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备案法理调研报告为切实解决价格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备案困惑,更为进一步在实践中标准行政备案行为,以使行政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正确理解备案含义、行使好自身的备案职能,徐汇区物价局特邀请了理论界、实务界的法学专家共同参与研讨关于行政备案制度的诸多法理问题。会上,大家就现阶段备案制度的缺陷、备案行为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的备案纠纷等等展开了热烈讨论。一、备案的由来及制度缺陷?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备案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从法律层面考查,备案涉及2到两个主体:当事方和接受登记方。从当事方说,备案就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起告知作用;就接受方而言,备案就是保存有关资料,具有公示作用。我国法律对于备案的规定主要有年国务院公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并于年由国务院修正〕,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都有关于备案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的备案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程序。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法和行政法也确立了备案制度。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等。但是,现有法律、法规有关备案的规定仍然存在3一些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没有对备案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导致备案的性质与效力不明。假设备案当事方为行政机关,那么备案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只具有监督备查作用;假设当事方为行政相对人,那么对备案接受登记方来说,尽管备案不是审批行为,但在性质上它已经演化为行政管理行为,因而备案的结果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备案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值得探讨。二、备案的概念、种类与性质有关备案的概念,学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那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4很多种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备案的概念大致包括两大方面:1、备案是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后,将有关的信息予以登记,并以书面或电子行政公文等形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备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内部行政行为。2、备案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情况予以登记备查,并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外部行政行为。就备案的种类来说,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5种是监督性备案,这种备案主要用于标准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