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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职人员
去世
安葬
情况
摸底
全县
政策
执行情况
报告
关于对公职人员去世后安葬情况摸底及全县殡改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对监狱在押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XX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到枣庄监狱和滕州监狱,通过查阅在押原公职人员罪犯档案以及组织座谈、个别谈话和要求罪犯撰写自我剖析等形式,对在押原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本情况、犯罪轨迹、犯罪心态、犯罪原因和特点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
一、公职人员犯罪状况分析
我市滕州监狱和枣庄监狱共在押原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罪犯181名。
(一)犯罪类型。以谋利性质的犯罪居多,其中,犯贪污罪的89人,占49.3%;受贿罪的61人,占34.2%;挪用公款罪的19人,占2023.4%;渎职侵权罪的12人,占6.4%,犯1种罪名的120人,占66.2%:犯2种罪名的47人,占26%:犯3种罪名的14人,占7.7%。
(二)原所在行业、部门及职务。原在党政部门的32人,占18%;司法机关、军队的12人,占7%;文教卫部门的29人,占16%;金融系统的32人,占17.7%;国有企业的68人,占37.6%,其他的8人,占4.4%。单位“一把手〞19人,占2023.5%;单位副职29人,占16.2%;部门负责人49人,占27.1%;;县处级或高级职称22人,占12.2%:科级或中级职称47人,占26%;其他一般公务人员112人,占61.8%。
(三)作案持续次数、时间及原任职务变动情况。作案1次的28人,占15.5%;持续2次的48人,占26.5%;持续3次的56人占30.9%;持续4次的13人,占7.2%;持续5次的7人,占3.9%;持续6次以上的25人,占13.8%,作案三次以上的罪犯超过一半。作案持续3年以下(含3年)的85人,占47%:3年以上的96人,占53.5%。作案期间职务提升的28人,占15.5%;职务未变动的143人,占79%。
(四)职务犯罪数额。犯罪数额1万元以下的18人,占9.5%;1万至5万的34人,占19%;6万至2023万的62人,占34.2%;11万至20万的15人,占
8.2%;31万至40万的13人,占7.1%;41万至50万的16人,占8.3%;51万至20230万的6人,占3.2%;20231万以上的9人,占4.9%。
(五)首次作案时的年龄。第一次作案时25岁以下的38人,占20.9%;26至35岁的73人,占40.3%;;36至45岁的53人,占29.3%;46至50岁的14人,占7.7%;51岁至55岁的3人,占1.7%。
(六)罪犯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的23人,占12.7%;初中文化的35人,占19.3%;高中及中专文化的70人,占38.7%;大专文化的38人,占20.9%;
大学(本科)文化的13人,占7.1%,研究生文化的2人,占1.1%。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方面
1、互相勾结、共同作案数量增多,具有纠合性。在共同作案中,有的是领导干部抱成一团,有的是领导与财会人员相互勾结,有的是保管与供货人员串通一气,里应外合,有的是“哥们〞互相包庇,大讲江湖义气。
2、犯罪手段隐蔽、多样化。在贪污案中,有的是收款不记帐;不的是以假发票顶帐,有的是虚列假人名工资、奖金单;在贿赂案中,有的是对送礼送钱一概“笑纳〞,有的借管钱管物之机“狮子大张口〞,强行索要。但大都是“一对一〞,不敢让其他人知情,并且收现金不收物品,甚至收存折不收现金;在挪用公款案中,有的是业务人员将收回的外单位欠款不上交,私自挪用,有的是单位领导指使财务以单位经营名义划出,实那么挪给个人使用。
3、犯罪动机由个人贪图享乐型向投资营利型转化。以往国企人员犯罪动机主要是贪图享乐,近几年随着投资理念的增强,很大一局部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资金,用于本人、亲友或他人、经营、炒股,进行投资营利型活动。
4、犯罪分子胆大妄为,迎风作案严重。181名犯罪分子中,有125名是在1999年以后作案,占82.3%。有的犯罪发生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之后,有的单位腐败分子刚刚被去除,在数月的时间又出生新生的腐败分子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
5、作案持续长。作案持续1—2年的53人,占29.3%,缺乏三分之一;持续3年以上的128人,占70.7%;其中,持续6年以上的40人,占22.1%。
(二)心理方面
1、认罪服法意识不强。一些公职人员罪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不能很好地认罪服判,不能从主观上认识所犯罪行,认为体制或社会大形势导致自己的犯罪。有的把罪行说成“业务需要〞,把非法收敛钱财说成是“辛苦费〞、“劳务费〞,之所以会“落马〞,是因为自己“用错了人〞,“掉进了别人的陷阱〞。在悔罪书中多数避重就轻,对自己的罪行轻描淡写,不能从思想上认识所犯错误。
2、怨天尤人,心理失衡。公职人员罪犯的失落感大大超过一般的罪犯,由于丧失了昔日社会地位、名誉、荣耀,心理落差感严重。一些职务罪犯感慨:“犯罪毁了自己的前程,连累了家庭、子女,损失沉重〞,表现出较重的失望、沮丧、懊悔和悲观情绪。一些公职人员罪犯对社会、政府存有较强的怨恨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罪犯过高估价自己的奉献,错误地认为对他们处分是“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在被监管中有的甚至认为摆出当年的架子,甚至向他犯炫耀自己的犯罪史,
不平衡心态表现较为突出。
3、虚荣清高与自卑心理交织。公职人员罪犯捕前在社会上处处受人尊重,常被高看一眼,自尊心、虚荣心较强。而在服刑后,内心仍存有较强的优越感。44%的公职人员罪犯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一方面他们曾经是“官〞,曾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地位,自恃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管理能力,自我感觉“高人一等〞,轻视其他普通罪犯。他们尽力表现与众不同,行为上力求文雅大方,喜欢读书看报,高谈阔论;对犯罪的危害和原因不愿作深入剖析,寻找荣耀已经丧失,因而感到自卑,当亲属来狱探视帮教时,这种自卑心理表现得尤其突出。有的公职人员罪犯经常吹嘘过去的荣耀,借以寻求心理抚慰,而会见亲属后那么表现得垂头丧气,寡言少语。
4、家庭意识和亲情观念比较强烈。公职人员罪犯处于被监禁环境,对社会、权力产生厌恶情绪,但对家庭的眷恋、对亲情的渴望表现得尤为强烈,为自己被判刑入狱给家人造成的痛苦,追悔莫及,担忧家人的处境,特别担忧给整个家庭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困难,表现出负疚心理。
三、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分析
(一)趋利心理,满足自己及家人的虚荣心。公职人员犯罪的主要动机是因为物质需要和与此相联系的精神需要引起的。他们中的不少人出身穷苦家庭,经过十年寒窗苦读,得到了家庭事业的双丰收,但面对城市名目繁多的物质享受和娱乐消费,个人支付能力不能满足时,为了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非法利益。如罪犯张某通过寒窗苦读和个人奋斗,走上了某局局长领导岗位,在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潮的影响下,看到一些本不如己的人成了老板,开着轿车,花钱如流水,心理不平衡,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于是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从逢年过节对送礼的假意推托开展到心安理得接受不义之财,一步步沦为人民的罪人。
(二)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干部虽然精通本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但其它法律知识淡薄,对经济交往中的违法犯罪界限认识不清,触犯了刑律仍浑然不觉;有的那么缺乏法治意识,为讲义气帮助朋友,凭侥幸心理,置法律以不顾,违法乱纪,贪赃枉法。
(三)受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为了在商品经营中赢得更多利润,有的生产经营者滥用“回扣〞、“奖金〞等手段,使得一些参与交易的负责人或经营管理人员见利忘义,中饱私囊;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收入和分配不均等现象,使一些企业工作人员心理不平衡,滋生贪欲,诱发公职人员犯罪;有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商品,搞权钱交易,搞等价交换,以权谋私。
(四)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单位“一把手〞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造成一些单位或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监控出现漏洞,使得少数领导干部利用决策权、用人权、购销权等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五)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些领导干部对查处公职人员犯罪缺乏正确认识,担忧出了案件砸单位“牌子〞,自己丢位子,影响政绩和个人进步,因而不愿意查处此类案件;有些人碍于情面,或者自身不干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百般阻挠,甚至给查处设置障碍,这从客观上助长了公职人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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