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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法院
聘任制
书记员
管理
调研
报告
基层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对审判工作至关重要。下面以xx市xx区人民法院为视角,阐述聘任制书记员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根本情况
(略)
二、面临问题
1、条件受限。现在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书记员的条件一般为年龄18—25周岁、文字录入20230字/分钟以上、法律本科。法律专业毕业后,毕业生们普遍把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其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而极少有人愿意把书记员作为其职业理想和追求。法院书记员开庭记录以听打为主,要到达20230字/分钟以上的录入速度需要经过长时间系统的训练,而非一朝一夕的事。25周岁以下,就是说22、23岁法律本科毕业后,系统训练文字录入并要在2—3年内通过公务员考试,这样筛查下来,符合条件的少之又少。
2、年龄受限。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工作难以胜任。一般来说,人的反响速度和手指灵活性在30—40岁前都较高,一旦书记员年龄超过40岁以后,这些能力都在逐渐下滑,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无法完成庭审记录,对审判工作有较大的影响。那么,当一个书记员超过40岁不再从事书记员工作后,怎样安排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
3、职级受限。根据书记员管理方法的规定,“基层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可见,书记员在职级晋升方面存在上限限制,但地方编委又未给予相应编制指数,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削弱了聘任制书记员的争先意识。
4、流动受限。过去有很多书记员通过了司法考试,却因是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现在虽然允许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转任法官,但须经省法院组织考试有一定比例转任,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
5、身份受限。聘任制书记员,是以公务员身份招录的,冠有“聘任制〞有点不适合,容易产生后顾之忧,招录困难。现在有很多法院招录书记员都以法官助理等的名义同时附加打字数量等条件招录。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书记员不应确定为终身制。从实际看,书记员适合年龄应在40岁以下。超过这个年龄应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由此说,书记员应在本岗位工作至少2023年,满2023年的可以在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转入法官序列,这样既可保持书记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又可以激发书记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可弥补法官力量的缺乏。
2、“聘任制书记员〞应更名为“书记员〞。这样更符合审判建制序列的要求,更能表达对书记员工作的重视,一个建制序列不应有不同等的待遇。聘任制给人的感觉是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随时可以解聘,会给书记员造成心理压力。应叫“书记员〞,公务员的一局部。
3、实行单独序列。在法院内部设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这样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便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解决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从而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务级别,在职级上分别对应公务员职级序列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按照相应年限提升职务,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
4、畅通选任渠道。对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聘任制书记员,由于他们经过一定时期的训练和积累,掌握一定的审判技能,可以任命为法官。另外可以解决法院案多人少、人才流失问题、法官断层等问题。因此,应当畅通选拔渠道,合理选用人才,推行聘任制书记员可以任法官的制度,即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经省高院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后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5、加强书记员培养与管理。书记员业务能力的提高,主要是法院的培养以及书记员任职后庭审经验的不断积累过程,一名合格的、业务能力强的书记员需要几年时间才能锻炼出来,这就要求法院首先要培养书记员的长时间从事此项工作的意识,留住书记员,保持书记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书记员队伍不稳定,将在某种程度上极大的影响审判工作质量。其次就是通过各种奖励机制,加强对书记员的管理与鼓励,消除书记员的消极情绪与后顾之忧,使书记员能够安心本职工作,否那么法院极容易出现“招录——培养——不满现状辞职——再招录〞的恶性循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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