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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执法
责任制
工作
调研
报告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标准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选定的课题,由市人大区代表团及区人大组成调研组,对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分别走访了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委、市纠风办、市高院、市检察院以及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5个、听取汇报2次、查阅大量文件资料,对本市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总结和分析,并提出假设干对策和建议。
一、本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标准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假设干意见(国发()37号)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根本内容和工作要求,市政府总结以往试行先行的经验,发出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府发()27号),各级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着力推进,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
梳理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前提和根底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假设干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本市经济委员会等53家市政府执法部门和本市XX县区人民政府等19家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编撰了市市级执法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该依据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共1300个,其中市政府委办局48个、市政府委办局所属单位1228个、区县政府19个、其他5个;行政执法事项4698项,其中市级执法单位2876项,区县政府1822项,行政执法事项按类别分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用)以及其他共9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3526件。
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在于落实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年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该方法界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作了细化,把责任承担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并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主体;分解了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形式,将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并规定了从轻、减轻以及免予追究的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标准了责任追究的程序。
(二)、公布行政信息、建立查阅平台、推进政务公开
努力推进信息公开,这是推进政务公开透明的突破口,市政府通过制定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集中受理窗口、开发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设立新闻发言人、编制政府公报和开展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措施,使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先导工程发挥积极作用,使市民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通过公开的行政信息,正常地行使权利,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据调研组查证,本市53家市政府执法部门和19家区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都设置了相关版块,公布了本行政机关的职责、机构设置、相关法律法规等。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有专门的信息公开版块,分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和信息公开年报四个栏目,各栏目下又有该栏目详细的归类介绍和公示信息。区政府网站,将栏目分类更为细化,分为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目录、政府文件、开展规划和方案、重大事项公开、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人事方面公开、公众效劳事项、政府机构和职能、实事工程、统计公报、部门信息公开和其他政府信息等13个栏目。这些措施为行政相对人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便利,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行政复议,完善内部监督,标准行政执法
近年来,市政府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着力推进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工作。年,市政府法制办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86件,办结128件,其中依法维持91件,依法撤消具体行政行为3件,确认行政违法2023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2件,并且针对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程度高的工商、房地产管理、公安、劳动等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导和纠正,逐步推行审计公开,要求被审计单位建立审计整改情况反响报告制度,以公开促整改,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行警务督察全程介入执法监督的机制,据统计,2023年来,全市警务督察部门出动警力29万余人次,开展专项督察12337次,提出督察建议9696条,帮助落实整改措施742023条,发出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997份,移送相关部门处理392起545人,通过明警纪正警风,责任倒查,亡羊补牢,推进和标准公安执法行为。此外,各级政府信访部门通过接待群众上访、信访,认真处理相关诉求,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四)、创新监督机制,寻求有效抓手,加强外部监督
广义上讲,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行政执法内部自行制约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近几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寻求有效抓手,先后组织开展了“旁听百例庭审〞专项调研和检查本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活动。“旁听百例庭审〞专项调研共旁听全市各级法院庭审案件137例,其中行政案件19例,占旁听总数的13.9%,促进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维护了司法权威,保证了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检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是对“旁听百例庭审〞活动的继续和延伸,它拓宽了市人大依法监督政府行政和司法工作的渠道,一方面通过行政审判的平台了解本市行政执法的现状和问题,另一方面了解审判机关行政审判的水平及能力,从中又可以反视权力机关在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审查政府规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发挥市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能作用,共同加速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年市人大常委会加大了信访工作的力度,全年受理群众来信、来电、电子邮件2万多件,接待来访6000多批8000多人次,并催促政府解决撤除违法建筑、治理环境污染、出租车驾驶员吃饭停车难等实际问题。
(五)、加强沟通互动,利用各种资源,标准执法行为
依法监督、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相辅相成,各国家机关之间基于崇尚法治,标准行政执法,追求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应该进行良性互动。
近几年来,市政府建立起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两会制度〞,即建立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会和典型案例研讨会制度,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不少行政部门,尤其是行政争议多发部门,注意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研讨,建立了定期沟通会制度。定期将行政执法情况向法院进行通报,使人民法院了解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也能有针对性地对行政机关进行事先的具体指导。对于重大、疑难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以及可能发生重大行政争议的事项,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典型案例研讨会,邀请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从法理上为政府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出谋献策,为依法行政提供专家指导。
行政审判是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司法活动。年,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990件,审结1983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8.8%,这在全国范围内是最低的;年上半年,区人民法院共受理54件,审结29件(其中判决维持9件、判决驳回起诉12件、当事人撤诉7件)。对司法机关每年审判的大量行政案件进行总结归纳,可能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便于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全国率先实行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建议书〞、“白皮书〞制度,旨在总结、梳理行政审判工作中政府执法有误而败诉的相关问题,以便政府部门举一反三、亡羊补牢。事实证明,这项制度确实产生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形成多方联手打造法治政府的机制,有利于权力机关了解实情,有效地行使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区建立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区政府法制办、区法院行政庭之间的沟通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区法院行政庭对本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在日常工作中,区法院行政庭随时将该庭的立案情况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区政府法制办,为权力机关依法有效行使监督权创造了有利条件。
(六)、细化裁量权限,探索执法基准,防止滥用公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那么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提高行政效率、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固有特征使其在施行中出现如滥用职权,行政处分前后不一、轻重不一、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近年来,市检察机关与市政府十多个局协手探索,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依法对原来授权过于宽泛的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弥补了法律不周延的缺陷,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压缩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以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提高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水平,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年本市检察机关对认为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54件,提出检察建议29件;年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13份。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规、立制建议20232件,被采纳95件。
二、目前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主要问题
本市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局部梳理和分解工作滞后
市政府已经开展了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但是由于局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之间的冲突、疏漏、权责不一等问题存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目前我国已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高达八千余部,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机关执行,而各级行政机关所发布的标准性文件更多。由于立法主体不同,立法技术的原因以及部门利益或部门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造成职权交叉、职责不清、法规不统一等问题,可能导致一些执法行为的冲突,难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同时,尽管市级行政机关已经初步将相关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尚须科学合理的细化,目前值得关注的是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相互衔接还不协调,执法流程还有待进一步清晰、具体和明确。
(二)、责任追究机制的运作不理想
目前,执法机关在违法执法的责任追究上主动性不够,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大。有些执法机关面对错案或者执法过错,出于各种因素考虑,主动追究的少,而迫于外部压力被动追究的多,对相关责任人员不愿追,不敢追,从轻追,或者“只纠错,不究人〞,或者“追了不报,内部消化〞,或者让其辞职,以逃避追究,而对相关责任领导更是不追究或者象征性地追究。同时,市监察委员会、市人事局等上级部门发现区县或条线行政部门过错案件和违法执法行为的渠道不畅,信息不多,认定违法执法的标准不明确、不统一,也是导致追究力度不大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很少有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所反映的情况看,各行政主体还是不同程度存在执法过错,这种低追究率说明执法责任制执行刚性缺乏,其覆盖面及深度是不够的。
(三)、个别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尚流于形式
在政务公开方面,形式上的公开比内容的公开容易得多。每一项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步骤、时限等都应该公开,其中执法依据、执法职权由于历史原因尚存在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