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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收避税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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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税收 避税 调研 报告
税收避税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对外招商力度的不断增大,外资企业不断增多,开展规模也越来越大,为国家提供了良好的财力资源。但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也发现一些新的现象:如账面亏损额越来越大,外商投资热情却越来越高;企业的销售额不断增长账面利润却保持微利;企业进入获利年度后,销售额突然下降,利润大幅下滑。某些外资企业,尤其是国际跨国公司,居然专门成立班子,研究税法的优惠政策,寻找避税的边缘条件,以期到达避税的目的。 纳税人通过节税追求利润最大化其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超出合法的界限,侵害国家利益,就应受到严格防范和严厉打击。笔者结合长期的基层征管实践,针对跨国企业避税常用招法,积极探索了一些反避税的对策。 一、跨国企业避税常用的“四大招法〞 (一)转让定价。转让定价一般发生在跨国大企业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控制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降低总体税负从而到达增加利润的目的。 以惠山区某公司为例,外方投资方为日本企业,外方投资占68%。该企业在产品的内销和外销定价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经测算个别产品的价格差异达3130元/吨以上,内销和外销的平均毛利率要相差15.48%左右。日方通过压低产品出口价格,将利润转到海外,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流失,还损害了中方合资方的合法利益。 (二)内外关联。内外关联一般发生在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主要表现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外资企业和中方内资企业共用厂房、机器设备、人员,产品及财务核算不能清晰划分。 如惠山区某纺织印染公司,是由无锡某印染厂和美国某纺织品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锡某印染厂占控制地位,且内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为同一人,外资企业将该企业的进口设备无偿提供给内资企业使用。一方面产品出口享受退税,另一方面人为操纵利润,造成了外资企业账面亏损,利润都流向了内资企业,美方合资方的合法利益受损。 又如无锡某包装印刷公司由无锡某包装印刷厂、香港某集团共同投资,香港某集团占30%,两家企业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两家企业产品相同。该企业1999年进入获利年度,2022年进入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就在此时,该企业的大局部生产人员都进入福利企业的内资企业进行生产活动,而合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开始下降,企业也开始亏损。由此可见,内外关联的实质还是人为操控利润走向,逃避所得税。 (三)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高额效劳费用。在售付汇工程管理中,由于国家对引进技术等特许权使用费、境外的技术效劳费是免税的,外资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这一途径完成对外支付转移利润的行为。由于征管中对交易过程及交易价格难以判定,导致这一情况在跨国大企业中屡见不鲜。如某制药公司是惠山区外资企业中第一亏损大户,自2022年开业以来一直亏损,但还是连续向其关联企业支付大额技术效劳费。 (四)资本弱化。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并不高,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内外大肆举债。而根据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提供借贷的关联企业便可在税前分取企业利润而少交所得税。惠山区内有数家企业与其关联方签定了常年大额借款合同。 二、国际税收管理中避税的成因分析 (一)从主观上来说,避税活动源于纳税人躲避纳税义务的欲望。税收负担越重,这种欲望就愈强烈,因此高税负是避税活动的诱因,避税活动相对较低的风险和代价也刺激着避税活动的广泛实施,而纳税人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物质利益,避税是其中最巧妙也往往被认为合法的一种手法。 (二)税制中特别条款的规定是避税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所谓特别条款,一般指的是税收减免优惠条款,这些条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低于一般条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对现行税收制度的研究和利用,精心设计能获得特别条款对待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就构成了避税活动。 (三)跨国转让无形资产正常交易价格政策缺失。从目前对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过程中,未能引起各方面的重视,集中表达在尚没有针对跨国转让无形资产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政策措施。这方面的反避税只停留在调查观望和研究方法上,直接导致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避税更方便更容易,加之对国际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投资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等与无形资产转让有关信息的缺少,以及对纳税人举证措施的法律依据缺乏,更增加了无形资产反避税的困难。 (四)我国现行征管制度、税务征管人员、反避税人员、素质、财会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为跨国公司避税提供了时机。 三、加强避税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 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笔者认为反避税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关联企业的定义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严格规定对涉外税收的检查范围和处分标准;三是进一步明确外商企业的纳税申报义务和明晰纳税申报工程及其内容;四是要防止国际间的避税,除了单边制订反避税法规和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外,还必须采取双边或多边的措施。只有加强了反避税的立法,才能使税务管理机关和纳税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税法宣传 针对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税务机关应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开展正反两方面结合的警示教育,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使其认识到避税行为的危害性,消除其侥幸心理,让纳税人树立正确的企业开展观:企业规模的扩大、利润的增加来自于不断创新,而不是一些钻税制漏洞的小手段,从而为反避税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客体环境。 (三)针对性地开展反避税工作 1、反转让定价的关键是对转让定价确实认。一是比照合理的市场正常价格,对具体交易工程的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缴纳其应税所得。二是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三是从利润比较入手,从而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到正常的应税所得上。 2、针对“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企业,片管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掌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要求其在财务制度上明确区分,严格独立核算,标准经营行为。 3、税务机关要按照售付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专人负责,实行工程登记、备案、报告制度,严格审核企业售付汇提交资料,加强凭证的开具、台账的登记以及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全面掌握外资企业、涉外工程、外籍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收入情况。严格确定售付汇凭证开具范围,严格划分征税和不征税工程,加强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税源,堵塞税收漏洞。 4、对于资本弱化,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的资本利息支出,凡超过法定比率的贷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那么的可疑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视同股息进行征税。同时将企业从股东特别是国外股东处借入的资本金中超过权益资本一定限额的局部,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资本,并规定这局部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本钱。 (四)积极进行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努力显然不够,必须加强跨国合作。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对实施税收情报交换作了明确规定。在此根底上,可以尝试建立情报交换中心,积极交流信息,取长补短,做到自动交换和主动交换相结合,尝试应约交换,同国外税务部门展开征收管理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加大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力度,遏止国际避税行为。 (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 税务人员是税法的执行者,税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税管水平、防范避税现象发生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力量还较薄弱,新手多,经验缺乏。国家应尽快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过硬的税收队伍。 1、加强专门技能的培训,尤其是注重对外语水平的培训。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必然对外语交流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税务部门外语方面人才较少,反避税第一线的干部的外语水平也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反避税工作的展开。因此,应当有方案有目的系统性地强化对干部外语能力的培训。 2、重视税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重点是国际会计和国际税收知识。国内外的会计制度和税收体制差异较大,知己知彼,才能确保国际反避税协作的顺利展开。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包括分析讨论避税案例的原因和研究探讨反避税的策略等。同时有方案地分期分批选派人员到反避税经验丰富的国家进行培训,提高反避税技能,以适应日益复杂化的反避税工作。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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