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
知假买假
行为
适用
惩罚性
赔偿
问题
研究
分析
摘 要
社会各界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这一新兴职业人群看法不一,但我们有必要以恰当视角看待这一新兴的群体,给予正确的评价,分析知假买假行为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并通过立法完善规避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象,从而使得知假买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笔者首先通过对 “消费者”法律构成要件存在争议、我国设置的赔偿金标准过于机械、“欺诈”的主观构成要件存在争议等方面对知假买假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漏洞产生进行分析;然后就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情况进行社会调查,通过真实的调查研究数据结果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普及率和运用率极低、程序制度固有缺陷阻止消费者维权、惩罚性赔偿金最低赔偿标准低、公民权利意识较低等问题;其次笔者提出知假买假不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但要限制其适用的结论;接着提出界定“消费者”、“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等具体的关于规制知假买假行为的参考意见;最后阐述出职业打假人是现代社会发展、法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所产生新兴群体的结论,职业打假终将会被成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时势造英雄的他们终将被历史所遗忘。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职业打假;消费者;欺诈
Abstract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among people from all walks of life on this emerging professional population who knows fake and bought fake professional frauders, but we need to look at this emerging group from an appropriate perspective and give correct assessments to analyze 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fraud. , And through legislation to improve the circumvention of the phenomenon of abuse of punitivedamages, so that the fraudulent buying fraud behavior is effectively curbed. The author first analyzes the loopholes in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by knowing that "consumer" legal constitutional elements are controversial,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set by China is too mechanical, and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f "fraud" are controversial; Then a social investigation was conduct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The investigation found that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s penetration rate and utilization rate were extremely low, the inherent defects of the procedural system prevented consumers from defending their rights, the minimum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punitive damages was low, and the awareness of civil rights was low. Such as the issue; Second, the author proposed that the purchase of false bogus behavior does not rule out the application of fraudulent buying fake behavior, but to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fraudulent buying fraud; then proposed to define the "consumer" of the legal constituent elements, improve the punitive damages Compensation standards, defining the "fraudulent" legal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s, and other concrete proposals concerning legal regulation and knowledge of counterfeiting and buying counterfeit behaviors; at the end, it states that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ers are an emerging group of factors arising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and unsound legal systems.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will eventually become a staged social phenomenon. They will eventually be forgotten by history.
Keywords: knowing and buying fake;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consumer; fraud
第1章 绪论
1.1 知假买假行为的学术之争
关于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存在着巨大的分歧,笔者就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与总结,从而通过有效地归纳总结更好的缩小两者的分歧,定纷止争,推动实务界与学术界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知朝着共同地价值取向迈进。
肯定说
部分学者之所以持有知假买假行为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看法,恰恰是知假买假的行为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这些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嚣张气焰,符合消费者的最终的、根本性利益。
同时持有市场监管权力的归属者也包括社会的看法。权力的归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在我国有集权政治的传统,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某些传统国家权力在位移至社会,同时新一届政府提出的简政放权的施政理念也正印证了此观点的合宜;同时从宪政的角度出发,国家权力的归属最终来源于人民,人民所组成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当然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否定说
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从立法原意上看立法者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净化市场的纯洁度;在现代社会,打击这些不良经营者的方式有很多,而我们不能像原始社会那样怀着同态复仇的心理去解决事情,不然现代文明又被置于何处呢。如果说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得到法律意义上的认可,那么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极大侮辱,法律是不允许利用立法上的漏洞来投机的。
同时认为市场监管的权力仅属于国家所有,自古以来我国是一个集权式的国家体系,权力的行使往往是国家,而不位移于社会与个人,这样的权力权属是符合历史传统的。更重要的是市场所形成是一个庞大的、错综复杂的运行体系,市场监管只有依靠国家强大而有力作为后盾支撑,才能较好的维系市场有序的进行下去;而社会力量的插手是无序的,如果插手可能会致使市场监管更加紊乱。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漏洞产生知假买假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漏洞产生知假买假行为
1.2.1“消费者”法律构成要件存在争议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要用扩大解释的方法来理解这一概念,不能仅仅限制于用于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只要存在客观的消费行为,就应认定为《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原因在于这样有利于保护广义上的消费群体,遏制不良生产经营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行为,这样才能更好地适用《消法》的立法宗旨。
而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从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看,“消费者”是指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而反过来看,不以此目的进行消费的群体就不宜将其认定为消费者,那么职业打假人明显是以赢取赔偿金的目的而大量购买商品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知假买假的人就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认为不宜做扩大解释,原因就在于《消法》制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保护正真意义上的消费者,当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赔偿,同时在经济上打击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这样看来《消法》的利益天枰已经倾向在消费者这边了,如果再进行扩大解释理解消费者这一概念的话,经营者的利益何在,反而经营者成了这场博弈中的弱者,因此“消费者”应作平义解释。
1.2.2 我国设置的赔偿金标准过于机械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款分别分散在《侵权责任法》、《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在《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只是宣誓性的表明法律支持惩罚性赔偿,但回避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操作。《消法》第54条的规定和《食安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本文不再展开论述),可以通过此条款发现: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在立法中仅仅有一个概括式的轮廓,并没有勾勒具体的赔偿标准,也没有区分商品与服务之间的赔偿标准,更没有细分不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赔偿数额标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适用过于机械,存在个案“法律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导致出现了一个常见的数学现象:基数越大,倍数相同,结果却成几何倍数的速度扩大。而知假买假的打击群体正是通过此漏洞,在知假买假的过程中,故意知假买假价款更高的伪劣商品,从而谋求更多的惩罚性赔偿金。因此知假买假存在社会品德风气滑坡的潜在危害,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立法的目的。《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一方面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各地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的裁量的标准也大相径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显露;另一方面,也存在“法律不公”的问题,即“所受损失”是指直接损失还是也包括间接损失,法律规定不明确。
1.2.3 “欺诈”的主观构成要件存在争议
关于欺诈的认定,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生产、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即可,而关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是否受到欺诈并不影响生产、经营者在此过程中即存的欺诈行为。
持否对观点的学者认为欺诈概念的理解是明确的,行为人在知假买假过程中并没有受到生产、经营者的欺骗或误导,而是明知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欺诈是不成立的。
第2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情况的实然调查
笔者就《消法》第五十五条及《食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社会调查问卷,通过笔者的亲朋好友和秦皇岛本地市民进行了100份社会调查问卷的统计以采集民意,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汇总关于“惩罚性赔偿案件”的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本文提供建设性的数据参考。
通过数据能够证明出:我国民众对此制度了解的不多、运用此制度概率低、公民权利意识低、立法设置的最低赔偿标准过低,不能激发公众的维权意识等制度的实际运行问题。
2.1 惩罚性赔偿制度普及率、运用率极低
第一题内容为:你是否在此次调查问卷之前了解上述相应的条款?A、完全清楚上述全部条款;B、了解部分条款;C、完全不清楚。
第二题内容为:你是否在现实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