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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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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安全 监管 总局 关于 学习 宣传 贯彻 生产 安全事故 报告 调查 处理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政法(202223)20232号【发布日期】 202223-05-01【生效日期】 202223-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2223)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223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202223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22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意义 条例是平安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在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根底上,总结了多年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对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条例涵盖了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那么、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条例根据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那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强调了事故查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那么,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强化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规定了行政处分;作出了与相关立法的衔接性规定,强调了各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做好平安生产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标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是各级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能,是实施平安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条例从实际出发,科学地确定了事故等级及分级要素,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那么,标准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必将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标准。 第二,有利于防范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条例明确规定了要严格查明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和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表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平安开展的指导原那么,表达了党和国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法严惩事故责任者的决心和举措。 第三,有利于推动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能够及时查找出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进一步增强企业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各自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有利于依法治安、重典治乱。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阻扰、干扰事故调查处理,作伪证以及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分规定,依法查处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加大平安生产监管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 二、大力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精心组织,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电视、播送、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在今年"平安生产月"、"平安生产万里行"活动期间,要把条例的主要精神和根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阔从业人员,使全社会关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气氛,依靠群众和媒体进行有效监督。 各单位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各项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方案,重点组织好平安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务必做到知法懂法、融会贯穿。要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知晓条例确定的重要原那么、法律制度,掌握重要法条的实质要点,切实增强平安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能力,增强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履行报告事故、接受或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政法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将编写条例释义。 三、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标准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高平安生产监管监察水平。 (一)要抓紧组织制定、修订条例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将制定、修订有关事故统计、报告、调查、行政处分和执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部门规章,组织清理、修订以往公布施行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部门规章,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特殊行业和领域的事故分级补充规定,研究制定生产平安事故的保险、赔偿方法。各省级平安监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配合地方立法机关,抓紧研究制定、修订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要结合工作实践和各地特点,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健全值班、事故统计及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和责任,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守那么、调查报告编写和报送等具体标准,与检察机关研究制定共同参加事故调查方法,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要建立事故信息公布和举报制度,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标准行政执法程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对参加事故调查和行政执法相关人员的素质要求高。各单位要强化对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增强程序法定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定职权,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四)要在有关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其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职责。但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条例授权或者委托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进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调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做好事故调查的组织牵头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附 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严格标准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煤矿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平安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工业广场内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2023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202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202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202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023人以下重伤,或者202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因事故造成人员失踪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应按失踪人数和死亡人数之和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因伤救治无效死亡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确定事故等级。 第六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七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以上费用工程的统计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计算。 —2— 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时,应当注明统计截止日期。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较大及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或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下同)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或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或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或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或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值班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企业及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3— 情况紧急时,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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