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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贸易
税收政策
调研
报告
贸易税收政策调研报告
加工贸易出口是我省外贸出口的重要组成局部和主要方式,近几年得到长足开展,已经占到全省外贸出口的六成多,在拉动国民经济开展,推动国内配套产业开展,促进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近几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也带来了外贸结构不合理,扩大贸易顺差,提高外贸依存度,出口商品比重失调等诸多问题,从出口退税政策运用层面看,施加的影响力不可低估。本文仅就这方面税收政策的影响作一分析,探寻解决的思路与方法。
一、江苏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和出口退税政策情况分析
加工贸易出口相对于一般贸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一种间接出口,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后,将产品再出口国际市场的一种外贸出口方式。我省现行外贸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外贸出口方式为加工贸易出口(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易货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出口等,在各种外贸出口方式中,加工贸易出口和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约占全部货物贸易出口的98%以上,以202223年省统计局网站数据为例,在全部外贸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占64.2023%,一般贸易出口占34.61%,我省的加工贸易出口比重高于全国加工贸易比重约2023个百分点。国家近两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虽然主要针对一般贸易,但对加工贸易也有影响。
1、加工贸易出口在我省外贸出口中占据主导地位。江苏吸引外资多年来处于全国前列,大量外资又集中投向加工贸易,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多年来加工贸易开展一直快于一般贸易,近几年来,我省加工贸易出口比重根本保持在65%左右,一般贸易出口根本保持在34%左右。从2022年至202223年4年情况看起伏不大,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比重分别为65%、67%、66%、64.2023%,大体占到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二,而一般贸易出口分别为34%、32%、33%、35%,约占全部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一。
2、加工贸易出口方式中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从2022年至202223年,进料加工贸易占整个加工贸易的比重为82%、74%、73%、73.84%,大体占到加工贸易的近四分之三。而近三年进料加工贸易比重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还是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退税率下调。由于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而来料加工贸易实行的是免税政策,受到的影响较小,一些加工企业将原来按进料加工方式的改为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以躲避外贸本钱上升,从而导致近几年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比重略有下降,但总体格局未变,来料加工贸易占加工贸易比重约四分之一左右。
3、加工贸易出口经营主体为外资企业。根据省统计局网站数据,在202223年外贸出口总值2036.72亿美元中,外资企业出口总值为1537.2023亿美元,约占75.46%;国有企业出口175.8亿美元,约占8.63%;集体企业出口58.26亿美元,约占2.86%;私营企业出口265.2023亿美元,约占13.01%。从中可以看到,我省外贸出口总值的75%为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加工生产大量贴牌产品,一方面享受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另一方面又纳入我国进出口统计范围,而加工出口的是其他国家的品牌产品,这也是形成贸易顺差的最重要因素。由于外资企业进出口需求不受国内市场影响,而更多的取决于国际市场,从而导致我国对外贸进出口的宏观调控难以施加影响,产生调控失效或缺位现象。所谓的“中国制造〞其中很大一块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制造他们需要的产品。
4、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我省苏南兴旺地区,产品种类也相对集中。从有关统计数据看,我省苏州、无锡、南京等市开展加工贸易出口比重较大。其中苏州占73%、无锡为2023%、南京为8%,三市的比重约占全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90%以上。从采用料件看,三市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占出口额的比重高达近80%,增值额20%剔除加工费实际使用国产料件的比重很低。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种类看,主要为自动数据处理类产品、液晶装置和光学仪器以及it产品的部件、配件等,以上三大类产品分别占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22%、13%和2023%,根本以散件进口、组装出口、全进全出的贴牌产品。
5、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原本并无多大出入。但由于近几年国家较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对东部沿海省市实行保证金空转改为实转等,并屡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从而导致两种外贸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发生改变,但总体上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还是优于一般贸易出口,主要问题在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局部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一般贸易出口那么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连续数次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以后,出口退税平均退税率已从15%下降至2023%左右,征退税率之差突显,大约占到已征税款的近三分之一,两种不同贸易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差异明显,为出口企业选择不同贸易方式出口提供了时机,且加工贸易占得税收支出方面的优势。
6、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不一致。一直以来,国家对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国内环节的流转税政策未加以明确规定,造成各地在征税还是免税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按一般贸易出口相关规定实行退(免)税管理,即道道结转,道道征税;另一种是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道道结转,道道免税。我省目前也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结转料件开具出口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免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那么按不同贸易方式处理,如系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如系进料加工复出口那么实行免抵退税;二是结转料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征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按现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进料加工复出口那么实行免抵退税。在具体执行中,全省95%左右的深加工结转采取免税方式。
7、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是全部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看,2023年全国贸易顺差为20232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425亿美元;2023年贸易顺差为1775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889亿美元;202223年贸易顺差为2622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顺差为2492.6亿美元。如果不是外贸进口逆差的抵消,贸易顺差的总额还将扩大。而江苏加工贸易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近几年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占全部贸易顺差的80%以上。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考
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造成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产生差异,从而导致加工贸易比重过高,外贸结构不合理,还引发贸易顺差增长过快,出口商品比重失调等问题。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必须走出过去盲目“招商引资〞怪圈向“选商择资〞转变,税收政策扶持更多的要鼓励跨国公司将高技术含量的研发、生产等环节向我国转移,要从简单组装到复杂组装到零部件制造再到零部件研发到最终产品研发直到自有品牌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贸易的开展方向是加快从贴牌加工(oem)到委托设计生产(odm)到自有品牌营销(obm),税收政策导向上应逐步取消对一般性制造业特别是“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使加工贸易出口规模逐步下降,结构不断优化。
1、必须进一步标准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使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根本一致。这也是控制加工贸易顺差扩大的关键所在。在当前出口退税率下调较多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产生征退税率之差问题,可以对加工贸易使用免税进口料件局部也按征退税率之差征税,就是不予计算进口料件局部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这样可使两种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根本一致,从而逐步扭转加工贸易开展过快的势头,推动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的协调开展。
2、尽快统一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由于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中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而进料加工那么实行免抵退税,在征退税率根本一致情况下原本税负差异不大,在近几年连续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之后,拉大了征退税之差额,带来税收负担明显不一致问题。建议适时取消来料加工免税政策,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使加工贸易两种不同加工出口方式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根本一致,而且与一般贸易生产企业出口的免抵退税政策和负担也趋于一致。
3、尽早明确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国家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各地在税收管理上的不一致,也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随着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不断扩大,结转环节的增多,这一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转厂加工的上下游企业,都在我国境内,此种深加工结转完全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的定义,应当按内销征税。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规定给予全额退(免)税,这样就保持了增值税征退税的衔接和链条的完整性。
4、进一步完善国产料件替代进口料件的相关税收政策。由于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在计算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抵退税时,准予将进口料件按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计算税额从不予抵扣税额中扣除,而对国产料件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那么按出口额全额计算不抵扣税额,因而明显存在对国产料件的歧视政策,从而产生税负不公。这样就与国家鼓励使用国产料件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关键在于很多税收政策必须细化到操作层面,如,国家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是不按征税率退税,而是按国家确定的出口退税率退税,随着国家连续下调出口退税率,这就造成企业必须负担征退税率之差。同样的产品,进口料件可以免税,国产料件那么还要负担征退税率之差,企业当然不愿意。国家应当出台鼓励企业使用国产料件替代进口料件的相关税收政策,确定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使用国产料件的最低比例,对采用国产料件替代件的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有利于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逐步提高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的国产化率,进而推动我国自主品牌的出口。
5、进一步强化加工贸易的税收监管。当前在加工贸易出口税收监管上,还存在薄弱环节。比方一些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虽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但其耗用的保税料件并不是从国外进口的,而是国内结转的保税料件,按规定必须征税。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税收监管,对实际操作中不符合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退(免)税条件,但是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未采用进口料件,而是国内结转的料件必须征税,并促使相关出口企业加强管理、标准操作,防止或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可以参照一般贸易对外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方法,同时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不得开展加工贸易;对存在征退税率差的可规定只能在海关出口加工区等特定监管区内开展加工贸易,这样可使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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