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基层
法院
适用
方式
审理
案件
情况
统计分析
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完善速裁机制契合效率与公正之平衡
——XX市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孙国红
××年初,XX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在借鉴其它地区法院实施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成功经验的根底上,结合本市法院实际特点,对全市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局部民商事案件试行速裁机制进行审理。下面笔者就全市法院适用速裁机制审理案件的根本情况作以总结,希望通过对本地区速裁机制运行中的根本作法、制约因素、存在争议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挖掘更深层次的审判规律性特征,从而对进一步完善速裁机制,契合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有所裨益。
一、根本情况
我市基层法院及法庭对案件实施速裁审理,以简易、便捷、迅速、低耗为理念,两年来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件,占基层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总数的。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结案天数为天,民商事案件整体平均结案天数由××年的天缩短为××年的天,降低了诉讼本钱,优化了审判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社会反响较好,当事人评价较高。实施速裁的模式主要是以简易程序的流程管理为主导和特征,通过依法减少流程环节、加快运转速度实现快调快审:
⒈随立随调,当日结案。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符合立案条件,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当即立案,由立案庭当即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当即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对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那么按流程管理规定移送相应的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按照简易或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设定举证期限,在适当时间正式开庭审理。
⒉简便传唤,即来即审。业务庭在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依据民诉法第条关于“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以及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的规定,通过 、传呼等简便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在争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当即开庭审理或迳行调解,改变了以往不分案件性质、难易程度一律给天辩论期限、一个月举证期限的作法,省略了送达、公告等环节,使一局部案件在立案后一周内得以审结。
⒊压缩期限,简化庭审。我市各院普遍实行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将格式化的书面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以及法庭纪律等一并送达,庭审中那么不再重复读,既给当事人以充分了解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时间,又减少了庭审环节,使每次庭审平均节约时间约分钟。在送达上述相关通知的同时,询问当事人双方关于举证期限、辩论期限的意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和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压缩期限,突破辩论期的限制,尽快开庭。
二、制约因素
速裁机制在我市实施两年来在表现出效率优势的同时,也有一些不协调的制约因素从中显现,主要是:
⒈审判人员认识不统一。有的法官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已经相当简化,再简化就会突破程序公正的底线,从而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况且关于速裁,法无明文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速裁的实施运作相当保守,根本上只是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加大了调解力度,减少了庭审的某些环节,与以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区别不大,效果不明显。
⒉效率与质量难以平衡。我们的法官来源复杂,法官素质差参不齐,许多法官缺乏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缺少较好的法律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习惯于集体合议、领导把关、审委会定夺,缺乏单独决断、当庭判决的能力,不能也不敢当庭下判。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为调解、撤诉结案,判决案件所占比例仅为左右,当庭判决案件更是凤毛麟角有的法官对公正与效率缺乏深刻的理性认识,为单纯提高审判效率,不应缺席判决的缺席判决,不愿调解的强制调解,应予保障的诉权未予保障,当事人想充分阐述理由和主张而被粗暴制止。更有的法官由于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因素,在追求审判效率的名义下,违反法定程序,枉法作出裁判,损害了司法公正。不以质量为保证,效(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率的提高只能加速不公正案件产生的机率。
⒊速裁机制缺乏标准性与可操作性。目前,关于“速裁〞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操作规程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均是互相借鉴经验,自行制定规那么,且均在试行之中。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我市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对速裁的理解不统一,做法上亦不统一,对于速裁到底是怎样的概念,是属于简易程序还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审限如何计算,速裁可以免去一般诉讼程序的哪些步骤,当速裁程序无法进行是转为简易程序还是转为普通程序,程序的转换需履行何种手续等等均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事实上,标准性与可操作性是程序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如果对已经出现和频繁发生以及可以预见将会发生的各种程序问题不能作出具体规定,这种程序必然是不成功的,而无需争论,速裁属于审判程序的范畴。在这种立法局面下,笔者认为,速裁急需以法律明文的形式被做以详尽的、可操作性的标准。
⒋物质装备难以保障。由于区域经济开展不平衡,缺乏经济上的保障,在送达、传唤、庭审等环节的交通、通讯、微机设备等方面均不能给速裁机制的运行以良性支持,难以真正、全面实现速裁。
三、两点争论
由于上述制约因素的影响,在速裁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关于实施速裁有无法律依据和是否必要的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关于实施“速裁〞有无法律依据
有观点认为。速裁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商案件根据其难易简繁程度以及对程序的适应性不同,分别实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审判程序,并没有规定速裁程序,因此,速裁程序对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也就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审判活动是一项保守的司法活动,只能按照立法已有的规定去操作,司法脱离立法或者司法高于立法,都会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将法无明文规定的速裁程序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不利于法律的统一。而笔者认为,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的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的效果,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对现有制度中阻碍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习惯与做法进行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同时司法的特征之一——及时性表达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司法的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与整体管理有关,法官操作及时与个体素质有关,及时表达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而速裁运行模式的绩效正表达了操作的及时性。同时,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更为构建案件速裁运行模式提供了理论根底。
(二)、关于实施速裁是否必要
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已相当简易,况且速裁程序的核心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辩论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因此,速裁程序不是应然性的而是或然性的程序,要受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速裁,法院就无法启动该程序。缺乏了程序应具备的强制性,速裁也就不能称之为程序,那么审判实践中的速裁程序即会彻底夹失其诉讼地位。司法实践中双方均要求法院快速处理,即时解决的案件并不多,专门设置速裁没有必要。而笔者认为,从法院现实的人员状况以及受理案件的状况看,构建速裁程序不仅时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⒈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开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传统的社会内部非正式的调解和处理矛盾的手段已经不再像以往那样易于被人们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公民更愿意利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迅猛增长,这些案件的%集中在基层法院,且其中小额钱债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诉讼案件无限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仅靠扩编增员即不是现实选择,也不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构建速裁机制,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负担。实践中,因结案周期过长,案件积压、超审限和反复开庭、当庭宣判率不高,以及简单案件不能以较为简化的程序速审速结,而导致诉讼迟延,诉讼本钱过高和诉讼资源浪费,几乎成为制约法院确保公正、提高效率的普遍性问题。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对小额诉讼速裁速结,从而降低诉讼本钱,方便群众诉讼成为解决问题的迫切需要。国外许多国家设有简易法院和小额法庭,英美法系的不少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小额裁判法,西方主要兴旺国家,均以较为简化的程序到达迅速裁决,解决纠纷的目的。简易、快捷、低费已成为国际范围内现代民商事审判的趋势和主要特征。及时更新理念,及时完善立法,我们才能在立法和司法上与国际接轨。⒉可行性:速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基层法院所审的小额民商事案件,且速裁的启动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选择,是民事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符合当事人自愿原那么和民事诉讼法设定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宗旨。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速裁机制裁决的案件不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我国许多省市已经进行了诉讼速裁机制试点,且运行效果良好,这为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小额诉讼速裁机制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依据。
四、对速裁的完善
综上,我们必须通过立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简易、快捷、低费的速裁理念固定下来,使其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可操作性,使们的审判实践更标准、审判活动更科学。在完善关于速裁的立法中,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应当受到充分注意:
(一)、准确界定速裁的概念和性质
关于速裁的概念,可以表述为。速裁是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证据充分的简易民事案件迳行调解,不开庭审理或直接开庭审理,迳行判决的审判活动。同时应明确,速裁属于简易程序范畴,是对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二)、明确速裁适用范围
对于速裁的适用范围,可以采用双轨制的划分标准,一方面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另一方面将满足以下条件的案件适用速裁审理:⒈法律关系明确,诉讼请求单一,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以下案件:无担保和时效争议的借贷纠纷。结婚时间短或分居时间长,无财产、债权纠纷,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扶养、抚养、赡养案件。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其他民商事案件;⒉无需法院依职权举证;⒊诉讼当事人的相对方对另一方的诉讼证据无异议,且表示放弃提交反证,放弃举证期及辩论期;⒋双方当事人可以随传随到,或者被告送达方式明确简便;⒌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速裁程序,不受适用范围限制。
(三)、标准速裁审理流程
⒈统一审判组织设置。为减少案件流转环节与时间,同时防止立审不分现象发生,应在立案庭统一设立速裁组专门负责速裁案件的审理,并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办公工具。速裁案件的审理由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主持。⒉突出调解环节。速裁审理方式应采取调解前置,并将调解贯穿于整个庭审活动;速裁法官应当加强与地方民调组织的联系,设立办案联络员及联络点,实行就地办案,巡回办案等诉讼方式;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要求法院发给调解书予以确认的,由准备法官书面审理,如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立即制作调解书,并在小时内将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调解纠纷,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速裁法官应主持双方迳行调解,如达成协议,应及时制作调解书,于小时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立即转为开庭审理程序。⒊扩大迳行判决范围。对于以下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因一方的履行能力有限而产生纠纷;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经过庭前证据交换对事实的争议已经解决,只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对此类案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