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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子政务的现状和对策【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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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3 电子政务 现状 对策 我国 法制化 存在 问题 分析 新编
电子政务的现状和对策【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浅谈中国电子政务再开展的方向与路径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电子政务是信息化开展的成果,但任何技术如果没有法律进行制度保障就将失于无序。本文对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的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重点解释了当前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存在问题,并提出了适合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开展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政务,法制化,问题,建议。 所谓电子政务,即指各种公务机构通过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务活动方式的变革,提高行政效率,开展民主决策进程,向社会提供优质、标准、透明的管理与效劳的过程与结果。其实质为社会信息化大潮中政府效劳的信息化,从而得以形成新的信息化的政府管理体制。我国电子政务这几年的开展,从技术层面而言,尤其是硬件设施建设方面与西方电子政务建设已经差距不大。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电子政务的软条件建设十分欠缺后落后,尤其是电子政务法制化进程,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显滞后。电子政务开展所需的法制机制很不完善,在目前我国,法律不仅未能成为政务电子化开路的先锋,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都在阻碍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开展。 一、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开展概况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可以追溯到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步计算机平安法规。这一时期,电子政务法制建设以探索为基调。一方面,当时的电子政务、电子化办公并未在国内得到普及和重视。80年代末期,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所开展的办公自动化(oa)工程,建立了各种纵向和横向内部信息办公网络,为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技术奠定了根底。这可以算是我国电子政务的雏形,但其仅仅在国家机关内部构建,远远未到达电子政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效劳〞的目标。另一方面,当时的法制环境比其当前更为薄弱,人民的法制意识极为薄弱,社会刚刚从 文革的动乱中转过来,整个社会的立法工作才刚刚开始。因此,无论是从电子政务开展的角度而言,还是从在那一时期法制化开展的角度而言,90年代的电子政务法制化才刚刚是探索、起步的阶段。 1997年,是这一阶段的一个高潮,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迎来了一次丰收。5月20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同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那么公布,后者有效遏制了当时国内域名被外国投机者大量抢注的现象。5月30日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方法出台。12月,出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平安保护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法。伴随着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开始得到初步的建立。但是,透过以上法律文本我们很容易发现,当时的法律制定更多的是在信息技术层面的支持,无论是域名抢注还是信息平安,更多的都是对电子信息技术的法律支持,可以说,在这一阶段,电子政务法制化关注的法律阶位较低。 2022年起,是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的又一阶段。这一阶段电子政务开始大规模的向各级政府普及,政府门户网站大量出现,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开始采用电子化效劳的方式。这一时期,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突显出三个特征。 1、高阶法的出台。2022年公布的行政许可法明确了电子政务的方向和原那么,使电子政务获得了法律的认可。2023年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赋予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法律意义,从而促进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快速开展。这两部法律,相比较之前制定的法律,都属于高阶法的范畴,在法律运行中,高阶法优于低阶法,从而,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统筹作用。 2、法律文本开始显现政府效劳定位。电子政务的开展,政府在电子政务过程中也越来越明确自己在信息网络社会中的作用。北京的首都之窗、XX省人民政府网站,其他各地优秀的政府信息门户诸如宁波、深圳等城市的政府网站,都表达出了一站式效劳的特点。而随着电子政务朝效劳型开展,其相关法律也不断明确电子政务“效劳〞之本。如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公众效劳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022年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可见,电子政务相关法律已经初步形成一套根本完整的法律体系,并推动电子政务开展。 3、对原有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从1994年开始建设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已经历时18年。法制化建设不仅仅是出台新规定、新法规。同时,也必须因时对原有法规进行修改。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那么为例,其自1997年公布以来,已经累计修订4次,2022年一次,202223年又重新修订,2023年5月28日,最新的域名注册实施细那么出台。这屡次修订,也与互联网高速开展的轨迹相吻合,表达了我国电子政务法律建设务实、合理的一面。 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整个趋势看,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建设是良性的,不断开展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建设不仅仅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随着我国电子政务的飞速开展,我国电子政务法制环境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开展。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存在诸多缺陷,未有纲领性法律文本。 从立法而言,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虽然初步建立,但是,这一法律体系是极为不完善的。首先,其缺少一个纲领性的法律法规。如美国在2022年专门制定了纲领性的电子政务法案。而在中国,不仅没有纲领性的电子政务类法案,而且,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尚处于建设阶段,也并不完善,时自今日,任未有程序性的行政程序法出台。可以说,从整个法律环境而言,都是有所欠缺的。 2、立法层次不高且结构不清晰。 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立法层次较低。且立法采用分散式立法方式,但由于法律建设初期,法律文本数量少,覆盖面窄,各法律法规间相互较为独立,没有形成很好的联系,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在电子政务领域,时常遇到有许多事项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未能得到事先的明确。 3、由于电子政务涉及政府信息平安,对电子平安的立法尤为重要而欠缺。 电子政务信息关系到党政部门、各社会机构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因此,电子政务信息在平安性方面的要求较高,电子政务信息的平安性是电子政务建设和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立法对于电子平安的保护还停留在技术层面,专门针对公共部门网络平安的法律尚未出台,电子政务的平安性并未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4、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停留在法律撰写上,无视了法制环境、相关法律人员培养、专门执法者建设。 我国的法律传统较之西方国家较为浅显,社会大环境对法制的重视程度不够。电子政务人才的培养中,更多的是侧重于计算机等技术型人才,而缺少法律型人才,而在法律体系人才的培养中,又缺少对专门的信息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哪怕是专门从事信息类法律研究者,更多为信息平安、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研究,这与电子政务兴起较晚有一定关系,但也客观反映了电子政务法制化人才培养的为难局面。而反观外国,美国有专门的c-37网络警卫队,以此作为网络信息平安的重要举措,而我国的网络警察还刚刚起步,在中小城市远没有得到普及和重视,信息化浪潮中,如何保护好公民在网络中的利益不受损害,保护国家利益,成为我们应当重视的问题。对专门的网络执法者的无视,势必会加剧这一恶果,从而造成国家和公民个人的损失。 三、对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的些许希冀。 尽管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开展存在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其开展是迅速、良性的。应对我国电子政务开展存在着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电子政务法作为电子政务类法规的纲领性法律。通过纲领性立法,采用单行立法与分散立法相互结合的方式,从而克服当前电子政务立法松散、联系不够精密的情况,不断补充欠缺法律,形成上下阶法律文本、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相互补充、协调的局面,从而构件完善、合理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定中,要特别重视对电子政务领域的秩序引导,从而保证电子政务合理、有序开展。 2、进一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是信息化的根本,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一方面有利于立法决策,信息的完整可以给法律的制定以更多的支持。另一方面,公民可以对政府进行有力的监督,从而保障法律的执行。政府的信息公开不仅仅 是政府主动所为,更应将此法制化、常态化。通过法律文本的约束以保证信心的公开、透明,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在目前而言,政府信息平安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不完善。立法者要加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建议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将低阶法升级完善为高阶法,从而保证电子政务的信息来源,促进电子政务开展。 3、加强对电子政务的法制监管。电子政务本质上还属于公共部门依法行政的范畴,但是法律监督对电子政务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力度不够,电子政务也可能存在和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个人信息被窃导致的财产损失已经屡见不鲜。因此,立法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可能产生问题的预防,并做好监督工作,防止电子政务被不法分子窃用。 4、加强电子政务相关法律人员培训,加快网络经常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农村的网络警察队伍建设。 对立法者而言,应当加强专业电子政务立法者的素养、数量,这样才能使所立法律法规有质可循。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法律的高质量执行。同时,对于网络犯罪等现象,要加大网络警察的培训、培养,建立相关机制,对于城市基层、农村地区,要加大网络警察的部署,以防止基层的网络犯罪。 5、通过法律加强对各地电子政务的标准引导,从而逐渐消除现阶段存在的各地方多标准开展电子政务的现象。 四、结语 电子政务法制法开展面临问题,其实并不仅仅是我国所存在的,这是一个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开展而存在于各国的普遍问题,但是在我国显得尤为锋利。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蓝本,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之宗旨,而不是照搬照抄西方现有相关法律。法律的制定应当从本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电子政务开展的情况,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最终使法律能够满足并促进和引领电子政务的开展。 参考文献 [1]暴琪,傅华.电子政务及其法律问题.天府新论.2022(4):62-64 [2]林丹红.我国电子政务开展的法律保障.信息化博览.2023(3):47-49 [3]熊茜茜.关于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建设环境的思考.工作探讨.202223(1):44-45 [4]赵国俊等.电子政务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23年8月第4版:6-7,213-230 [5]张希.网络技术对政府管理的双重影响.中国行政管理.2022(9) [6]侯卫真.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开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3 [7]刘晓然.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思考.山东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23(7):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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