,制度不够完善,林业税费过重,以及林业采伐限额和方案管理等方面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和生态环境建设中,x县就如何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林业开展的内外部环境,拓宽非公有制林业的开展空间,大力推进非公有制林业开展,加快新时期林业建设步伐。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提高非公有制林业开展的整体水平
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一要从根底入手,深化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在稳定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建立科学的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适当延长林地承包期限,发放林权证,以法律形式给予林地承包者完整的物权保护,使经营者吃上“定心丸〞,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放心大胆地投资投劳,到达更大范围地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建设的目的。根据当前林业生产实践和林木生长采伐周期,适当把林地承包期限确定为30-70年(阔叶林为30年以上,针叶林为70年)。二要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机制,推进森林资源的有偿转让。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逐步标准流转行为,保障林木所有者和非公有制造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优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包括租赁、拍卖等政策,化长周期为短周期,盘活林业资源,实现增值变现。比方:对于个体经营的中幼林,规定可以通过政府收购等途径获得合理的报酬,这样既增加了国有森林资源,又保证了个体经营造林者的经济利益。三要切实搞好资源的综合开发,实现价值最大化。鼓励个体经营者在不破坏森林资源,不造林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在获得使用权的林地内开展养殖业和中药材、食用菌及种植矮科经济作物,搞好林下资源开发,既实现了长短结合,以短养长,增加收益,又更好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增强非公有制林业开展的潜力和后劲。
(二)进一步完善林业政策,为非公有制林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开展环境
一要继续坚持“谁造谁有林、允许继承和转让〞等政策。加强引导,帮助非公有制林业主体用足用好国家各项林业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放宽林产品的经营权、林木采伐权和林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权限,保障非公有制林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投资者放心,经营者受益,增强投资林业建设的吸引力。二要结合森林分类经营,不断完善管理政策。对于划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并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商品林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立足绿得快、绿得好,进一步放开搞活。特别是对非公有制商品林要与国有和集体林同等对待。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可以在总量控制、限期更新的原那么下,不限采伐量,使其及时得到应有的回报;对于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用材林,无需办理林权证,不受采伐限额控制,按市场需求,自主经营,自由采伐。三要保持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对个体承包集体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并已经绿化或正在按合同绿化的,不再变动;承包合同到期的应优先承包给原承包人,续签合同,延长承包期;对没有履行承包合同或不愿意继续承包者,可以收回,另行发包。绝不能因为群众造林或经营致富眼红而中止合同。
(三)进一步减轻林业经营者负担,充分调动广阔群众的造林积极性
实践证明,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投资林业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而多年来沉重的林业税费,使不少经营者难以得到预期的投资回报,导致许多人对投资林业生产望而却步。可以说对现行木材税费进行清理,调整和标准已成为迫切需要。逐步减免农林特产税和林产品运输管理等费用,清理废除一些不合理的林业收费工程。如:对速生丰产林基地和商品林基地所提取的育林基金返还给经营者;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的商品林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其中对经过承包、转让等形式获取经营权的商品林生产,实行育林基金减免等政策;对于个体经营者自己投资造林进行的商品林生产,应免征育林基金。此外,对于其它形式的造林生产,也规定要统一收费标准,标准收费程序,建立收费登记备案检查制度,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开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开展提供保障
一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好长期限、低利率的信贷扶持政策,在降低信贷风险的根底上,根据林木生长的周期,放宽对非公有制林业的贷款条件,允许非公有制林业主体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抵押取得贷款,解决非公有制林业投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的资金安排,适当向非公有制林业倾斜,允许非公有制林业参加重点工程建设,形成以绿为主,革除所有制形式的划分。规定对于工程中较分散的作业区域,可以直接承包给有能力的造林主体,实行苗木、整地、造林、管护多位一体,提高造林质量的同时,增加造林主体收入。
(五)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为非公有制林业开展效劳
一是加强科技效劳。重点加大科技成果推广、优良种苗培育、先进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效劳力度,提高非公有制林业的科技含量和生产水平。以林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各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积极研究、储藏和推广一批适宜本地立地条件的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种植模式,以科技创新来弥补自然条件的缺乏,提高造林绿化的经济效益,提高非公有制林业的投资回报率。二是加强市场效劳。这是非公有制林业生存与开展的关键。在建、加、销的各个环节搞好市场衔接,尽量使农民经纪人、开展代理商、批发商等中介组织扩大销售渠道,架起造林大户与销售市场之间的桥梁,更好地帮助非公有制林业投资者把产品卖出去,使他们的劳动成果转化为实在的经济利益。三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指导经营者科学合理地选择工程,妥善确定经营规模。同时要切实搞好林业“三防〞(防火、防病虫害、防滥砍盗伐)工作,全面清理和打击非法侵占林地、非法运输、非法加工木材等经营活动,清理整顿资源浪费严重、设备和技术落后、产品低劣的小企业,以到达保护森林资源,标准流通秩序的目的。四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非公有制林业立项、融资、占地以及造林后森林抚育、木材采伐等方面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和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地调处各类林权、地权纠纷,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健康开展。
(六)进一步培育非公有制林业龙头企业,带动整个林业快速开展
非公有制林业的开展有没有生机和活力,关键看它的效益好不好。而要提高非公有制林业的经济效益,其重要途径就是实施产业化经营,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努力实现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在组建龙头企业的形式上,逐步打破所有制界限,坚持国家、集体、个人,私营、合资、外资一起上,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能够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的,带动千家万户的,都可以当龙头〞,谁是龙头扶持谁。鼓励林业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鼓励就地开展林业龙头企业或输出原料与外地联合进行林产品深加工。对已建成的林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暂无条件建设龙头企业的地方,要积极主动与外地龙头企业联系合作,以拓宽销售渠道。同时,积极引导林业龙头企业进入市场,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标准化股份制公司,壮大林业龙头企业的实力。在林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下,形成一体化的联合经营体,带动群众造林种果,加快绿化步伐,依靠林业走上致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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