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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范性
文件
备案
审查
暂行办法
评价
报告
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方法评价报告
xx市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方法
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第十二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xx市标准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方法(x政规发(202223)9号)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率先在全市对xx市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方法(x政发(2022)20235号)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现将后评价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论证提出评价意见。
一、根本情况
评价
实施标准性文件备案制度,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根据省政府XX省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2年市政府印发了xx市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方法(以下简称规定),对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内容、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实施6年多来,总体情况是好的,报备审查的标准性文件根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合法、程序具有可操作性,为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规定评价情况
(一)合法性评价
规定第一条依据XX省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223年省政府已重新公布XX省标准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鉴于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调整,因此,应予修改。
(二)合理性评价
规定所制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符合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对于保证标准性文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协调性评价
规定执行过程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制定标准性文件报上级机关备案,与其他制度没有冲突。
(四)操作性评价在操作性方面,具有可操作性,在具体内容程序上新修改的xx市标准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方法(草案)(以下简称新方法)更加简便。
1.报备时间。规定第五条要求30天内,在新方法第二十五条中减少为15天。
2.报备份数。由规定第五条调整为新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式三份。
3.报备内容。规定第五条原那么规定,报备材料不够具体,新方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报备材料内容。
(五)完善性评价
新方法对规定条款进一步完善。对规定第七条审查内容在新方法第二十九条作了较详细修改。
(六)标准性评价
按XX省标准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相关规定,新方法将规定与xx市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政办发(202223)82号)集中,以新方法第三章进行表述,相关的体例结构、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七)实施效果评价
规定实施6年来,对于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标准性文件制定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存在问题是部门报备不够及时,报备的材料不够完整,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报备文件时没有及时通报,有待继续改进。
三、评价结论根据评价情况,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相应调整,建议依据新公布的XX省标准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规定进行修改。按照制定程序,将修改后的xx市标准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方法(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二篇: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方法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方法(202223年12月17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以下标准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方法、通告、公告等;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审判和检察工作的标准性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等文件;
(四)其他标准性文件。
第四条
标准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印发)之日起的30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市辖范围内的省垂直管理部门)制发的标准性文件,应在发布(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5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备案材料应提交备案报告、标准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材料,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制定的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标准性文件或事实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五条
标准性文件审查的根本原那么
对标准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理、集体行使职权的原那么,实行事后审查和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方式。
第六条
标准性文件审查的提出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其制定的标准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报告;认为其他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应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审查报告、审查建议、标准性文件正式文本、标准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说明等有关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对以下标准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开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的;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主动审查的。第八条对标准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与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与其它标准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第九条
标准性文件审查的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标准性文件审查请求和审查建议之日起5日内,将审查要求分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审查。
(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标准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三)在标准性文件的初审过程中,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要求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
(四)审查一般应在收到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毕,形成书面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回复审查提请单位或个人。
(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标准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备案审查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归档;
(二)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联系;
(三)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接到标准性文件后,及时登记、归档,并将标准性文件按职责分工,分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同时送交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
第十二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标准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在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审签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修改。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第十三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认为标准性文件应当修改或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撤销的,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请撤销或废止该标准性文件的议案。
撤销或废止标准性文件的决定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标准性文件的议案时,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答复询问。第十五条
对修改后的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和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统计、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不按照本规定报送标准性文件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方法(2023年6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标准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经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以下标准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方法、通告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方法等;
(三)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标准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由文件起草机关负责报送备案。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标准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标准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标准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说明等有关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5份。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标准性文件备案工作。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对报送备案的标准性文件做如下处理:
(一)对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
(二)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标准性文件所涉及内容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
(三)标准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应同时分送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标准性文件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制定标准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制定标准性文件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三)制定标准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同其他标准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