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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反腐败
调研
报告
反腐败调研报告
在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加强对腐败行为的防治,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和要求。综观世界各国反腐倡廉、惩治腐败的措施,不外乎治标和治本两大类,只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而有所侧重。惩治着眼于对腐败的打击,重在治标;预防那么重在防患于未然,立足于治本。
分析我国当前反腐败对策,重在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反腐败的整体战略,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被动防御向主动进攻转变;二是由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三是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
第一节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的第三局部,专门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做了精辟的阐述。2023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特别是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建立健全好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教育是根底
立足教育防范,加强事前监督,做到“以德治权〞。注重道德教化,是自古以来一直被视为反腐防腐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如管仲倡导“修以成廉〞,孔子把“欲而不贪〞作为从政的美德。教育的意义在于塑造健康的人格、积极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一)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时效性
首先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对党员干部,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的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堤坝,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应该注意联系实际,用正确的意识形态主导社会思想阵地,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国家公职人员的头脑,以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保持明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的政治立场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增强其坚持政治原那么的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其次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思想教育的延伸,当前对公职人员的职业教育,在内容上应突出对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清正廉明、效劳人民、忠于职守、献身事业等行为要求和精神的强调,有重点地进行职业理想教育、责任心教育、道德修养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纪律教育。道德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克服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而职业道德加强有助于逐渐减少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现象。
再次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反腐败,不仅应组织公职人员学习与本部门行业单位工作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同时还应进行党纪、政纪、行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职业纪律等教育。
(二)找准教育对象,突出针对性
要催促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自觉经受住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及其模范作用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单位或部门的风气,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影响,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效劳意识、表率意识、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政意识。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搞好了,既有利于遏制领导干部自身的腐败行为,也有利于领导干部自觉、主动地遏制和查处其下属腐败行为,而不是充当其下属腐败行为的保护伞。
(三)创新教育方式,表达多样性
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针对性。对共性问题进行专题教育,对各个时期易发问题开展疏导教育,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警戒教育,在教育时机上要突出超前性。注重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形象性和层次性。要将宣传月教育与经常结合起来,将组织教育与自我教育结合起来,将书本教育与示范性教育结合起来,将理性教育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在教育效果上要突出目的性,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目的明确,要讲究实效,而不是走过场,在教育频率上要突出反复性和连续性。
二、制度是保证
推进制度创新,强化事中监督,做到“以法制权〞。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保证。因为,制度周全严密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反之,制度存在漏洞可以使坏人有机可乘。要真正形成用制度标准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出台一批必要的法制法规和一批易于操作的实施细那么,形成一个制度网络。在这个网络下,各个领域都有制度在发挥作用,使领导干部做任何事都必须执行制度标准的程序,使其权力的运行控制在法定范围之内,无任意的自由裁量权(目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样才能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一)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创新现有的体制制度,标准权力运作,应重点做到“四个管好〞:一要“管好人〞,通过对“人权〞的制度创新与改革,有效遏制“吏治腐败〞;二是“管好权〞,通过对“职权〞的科学设置,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去除“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因素;三是“管好事〞,当前的重点是抓好对政府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工作事项的“随机监察、同步审计、重点参与、全程监督〞[1]和对土地使用出让、产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进行管理方式市场化的改革;四是“管好钱〞,进而有效切断腐败“寻租〞的“财源〞。
(二)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制度改革与创新
一是改革创新干部人事制度。要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继续推选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责令辞职、引咎辞职、任职试用期等制度。
二是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建立行政许可过错追究制,严肃追究过错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是改革创新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快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标准、平安、有效运行机制。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革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四是改革创新司法机制。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司法工作标准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三)改革创新惩罚制度,增大腐败风险
目前,我国社会腐败行为本钱低,风险系数小,且常常出现反腐败的“呆账〞,腐败分子大多有侥幸心理,因此,要彻底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增大腐败分子搞腐败的本钱和风险。
一是增加腐败被发现的概率。首先,真正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其次,借鉴国外政策设计,奖励那些掌握腐败证据者能站出来的人,提高对腐败的举报率和侦破率。腐败最终能否被揭露和侦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人〞是否愿意举报、指证或作证,这就需要非常巧妙的政策设计,如重奖公共机构内部的“吹哨者〞等。
二是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我国目前查处官员腐败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中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这给腐败行为的界定、分类、量刑都带来一定困难,况且刑法对贪污罪的处分具有很大的弹性,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潜在的空间,使其有可能通过各种关系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经济上实行重罚,法律上严厉惩罚。实行重罚(经济处分)重处(法律、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并用,使犯罪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当前应尽快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标准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制度。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罚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方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等有关规定,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等。
三、监督是关键
构建制约机制,强化内外监督,做到“以权制权〞。腐败是一种权力失控症,它的实质内容就是公共权力私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行使会造福于民,滥用权力就会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以经常性的、强制性的“他律〞手段去标准干部的从政行为,以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形成和强化。要坚持以管钱、制权、用人为主线,把监督渗透于人、财、物管理、使用、调配的全过程,坚持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发挥综合威力,将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始终。
(一)明确监督对象,突出监督重点
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加强监督既是党组织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更是对自己的关心和保护,从而增强虚心接受监督的自觉性。领导班子议事规那么落实情况、重大决策通过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民主生活会的开展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等都应当处于经常性监督之下。尤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三个重点环节必须加强监督。
(二)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改革创新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以及党的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保障党员有效行使监督权。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批评、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使每一个党员都有充分的权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毫无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和领导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其次要建立健全党内举报制度,为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提供顺畅的渠道和严密的保护措施;第三要建立健全党内弹劾罢免制度,使党员的要求罢免权得到落实;第四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
二是改革创新人大监督机制,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要通过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执法监督和选举、弹劾、罢免等手段,有效地对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制约。“二十年磨一剑〞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23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监督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各级人大应早日建立监督常设机构,专司监督职能,使立法监督制度化、经常化。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是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