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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涉农
职务犯罪
调研
报告
涉农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遏制涉农职务犯罪促进新农村科学开展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改革开展和中央、省、市及地方政府扶持“三农〞开展力度的加大,各类惠农支农款项和村集体开展资金等日渐增加,老百姓得到了更多实惠。在这个过程中,广阔的农村基层干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这些惠农支农政策的落实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作出了应有的奉献。然而,由于掌管着各项开展资金的分配落实,有少数村干部利用这种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涉农资金,出现了“建了家园,倒了村官〞的现象。特别是近两年,各地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明显增多,202223年至今,我院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2件52人,其中查办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4件24人,占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46%。可见,目前村干部在新时期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有违科学开展观的要求,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具有新的特点经过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与传统的职务犯罪相比,一是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它主要发生在现阶段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和优惠政策上,且犯罪数量呈高发势态。另一方面,村干部共同犯罪较为突出。202223年元月至2023年,农村基层组织贪污贿赂犯罪21件21人,其中村书记、主任、文书共同贪污的就有19件19人,占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90%。因此,查处一起村干部犯罪,往往会直接影响村支两委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是我们最感到痛心的,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今后我们抓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从作案手段和对象看,这些村干部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相比,已经从侵犯集体利益转向了侵犯农民权益上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国家重点铁路建设、高速公路建设,贪污国家的征地补偿款。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村庄,一些村干部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利,隐瞒国家补偿给集体和农户的实际征地款,并将瞒报的补偿款进行私分,侵占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如202223年我们查处的我县五山镇昝家铺村贪污案,村书记与主任、文书,在国家武康铁路复线建设征地中,将拨付给村集体的补偿款从中扣除,然后私分,数额达十余万元;还有的村干部在办理征地偿过程中,认为自己劳苦功高,以送礼送情的名义克扣补偿款,实那么全部落到自己的腰包;更有甚者,少数村干部直接降低国家补偿标准和金额,从中套取贪污国家发放给农户的补偿款。二是利用本村建设工程,进行贪污受贿活动。“村村通〞、“户户通〞工程和村委会用房改造,是新农村建设的工程,本是为民谋福利的工程。巨大的工程建设投资,成为一些村干部眼中的唐僧肉。在这些工程中,他们利用各种手段为自己捞好处,有的通过工程发包,向承包商索贿受贿,如原城关镇赵家坎村支部书记周某在管理该村“村村通〞工程中,先后从承包商手中收受贿赂2万余元;还有村干部在工程中,采取较为隐秘的手段进行贪污。如原冷集镇陈家山兼塔园村书记许某在从镇财政所领取路网奖补资金的过程中,将财政所已扣除的款项,再拿回村财务列支,并将重复报帐的2万元放入了自己的腰包。又如原冷集镇陈家山村书记汤某采取收取国家物资补贴不上帐、对水泥供货商和工程施工方单线联系成心制造混乱,个人从中贪污。而有的村干部却利用“村村通〞工程,从中明目张胆地贪污公款,如202223年办理的城关镇龙家湾社区文书李某在经手本县下拨给该社区“村村通〞水泥时,私自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水泥安排用于个人建房。三是利用国家工程和惠农政策,骗取专项资金。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和粮食直补等政策,是党中央惠及百姓的英明决策,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深得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少数村干部在执行这项政策时,想方设法地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中谋取私利。有的虚报耕地面积,套取国家的粮食直补款,有的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合谋,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甚至引发了群众的集体上访。如2023年办理的原庙滩镇石库村书记王某、文书吴某伙同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赵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50余亩,套取国家补贴款4万余元据为已有。四是侵占国家拨付的救济、救灾、扶贫、优抚款。农村基层干部本应是农民勤劳致富的带头人,但令人可恨的是,一些村干部他们不仅不带着群众脱贫致富,反而利用职权,将黑手伸向了国家对贫困户的扶助款上。有的村干部对于残疾人几千元的危房改造款也不放过,为到达目的,他们骗取残疾人的印章,自制领款凭条,从中贪污危房改造款;还有一个村的干部为了给自己的私车买汽油,随便找个年老多病、儿子服兵役的孤寡老人作为优抚对象,写个报告到民政局申请救助,并将申请来的救助款贪污;有的村干部以农民的名义向民政部门虚报名额,申请低保款,然后进行截留和侵占。有的村干部将不具备低保条件的近亲属申请上报,自己得利。甚至以他人名义上报,申报成功后,将领得的低保款占为己有。事后却告诉申报的农户,民政部门没有批准。不仅直接侵犯了农民利益,还造成的农民对国家惠农政策的误解和疑心,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对国家的感情。更为严重的是,少数村干部居然将国家拨付的救灾款截留一局部,自己占有,全然不顾受灾户的实际困难。如我院查办的原石花镇界牌垭村书记、主任、文书贪污窝案和庙滩镇石库村书记、文书贪污窝案就存在上述情况。五是其他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把戏繁多。少数村干部,不是一心一意为群众效劳,反而一心一意在找政策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躲避群众和上级的监督,只要想用钱,只要能来钱,什么违法违纪的事情都敢做,全然忘记了党纪和国法。他们中间,有的虚报冒领,有的做假帐,有的收入不上帐,有的重复报帐,有的在为群众办事时,人为设置障碍,收钱收物,吃拿卡要,有负党和群众的重托。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一是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查办的24名村干部中,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有18人,占总人数的75%。二是国家大量惠农政策的出台。各项专项资金庞大,种类繁多,管理部门和环节多,部门与部门之间执行政策有待进一步协调一致,加之监督不明确,责任不到位,而导致涉农犯罪处于高发状态。三是长期以来,农村财务管理、财务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近年来,检察机关侧重查处国家机关、国企领域职务犯罪,认为农村领域财务不标准、麻花帐,涉案金额小,证难取,事难查,而偏轻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查处工作,致使极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村干部,相互勾结,破坏惠农政策,贪污专项惠农资金,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四是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惠农部门多,政策与惠农资金运作方式多样化,有些乡镇财政部门虽然有审计监管专班,但偏重事后监督审计,没有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有的村级财务管理小组形同虚设。各种大型惠农工程、便民工程,只是事后听有的村干部说下情况,便通过审核,这也是产生腐败因素,致使有些极少数村干部虚报冒领,从中贪污各种惠农专项资金。
三、加强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刻不容缓村干部长期在基层工作,工作苦,待遇低,费力费心,可谓劳苦功高。少数村干部为了一己私利而落马,其实是党的损失,是村集体的损失。因此,预防村干部犯罪,是对干部资源的保护,是对我们党执政地位的保护,也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必须要加强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我们建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职能部门如乡道所、财政所零户统管办公室、国土资源局的地籍管理股(科),实行责任细划,责任到人,进行责任跟踪管理,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做到有法纪可依,有据可查,责任明确,各负其责。二是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大村理财小组职权,要在管理制度中得到充清楚确,实际操作中要表达理财小组的监管作用,并建立理财小组向镇纪委汇报制度,有较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三是严格把好用人关。在村干部换界选举时,上一级政府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结合平时人才培养方案,准确把握选举关,把思想过硬、法律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强、作风扎实的人才推荐给群众选到基层领导岗位上,对少数个别不能胜任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换。四是打防并举。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提高加大打击和预防犯罪力度,特别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延伸到农村基层组织,要紧密结合办案实际,注重在针对性、实效性、持久性上下功夫,力求取得震慑、预防双重效果。五是要逐步改善村官的待遇,减少村官犯罪诱因。目前,我县村官各项工作任务很重,而待遇普遍较低,县财政和各乡镇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村官待遇,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减少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犯罪。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因此,加强对村干部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我们相信,只要农村基层干部能够加强学习,减少贪念,才可能真心为群众效劳,就可能有心思带着广阔农民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编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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