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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乌鲁木齐
兰州
城市
人大常委会
学习
考察报告
赴乌鲁木齐、兰州等城市人大常委会学习考察报告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钟万荣副主任带着法工委及xx区、xx区人大常委会、市法制局等部门有关同志于6月25日至7月7日赴乌鲁木齐、兰州、西宁等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参观学习考察,并重点对xx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立法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xx市公交客运管理立法调研情况
(一)立法背景和宗旨
1、立法背景。xx市公交公司成立于1953年,原为国有企业,后经改制分立为两家公司,一家为国有控股企业,一家为港方控股企业。此前,陆续参加公交营运的公司还有11家。由于参与公交营运的主体较多,没有统一的资质标准,公交经营管理有待标准。因此,xx市20xx年制定了xx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宗旨。
一是实行准入机制;二是确定统一标准的效劳标准;三是明确特许经营制度;四是表达公交优先的原那么;五是不允许转让特许经营权。
(二)经验和做法
1、坚持“公交优先〞的理念。在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规划建设上明确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的优先地位。在资金投入、财税扶持、土地划拨等方面制定对公共交通倾斜的政策措施,充分表达了政府优先开展公交事业的决心。具体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城市根底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公交根底设施的预留、设计和施工等;二是合理设定公交专用车道、公交车优先通行标志和信号装置;三是把公交优先开展政策纳入社会经济开展方案。
2、引入竞争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是开放市场的客观要求。随着公交运营市场的逐步开放,国有公交企业“一统江山〞的垄断局面逐渐打破。但由于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根底设施之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营运效劳的企业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特点,不能把这些企业等同一般竞争性企业完全推入市场。xx市在公交企业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坚持适度放开、适度竞争的原那么,通过对原xx市公交公司的改制,及引入其他民营企业的竞争,形成以港方控股的珍宝巴士公司等有较强经济实力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13家公交营运企业共存的局面。
3、严禁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由于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是基于经营者所具备的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的必备条件,这一经营权的取得是经过公开、公正、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后确定的。如果允许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随意转让,就会使公交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流于形式,甚至会造成公交营运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xx市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时,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4、严格标准公交效劳质量管理。xx市将标准公交企业效劳行为,提高公交效劳质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为此,在其法规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标准:一是对经营者关于客运车辆维护、检测的行为作了标准;二是对公交司乘人员的行为作了规定;三是对投诉受理和答复处理作了规定。
(三)矛盾和问题
调研中我们看到,xx市在公交客运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1、公交企业多元化与优化资源配置的矛盾。城市公交事业的放开,主体多元化的竞争,一方面促进了城市公交事业的开展,另一方面因法律执行和管理的不到位,也引发了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问题。据xx市交通局介绍,目前全市共有13家公交企业,4200多辆公交车,129条线路,平均每万人21.6台车,严重超过建设部每万人2023-12台车的标准,公交营运处于供大于求的态势。
2、公交企业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对等。在原xx市公交公司改制前,市政府每年给予其200万元补贴,改制后取消了补贴,只给予其一些政策性减免,如免过路过桥费等,但这一减免对于公交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言,只是杯水车薪。而且享有这一政策性减免只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交公司,绝大多数的民营公交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财政补贴。
3、公交线路冷热不同,导致了公交效劳质量的上下不齐。经营热线的公交公司,由于经济效益好,司乘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效劳态度好;反之,经营冷线的公交公司,其工作人员随意改变发车间隔、狂追猛赶或慢行待客,甚至懒散行事,怠慢或辱骂乘客。
4、公交客运管理从过去行政管理为主到现在合同管理为主的转变,给政府如何催促公交企业履行效劳职能带来监管上的挑战。政府仍未从方案经济时代中层层设卡、事事审批的角色中转换过来,这不可防止地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交客运事业的快速开展。
(四)启示和借鉴意义
1、公交企业的准入门槛不能太低,参与公交事业的企业数量必须有严格的控制,否那么,公交企业的效劳能力与效劳水平很难保证,甚至引发公交企业的无序竞争,也给政府的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2、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开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予以扶持。如果赋予公交企业太多的与其企业属性不相符的社会责任,必然会事与愿违,既影响公交企业的开展,更影响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开展。
3、树立大公交意识,统筹安排公交线路,防止因为企业所经营的公交线路的冷热不均,而导致公交企业之间由于非企业自身的原因出现经济效益的巨大差距,从而人为降低公交效劳质量。
4、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积极主动地对公交企业履行效劳职能进行有效监管。
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立法调研情况
(一)立法背景
xx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立法工作起步较早,1984年公布实施了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并于1996年和1997年分别作了两次修订。由于国务院20xx年6月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方法与新的上位法不相符合;同时,xx市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践中,已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需要以新的法规对这些改革的重大举措做出规定。因此,20xx年7月xx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
(二)经验和做法
1、对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做了细化规定,表达了“以人为本〞的原那么和对弱势群体的直接保护,具体做法是:
(1)转变了拆迁补偿方式
以前,xx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相结合,现在那么改为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取消原来产权调换与作价相补偿结合的方式,同时调整了补偿方式的顺序,强调以货币补偿为主。这一做法便于被拆迁人灵活选购住房,不受安置地段等方面的限制,减少被拆迁人过渡带来的生活不便。
(2)提高了补偿价格
xx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计算方式原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现在那么是参照类似房地产交易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成新、环境、朝向、设施等因素评估后,予以补偿,对于拆迁住宅房屋的,在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根底上上浮20%补偿。这一做法充分表达了对被拆迁人拆迁后提高重置住房能力所给予的物质帮助。
(3)加大对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比例
为确保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能够利用有限的货币补偿资金购置住房,法规在修订时本着照顾弱势群众的原那么,将原xx市2022年12月颁发的关于加快xx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中确定的货币补偿分配比例做了调整。即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比例原为60%给承租人,40%给产权权,现调整为70%给承租人,30%给产权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比例原为40%给承租人,60%给产权人,现调整为60%给承租人,40%给产权人。这样一来,一方面承租人拿到70%或60%的补偿资金可以重新购置住房或重租房屋办公营业,生产生活都不致受较大影响;另一方面,作为产权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得到30%或40%的补偿资金,根本相当于房改售房收入,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
2、强调政府和拆迁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注重对政府和拆迁人某些权力的限制,从而间接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1)规定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以防止拆迁人借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这一行政力量,随意向政府申请进行强制拆迁。
(2)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已搬迁数应到达拆迁总数的70%;未到达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受理裁决前应当听证。这一规定不仅扼制了拆迁人借行政裁决这一公权力,到达强制拆迁的目的,同时也防止房屋拆迁管理机构随意受理裁决行为的发生。
3、制定配套规章制度,补充完善了法规的原那么性规定
为促进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xx市政府继2022年9月出台xx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后,又分别于20xx年的3月和6月,陆续出台了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估价、拆迁安置专项资金监督、补助费标准、地段划分及听证和强制拆迁规那么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这些配套性规定的出台,使得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更加严密,监管更加严格,确保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存在问题
1、尽管拆迁住宅房屋时,在市场评估价的根底上上浮20%予以补偿,但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日益高涨,这仍然无法保证被拆迁人能够利用补偿资金购置到相同面积的新房。因此,拆迁工作仍受到较大的阻力。
2、地段好、根底设施配套完备的房屋拆迁较难。由于被拆迁人原居住的房屋路段好,根底设施配套化程度较高,生产生活便利,拆迁后所得到的补偿资金不能重置到地段和根底设施配套相仿的住房。因此,这一局部人的拆迁工作较难推进。
3、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因历史遗留原因无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房屋拆迁较难。尽管xx市政府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认定,如对有街道证明、户籍证明,且年代确实久远又没有办证的,参照有证的房屋相同对待,但在补偿价格总额中扣减5%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因存在各种不确定或未知因素,给拆迁工作带来困难。
(四)启示和借鉴意义
1、城市房屋拆迁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尽量使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条件不因城市房屋拆迁而降低。补偿价格在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根底上上浮一定比例,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2、必须制定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政府规章,增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的可操作性,使城市房屋拆迁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防止城市房屋拆迁的随意性,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3、尊重历史,尊重客观现实,在准确把握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那么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坚持原那么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是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不二法那么。
4、以货币补偿为主的拆迁补偿方式,便于被拆迁人灵活选购住房,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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