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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
行政
考核
体系
调研
报告
司法行政考核体系调研报告
无论是社会企业还是政府机关,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都是改进绩效、推进工作、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维护稳定、效劳开展、效劳群众、推进发质的重要职能,与平安中国建设密切相关,在实现伟大中国梦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使命,能否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工作考核管理体系,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整体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能否有效应对上述重要职责。本文站在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这样一个承上启下的特殊视角,探讨当前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制度的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司法行政事业开展方向,对如何完善司法行政考核体系提出几点建议。
一、司法行政系统考核体系的重要性
1、考核标准直接关系到工作方向的把握
考核标准虽然不等同于工作方案,但是为了在年度考核中取得优秀成绩,考核的具体标准必然会成为被考核单位的重要工作目标,在无形中左右着各类工作方案和领导决策的制定,甚至直接影响到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心。如果考核的标准不是效劳于社会开展大局,无法反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标,那么这种考核制度就无法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良性开展,轻那么浪费被考核单位和考核主管部门的工作资源,重那么直接威胁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
2、考核制度是加强队伍建设的核心动力
司法行政机关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性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的自由度较小,不能频繁运用职位升迁、任职或解聘、加薪等类型的鼓励措施,更多依靠开展主题教育、岗位练兵、竞赛评优等活动来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将工作成绩与奖惩挂钩,可以有效检验上述活动的开展成效,保证其发挥实效。此外,考核制度中的排名机制有助于激发个人或集体荣誉感,也是干部职工个人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的鼓励与导向。
3、考核效果与司法行政整体形象密切相关
司法行政工作队伍构成复杂、工作职能繁多,有效的考核体系有助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掌握基层工作情况,发现司法行政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评价,赢得当地政府和其他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与协助。与此同时,考核机制的鼓励作用也有助于广阔干警时刻保持创先争优的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在广阔人民群众树立起司法行政人的良好形象。
二、司法行政系统考核标准的特殊性及现状
1、司法行政工作绩效缺乏量化考核指标
司法行政机关即非经济性部门,其主要职能特点是效劳性,很难确定量化考核指标,或者即使确定了量化的考核指标也无法从根本上反映工作成效。例如,司法行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法制宣传,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权威,这种工作目标的抽象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其很难被量化的考核指标所涵盖,目前经常被作为考核内容的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场次、受教育范围等停留于外表,无法检验普法工作的实效。
2、工作绩效受外界影响较大
如前所述,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效劳性的特点,被效劳对象的主观意愿、配合与否直接影响到具体业务工作的效果。如开展安置帮教过程中,有的刑释解教人员不肯吃苦,不接受安排的工作或就业培训;在进行人民调解时,个别当事人观点比较偏激,不愿意接受调解等。在上述情况下,单纯的安置率或者调解成功率可能就无法反映实际工作情况。
3、司法行政队伍构成复杂
首先,在地理位置分布上,基层司法所分布在各个街道,有的位置十分偏远,受人力财力等因素限制,上级部门对其工作情况缺乏直观的掌握,此外,由于不同的街道存在差异,开展工作的难度、工作量都各有不同,不同司法所开展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并不一致。其次,在人员组成上,目前的司法行政队伍包括国家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事业编制、聘用制以及个别司法所存在的街道编制人员,一方面在对个人进行考核时需要分别进行,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个别人员对于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不重视的问题。再次,司法行政的各项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效劳、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证等等,虽然都被整合在司法行政系统之内,但实际上隔行如隔山,很多具体业务部门的同志对其他部门的业务并不了解,在进行考核测评的时候只能考感性认识甚至个人印象来评判。
三、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体系几点建议
1、借助网络平台建立标准化、常规化的考核体系
现阶段,我省司法行政的很多业务工作都建立了完善的电子政务平台,如社区矫正平台、人民调解平台等,建议在此根底上,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另一方面继续努力建立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其他业务工作的电子平台,同时将各个平台进行有机整合,畅通信息报送、采集和共享途径,然后以此为依托,建议一整套规划化、常规化的考核体系。具体来说,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精简工作报表。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的报表报送功能,结合各项业务工作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对电子表格进行完善,将原来没有通过平台报送的报表全部整合进电子表格。涉及表格工程时,应注意区分不同类型数据的变动频率,分别对应不同时间周期的报表,如每月纠纷受理量等动态数据采取月报表形式,调解组织成员那么可以采用季度或半年度报表的形式,最大程度上防止重复劳动,将基层的工作力量从繁重的报表报送工作中解放出来。此外,应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自动生成报表的生成,如根据录入的调解案卷生成调解数量等,尽量防止手动输入数据的形式,以防止报表数据虚报、漏报的情况,同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其二,探索建立其他业务工作平台。根据笔者的了解,现在我省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几大平台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在参考这些平台的成功经验,建立普法宣传等其他业务工作平台。如普法宣传平台可以参考人民调解平台的形式,要求各司法所、区县局及时将开展普法活动情况输入平台,上报活动图片。通过使用普法宣传电子平台,一方面可以提醒基层及时总结工作情况,防止年终准备台账时资料遗失,一方面可以便于上级单位随时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于信息调研工作,现阶段存在市级报送平台、省级报送平台等多个平台,司法所往区县报送的途径更是五花八门,如邮箱、qq文件传输等,即不利于管理和统计,也容易造成信息的延误、丧失和泄密,而对于基层部门来说,一条信息往往要通过不同渠道报送屡次,也是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因此,如果能够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报送平台,下级单位上报的信息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信息负责人进行审核,选择需要录用的信息,并将需要上报的信息直接在平台上编辑后继续上报,各级信息采编人员在录用信息时将该信息在平台上标注为“已录用〞,需要统计信息调研情况时就可以由平台自动生成。此外,将“已录用〞的信息向所有用户公开,便于不同单位和部门互相学习,交流经验。
其三,建立平台数据抽查制度。为保证电子平台政务报表的准确性,各业务条线的上级部门可以定期对基层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如抽查调解协议书、走访接受法律效劳的对象等。对于发现存在数据造假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对其考核总分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2、引入“交替排序法〞考核
交替排序法(alternativerankingmethod,arm)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排序考核法。其原理是:在群体中挑选出最好的或者最差的绩效表现者,较之于对其绩效进行绝对考核要简单易行得多。因此,交替排序的操作方法就是分别挑选、排列的“最好的〞与“最差的〞,然后挑选出“第二好的〞与“第二差的〞,这样依次进行,直到将所有的被考核人员排列完全为止,从而以优劣排序作为绩效考核的结果。交替排序在操作时也可以使用绩效排序表。
在涉及到一些无法进行量化考核的指标时,就可以借鉴这种“交替排序法〞。具体来说,组织被考核单位开展横向互评,但并不要求其对每一家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给出具体的得分或相应的排名,只要求其针对每项需要考核的工作,分别填写其认为完成情况做好和最差的两家被考核单位,另一方面,组织考核的单位的各部门,也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填写出在其分管的业务工作中,表现最好和最差的两家被考核单位,在此根底上,统计每个被考核单位的“得票数〞,便可以以此填出“最好的〞与“最差的〞,“第二好的〞与“第二差的〞,再将不同的名次对应不同的得分,就可以得出被考核单位在相应条目中的得分。考虑到考核主管部门的视角更为全面、客观,在统计“得票数〞时,可以适当增加各部门投票的权重。
3、增强被考核部门的参与度
调动被考核对象参与完善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吸纳他们对考评指标、分值设定等的有益建议。近年来,司法行政考核工作积极创新,增加了横向互评等环节,使被考核对象的参与度有所增加。但是仅仅在评价打分这一环节引入被考核对象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制定和修改考核制度的最初环节就将被考核对象的意见考虑在内,才能从根本上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增加考核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以及被考核对象对考核工作的认同感。
首先是在制定考核标准、方案时,建议广泛征求被考核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主动深入基层调研,了解不同被考核对象在完成年度目标工作的困难,调整考核体系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局部,增加能够反映实际工作成绩的工程。
其次是完善考核复议制度。对于在某项工作的考核中被扣分的单位,允许其向考核主管部门提出复议,详细阐述其未完成该工程标任务的原因和日后的改进方案,对于确系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改进方案合理可行的,可以酌情减少扣分。通过这一制度,切实转变局部落后部门或单位“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鼓励促进作用。
最后是增加考核结束后的总结分析。在考核结果确定并公布后,召集被考核对象进行总结分析,寻找本次考核中的缺乏之处,提出日后的改进方案。
4、切实完善鼓励机制
考核的根本目标是为了促进工作的开展,而一个没有鼓励性或者鼓励性缺乏的考核体系就如同一部没有罚那么的法律,是无法实现这一根本目标的。为切实通过考核工作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考核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完善鼓励机制,调动广阔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考核体系,鼓励机制应该与社会性企业相区别,其类型应该尽可能多元化,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物质性奖励。例如,目前大多数司法行政单位都要同时接受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一般在司法行政系统的考核中取得前五名或前三名的,可以在党委政府考核中得到相应的加分,为了增强其工作主动性,同时减轻考核负担,司法行政考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相应党委政府协调,增加相应的分值。此外,对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需要的,由考核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的各项资源,考核主管部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政策和适当照顾落后地区的根底上,优先分配给在上次考核中表现较好的单位或部门。如开展大型普法活动的地址选择、选送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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