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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关于
成立
城市
市政
设施
小组
报告
县关于成立城市市政设施巡护小组的报告
关于成立城市市政设施巡护小组的报
县政府:
随着我县城市扩展和公共设施的不断完善,加强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已成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我县公共设施管理概况。
当前,我县XX县区路灯〔包括景观灯〕总盏数已接近1万盏。西至河西路,东至天华社区,南至顺城路,北至蒲塘路,但凡鹤山镇范围的重要街道和交通要道,XX县区路灯已根本布局覆盖完毕。近年来,随着城市的扩建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深入推进,我县已建成蒲江河滨亮化工程、时代广场亮化工程和朝阳大道景观工程等一大批提升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工程,极大地改善了蒲XX县区百姓的生活、居住环境。受城市化推进的进程与城市居民素质提升的速度不相匹配影响,加之我县社会经济的开展正处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近年来,我县城市公共设施的被盗、损坏较为严重。截止2023年11月7日,我县累计已被盗路灯电缆五千余米,累计经济损失五十余万元;另外,于2023年初才建成投入使用的蒲江河滨亮化工程,现已有数十处栏杆、景观灯遭到人为毁坏,累计经济损失已达数万元。
二、建议措施。
1为改变公共设施主管部门与公共设施损毁人在损毁与修复中的被动局面,建议成立专职巡护队伍对城郊结合部和蒲江河滨的公共设施进行夜间巡护。
〔一〕、利用城管局现有资源,新招并成立市政设施巡护小组,负责XX县区市政设施的巡护管理工作。具体做法是,在现有市政管理科的根底上,新招4名专职巡护队员,并配备夜间巡逻车辆和防盗防护设备。巡逻小组由市政管理科领导并对其负责。其局部优缺点如下:
1、优点。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城管局的现有管理资源;另一方面它所需资金相对较少;三是壮大了城市管理队伍。
2、缺点。一是缺失相关防盗设备,且工作人员不够专业;二是购置巡护车辆、防盗设备等设施,需一次性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三是实施该方案后,城管局的管理负担相对较重;四是与市场化管理的公司制相比,制度缺陷明显。
按照每个小组配备2人,共配备两个小组进行轮流巡护值班计算;按照2022元/人〃月〔包括社保〕的工资,加上其他福利待遇,巡查小组一年的人工本钱约为9.6万元;购置巡逻车辆、防盗防护设备需一次性投入约6万元,加上车辆维护和燃油费,每年另需配备运行费用约5万元。城管局自行成立巡护小组,首年的维护费用合计约为20.6万元,第二年起,每年的年维护费用约为14.6万元。
〔二〕对市政设施的巡护进行市场化外包。利用市场配
2置资源的优越性,花费最少的钱办成最多事,是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方向。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寻找适合的巡护公司作为我县市政设施管理必要补充,不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其优点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较为科学,投资本钱相对较少〔无需一次性投资〕;二是工作人员相对较为专业,管理考核负担相对较小。其缺点是不能获得因一次性投入所购得的设备器材。
按照蒲江保安公司递交的巡护本钱预算表,对我县市政设施的巡护进行市场化外包,需要投资的年费用约为10万元。
考虑到我县每年因巡护缺失或巡护不够专业带来公共设施损失高达数十万的实际,结合我县城市管理现有模式的弊端和市场化外包的优点,建议将我县公共设施的巡护工作实行市场化外包管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二篇: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效劳承诺文章标题: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效劳承诺
一、城市主干道无塌陷,无坑洼,完好率到达93。
二、道路雨、污水检查井设施保持完好。发现井盖、井箅、井框损坏、丧失或接到举报后12小时内更换。
三、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和设施实行年度方案审批;不出现同一路段同类管线一年内2次以上挖
掘施工〔地下
管线抢修除外〕。
四、在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施工公示牌,夜间警示标志设置齐全;施工现场
无渣土堆放,无灰土搅拌;施工路段定时洒水,减少扬尘;主次干道实行分时段挖掘,主要交通路段施工实
行夜开挖昼复平。
五、施工在公示期限内完成;接到挖掘单位的合格竣工报告后7。10日内修复路面,到达路面平整,无
塌陷。
六、保持排水管道畅通,按国家规定每年疏通2至4次,到达污水无冒溢;发现或接到举报,24小时内组
织疏通。
第三篇:X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法X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法
〔第二次修正〕
〔1993年2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3月7日发布的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22年底以前发布的局部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三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七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第八章城市燃气设施管理第九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十章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二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方便人民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以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属本方法管理范围:
〔一〕道路、桥涵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路肩和桥梁、立体交x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和平交道口、涵洞、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设施;
〔二〕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的专用管道、沟、渠、塘、检查井、泄水井、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等设施;
〔三〕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等设施;
〔四〕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变压器、配电间、输配电线路、地下电缆等设施;
〔五〕供水设施,包括供水专用水库、引水道、取水口、水厂、取水井、泵站、管道、闸门、消防栓、公用水站等设施;
〔六〕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汽车和公共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回车道、站棚、护栏、站牌、城市客运轮渡码头、岸线等设施;
〔七〕燃气设施,包括气源厂、煤气柜、压送机房、调压站、输配管道系统、液化石油气罐装厂、贮气罐、充气钢瓶库、供给站等设施;
〔八〕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痰盂、垃圾粪便专用码头、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最终处理场、车辆清洗场〔站〕等设施;
〔九〕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小游园、游乐场、纪念地、公共绿地等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察。市政公用设施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和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那么。城市XX县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工程纳入开发和改造方案,并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当。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增加市政公用设施容量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增加设施容量所需的投资纳入工程方案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建设。
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各具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其他阻碍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障碍,保持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八条机动车辆经过桥梁、涵洞、隧道、地下通道时,必须遵守限载、限递、限高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重量超过桥梁负载量的,通过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其装载超高的,履带车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均应当经城市道路、桥涵管理部门许可,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城市道路、桥涵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同意,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条铁路与城市道路的平交道口必须接平。铁路管理部门需临时改变轨面高度,应事先与城市道路、桥涵管理部门联系,并按照城市道路的要求及时恢复。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口必须与路面接平。
2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二〕擅自摆摊、搭棚、占道作业、插坚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
〔三〕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
〔四〕挖砂、取土及有碍道路桥涵设施平安的作业;
〔五〕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第三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当到达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核定水质水量后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十三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以下活动:
〔一〕堵塞排水设施;
〔二〕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
〔三〕占用、改建、撤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
〔四〕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下水道的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勘定核准,方可施工。
第四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在城市防洪堤防管理范围内不准采石、挖砂、取土,特殊情况需要采石、挖砂、取土的,须经城市防洪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按照矿产资源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修建跨越城市河道的桥梁、管道和渡槽等工程设施,应当确保堤防平安,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泄洪和排渍。
第十七条利用城市专用防洪堤作机动车道,须经城市防洪管理部门许可。沿江河的通道闸门,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影响河道堤防平安时,应当限制使用、改建或者封闭。
第十八条在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倾倒垃圾、废物和擅自堆放物品;
〔二〕擅自修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三〕擅自砍伐护堤林木;
〔四〕其他侵害城市防洪设施的活动。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照明设施的,须经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条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损坏或者私自迁移、撤除路灯杆线、灯具和其他附属设施;
〔二〕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接线;
〔三〕依附路灯杆搭棚、盖房、堆物;
〔四〕在路灯杆上拉线、涂写和张贴广告。
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城市供水设施,须到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自备水源的单位敷设管道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线连通。第二十二条在供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擅自启闭、改动、占用、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