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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行业生前遗嘱制度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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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银行业 生前 遗嘱 制度 探究
银行业生前遗嘱制度探究 王勇 董俊龙 :银行业的生前遗嘱制度在我国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外乡化程度不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不完整等问题。生前遗嘱制度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等相关立法应当予以完善;指标外乡化过程应着重考虑中小银行压力承受问题;在商业银行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方面要致力于结合区块链等科技提高信息透明度,促进金融监管。 关键词:生前遗嘱;外乡化进程;民营银行;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3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3)03-0060-02 银行业生前遗嘱(LivingWills),是指由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要求银行拟订并向监管机构提交,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快速有序的处置方案。我国银行业生前遗嘱制度一直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一、银行业生前遗嘱在我国的开展概况 早在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方法,我国就将同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Ⅱ〞的生前遗嘱内容引入到该方法中,构建了资本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撑要素。2023年我国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确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对金融系统稳定的维护。2023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引入了“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三个新监管指标,对银行的差异化管理起到更好的帮助作用。在2023年11月份由“一行两会〞联发的“SIFIs意见〞中,正式提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建立“特别处置机制〞、防范“大而不能倒〞的风险。该指导意见对于我国“生前遗嘱〞制度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生前遗嘱〞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法律根底。 二、银行业生前遗嘱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配套立法缺失 生前遗嘱制度的推行,应当首要关注制度入法问题。当前我国为该制度明确提供的法律支撑主要为“一行两会〞联合发布的“SIFIs意见〞。在该意见中,一方面对生前遗嘱制度提出的原那么性规定缺乏以引导银行和监管部门形成良好配合,推动生前遗嘱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此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的“指导意见〞客观上与生前遗嘱制度对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性不相匹配,这也关系着生前遗嘱制度理念是否能更加深入人心。此外,商业银行法对生前遗嘱浅层次的提及,如“自担风险〞,中國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修正后到现在生成的“滞后性〞等问题,亦不利于“生前遗嘱〞制度的整体性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及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亟待完善与出台。存款保险方面,作为保证商业银行资金质量、控制经营风险的举措之一,存款保险条例在维护存款人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起到不可轻视的作用。然而“条例〞中仍存在一定数量的模糊性规定,如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而实际上目前尚未设立一家该类机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方面,生前遗嘱制度包括“恢复〞与“处置〞两大方面内容,而在“处置〞过程中,最重要的那么是“救助〞与“破产〞;而在“破产〞领域,我国主要以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支撑着我国各类企业的市场退出程序。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虽也涉及,但“原那么性〞规定较多,实操方面并不理想。 (二)生前遗嘱外乡化程度缺乏 指标合理化的问题。当下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与实践普遍偏向严格,对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也更加明显。然而高指标限制似乎对于银行整体开展不尽合理,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第三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为例,简单地以2000亿元人民币为标准来划分两种指标适用情况,易造成指标宽严“断层〞问题。目前我国民营银行的开展尚不能说已迈向成熟,甚至还时有亏损情况出现。开展势头最为强劲的微众银行缺乏交行资产规模的零头之多。可以说“2000亿〞标准对于中小银行并不友好,且该标准以上仍缺乏缓冲标准来适度维护刚迈过“2000亿〞门槛而适用新指标但资产实力仍然缺乏的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权。 民营银行是否必须订立生前遗嘱的问题。可以预见,民营银行未来也会成长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因此,民营银行在一定规模时订立生前遗嘱亦是必要之事。民营银行开展到一定规模时,“生前遗嘱〞应当是必要的制度准备,但作为前期来说,民营银行资本弱小,并无系统影响力,本不应该制定生前遗嘱,迫于我国客观情况而不得不暂以生前遗嘱代替尚未完善的法律制度。 (三)金融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生前遗嘱中很重要的一局部内容是信息披露与监管。我国当前建有金融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但金信数据库数据的功能主要还是帮助商业银行区分客户信用问题,保证信贷交易的平安合法等问题;但其对于个人或企业对商业银行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的效劳并不到位。随着当下金融经济的深入开展,民营银行的参加,社会公众对银行可披露信息的细致查询也成了不可或缺的正确投资消费手段以及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目前对于商业银行信用信息等数据查询通道分散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开展和改革委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新华社的中国金融信息网等电子平台,不够系统全面且存在信息不一致等现象,不利于征信透明化、解决金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三、银行业生前遗嘱制度的保障 (一)完善立法保障 针对商业银行“生前遗嘱〞制度低效力位阶问题,应当在未来几年内结合“生前遗嘱〞推行情况,尽早将其纳入“法律〞效力层级写入商业银行法或者进行单独立法,对其概念、原那么、规那么等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方向性指导。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构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应尽快建立“存保基金管〞并赋予其更高的独立性。存保基金管的监管可通过与资本充足率等内容相挂钩,以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为标准,对处于何种程度的充足率区间内的商业银行可采取提高保费手段,何时又能强制接管甚至强制破产清算等,这些触发时机的明确能有效提高存保基金管的监管效率。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方面,具体涉及到明确破产标准、破产主体申请的资格认定以及构建以行政方式为主导、以司法方式为辅助,结合多方力量的破产模式等问题。 (二)推进外乡化进程 完善相关指标,提高合理性。资产规模在2 000亿人民币以下的商业银行必须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双监管指标;首次到达2 000亿人民币及以上但未能在三个月内平均资产规模保持在2 000亿人民币以上的,除适用上述两监管指标外,流动性比例同时列为监测指标;而到达2 000亿资产规模值,同时三个月平均资产规模到达2 000亿人民币及以上的,应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双监管指标。针对银行资产规模掉档问题,动态的监管标准会更有利于缓解监管不适配问题,即如果银行资产规模因经营原因、客观政策变化等原因不再满足更高档的监管要求,应允许银行向监管机构申请予以调换指标档位,防止监管的“顺周期性〞。 民营银行生前遗嘱的弹性门槛与强制认定。生前遗嘱制度的初衷在于约束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我国民营银行刚开始真正的独立生存活动,资产规模极为渺小,并不能完全承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量身定做的枷锁的沉重,然受限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隐性担保〞深入人心等原因,才导致当下“畸形〞现状。基于客观情况,可以采用折中方式调和民营银行开展的渴望与加强监管防范的风险两者之间的矛盾,从法律制度入手,逐步完善制度保障,引导金融系统趋向良性开展。而存款保险条例的事前监管与金融破产制度的事后保障那么是民营银行减缓压力的重要法律制度。 (三)结合技术手段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随着金融经济的开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Bank4.0〞或将在未来十年内到来。在大数据的时代,掌握信息就是掌握时代的脉搏。商业银行当前对客户的风险评价正在向“过程型数据〞转变,同样地,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也应当注重其过程监管。因此对于前文所述的信息披露与监管问题,结合当下信息技术全面系统地完善金信数据库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其中值得利用的技术就有“区块链〞。 基于此,可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与现有金信数据库互联互通的区块链金融信息系统。一方面,由国家通过金信数据库在各地方分设节点,由各银行接入该节点,由国家赋予其读写权,进行客户交易信息、信用信息采集等日常工作,后经过数据筛选过滤,保存客户隐私等秘密信息,共读根本信用信息;另一方面,那么由各银行在架设区块链时同时向存保基金管、地方监管平台和国家监管平台等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或平台分设节点,利用“非对称加密授权〞为监管机构提供银行经营信息的只读权,以及行政审批、处分等的写入权,用于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过程型监管。同时,整个信息流通应当设立合理的“共识机制〞,例如:银行对自身资产规模统计数据的上传有效与否应当以是否经地方监管平台节点确认等方式为上传确认条件。通过类似的机制措施能够保证数据真實性、可靠性。最后,整个数据的流通应当允许社会端口的进入,当然端口接入出应当设置有“过滤器〞,保证商业银行的商业机密等信息不被读取或窃取等,这也是利用了非对称加密授权技术,即:信息本是公开的,但无关人员只能被授权局部读取。 参考文献: [1] 鲁 篱,田 野.金融监管框架的国际范本与中国选择——一个解构主义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23(1). [2] 杨 松,郭金良.民营银行“生前遗嘱〞制度的法律构建[J].社会科学辑刊,2023(2). [3] 叶文辉.问题银行处置框架和实践:中美两国的比拟分析[J].浙江金融,2023(1). [4] 郝 毅.风险管理与业务开展和科技应用——中国金融风险管理开展高级研讨会综述[J].国际金融,2023(10). [责任编辑:兰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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