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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事故
报告
调查
处理
条例
新编
平安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三条规定(说明: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
1、特别重大事故:30≤死或20230≤重伤或1亿≤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2023≤死<30或50≤重伤<20230或5千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3、较大事故:3≤死<2023或2023≤重伤<50或1千万≤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
4、一般事故:死<3或重伤<2023或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
二、报告程序
1、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
三、接报部门
1、特别重大、重大:报告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四、责任追究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处20230万≤罚款<500万;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2023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1)一般事故2023万≤罚款<20万;(2)较大事故20万≤罚款<50万;(3)重大事故50万≤罚款<200万;(4)特别重大事故200万≤罚款<500万;新平安生产法: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2)较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
(3)重大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4)特别重大事故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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