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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投融资平台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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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融资 平台 调研 报告
投融资平台调研报告 本局部需提供文字说明材料。具体可按以下提纲内容撰写。 一、投融资概况 (一)投融资体制状况 包括投资与建设主体,平台管理方式,投资平台职责分工等。 (二)资金来源渠道状况 包括财政资金的注入方式、规模和可以提高平台贷款承载能力、增加资本金和现金流的工程、资产、资金等具体情况。 二、投融资平台建设与运作状况 (一)平台建设情况 (二)平台运作情况 1、融资模式 ①银行贷款 包括引导银行贷款的政策、措施 ②企业融资 组建的投资公司详细情况,包括: 公司概述(成立的背景、定位、职能、开展方向等)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形式、人员结构等 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规模等) ③工程融资 包括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tot(移交-经营-移交)、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等模式。 ④融资模式创新 包括利用保险、信托、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融资租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 2、融资能力状况 从融资任务完成情况客观评估融资能力;结合"十二五"开展规划,综合比照资金需求、融资任务,分析评估未来融资能力与融资任务的匹配情况。 三、债务情况 (一)债务现状 主要包括债务主体、主要还款来源与规模、还贷方式、债务按期归还情况。 (二)债务成因分析 从政府财力、投资需求以及债务管理等方面综合分析形成原因。 (三)债务风险评估 针对目前的债务规模和债务归还方式、偿债来源及规模情况,分析当前还款能力和债务风险水平。 四、平台管理政策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五、做法与面临困难 (一)投融资平台建设和债务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 包括财政土地等资本金注入、政策扶持、金融机构合作等; (二)在当前宏观形势和政策环境下,政府、部门及融资平台在融资、债务处置等方面面临的困难。 六、对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对策建议 1、资本金注入方面 2、政策需求方面 3、融资渠道方面 4、银行信贷方面 5、制度建设方面 6、债务监管方面 7、标准运行方面等。 第二篇:投融资效劳平台投融资效劳平台 投融资效劳平台指的就是办理投融资需要的平台,比方过投资方想要融资,可以通过一个平台去发现好的工程,而有一局部却有好的工程没有投资人,他们也需要一个平台去找到对他们工程有兴趣的投资人,目前最权威的投融资效劳平台有汉唐平台。在投融资效劳平台中,请选择汉唐咨询。 投融资申请方式 1.投融资行为的介入程度。直接投资,简介投资。 2.投融资申请投入领域。生产性投融资申请,非生产性投融资申请。 3.投融资申请方式。对内投融资申请,对外投融资申请。 4.投融资办理内容。固定资产投融资申请,无形资产投融资办理,流动资产投融资申请,房地产投融资申请,保险投融资办理,信托投融资办理等。 投融资办理流程 1.投融资办理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 2.审批机关在接到投融资办理申请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审批机关进行投融资申请审核。 4.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投融资办理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篇:清理政府投融资平台XX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2223)19号文件加强政府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2223)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223)19号)以及财政部、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2223)412号)精神,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标准开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标准开展、加强监管的原那么,认真开展清理标准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全面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严格标准政府融资和担保行为,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管理标准、运行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清理标准工作,全面摸清融资平台公司底数,加强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管理,提高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促进融资平台公司标准开展,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的应有作用,切实有效防范和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开展。 二、全面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一)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的认定标准。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2223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工程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行业性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公路局)、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机关、事业性质融资机构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由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公室商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共同确认,确保统计口径和清理范围一致。 (二)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2223年6月30日,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那么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工程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但暂不包括因承担政府公益性工程建设而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工程建设举借、工程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归还的债务。上述自身收益,除工程经营收益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工程建设举借的债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区分公司债务类型,明确偿债资金性质,对平台债务进行逐户清理登记,全面摸清债务底数。 三、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 (一)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借款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本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做好“逐包翻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工作,着力解决打捆贷款、调剂贷款用途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平安。对原政府信用贷款,贷款银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与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制定贷款风险缓释措施。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融资工程,贷款银行要按照协议继续提供贷款。 (二)妥善处理在建工程的后续融资。对原方案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工程,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还款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工程,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以及采取发行企业债券、转让工程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在上述后续融资渠道建立以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方案的公益性在建工程,贷款银行要商融资平台公司、各级政府制定过渡性解决方法,防止“急刹车〞。对后续融资确有困难的在建工程,允许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公路建设、土地储藏融资工程,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工程,可继续执行既定的融资方案。 2.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工程,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工程,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工程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建工程,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重新评估审核,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原贷款银行不得发放新的贷款,并与融资平台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风险缓释及债务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原有债务。 四、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标准 (一)对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导向,区分不同类别进行清理标准。 1.对只承担公益性工程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自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再承担融资任务。各地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加快公司整改转型,促其向市场化融资公司转变。对需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贷款银行要在各级清理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商定整改保全、债务重组及处置方案。 2.对上述承担公益性工程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工程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存融资平台职能。在融资业务剥离前,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要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融资责任。在融资业务剥离后,要积极协商落实偿债责任,确保信贷资产平安。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工程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工程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要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引进民间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公司股权结构,不断增强平台公司的资本实力。 4.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工程(含公益性工程)融资而组建,只承担下属公司股权管理、不从事工程建设运营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心)等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那么进行清理标准。 (二)各级政府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采取财政资金投入、国有资产注入、收费权许可等多种方式,足额注入资本金,不断增强融资平台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要准确把握资产注入政策界限,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产,以及无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管网设施等根底设施类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金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要从严控制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防止行业、部门内融资平台公司的重复、盲目设立。 五、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一)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融资业务,今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到工程,以工程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融资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开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鼓励采取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增强融资平台信用,提高融资能力。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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