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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领导干部
个人
重大事项
报告
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那么范文
第一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共XX县区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以下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效劳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置、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1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XX县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校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1
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教育体育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教育体育局党委、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教育体育局党委及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教育体育局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县区教育体育局
202223年3月
第四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文山市规划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报告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
二、报告内容
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
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
3、本人结(离)婚的;
4、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重要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6、本人因私向集体借款金额在2022元以上,或借用公物价值在2022元以上的,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家庭成员安排调开工作的;
8、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
9、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定居的;
2023、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的;
11、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的;
12、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
13、本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
三、报告程序
领导干部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无特殊理由须在15天内,主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请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情况。
四、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报告严重失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检查,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第五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体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方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
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前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假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那么,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响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
项。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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