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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政工作自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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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 工作 自查 报告
民政工作自查报告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地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兴旺、法制健全、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在社会各群体中,残疾人是在生存和生活方面遇到困难最多的群体,最容易受到伤害和侵害,而抗风险和自我保护能力又相对较低。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果没有外部的帮助,他们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残疾人应该是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对此,我国法律和法律性文件中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残疾人也应该运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法律援助及其申请程序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效劳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国家司法部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发出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司发通[1997]056号),对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申请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都可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效劳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另外,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因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该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法律援助的范围中,残疾人除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外,经济确实困难的,还可就其他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有:法律咨询和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效劳。 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以下材 2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根本情况;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该通知还就法律援助的程序作厂规定。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诉;其他非诉的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领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使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残疾人一旦获得法律援助并被人民法院认可,即可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寻求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202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对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生活确实困难的; 4、当事人是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火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生活困难的; 2023、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是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根据上述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残疾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无论是否已经获得法律援助,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经司法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讼法律事务,由申诉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诉。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 4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应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定承方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效劳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承办人员。同时由承办人员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签订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2、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法律援助机构应重新审议一次。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效劳机构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效劳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12日),就司法救助及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通知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 5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领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使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残疾人一旦获得法律援助并被人民法院认可,即可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寻求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202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对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生活确实困难的; 4、当事人是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火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生活困难的; 2023、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是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根据上述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残疾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无论是否已经获得法律援助,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经司法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篇:民政工作自查报告民政工作自查报告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民政局的精心指导下,全县民政干部职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和“三个建设年〞活动,以“满意在民政,工作创一流〞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推动全县民政工作加快开展,民政工作自查报告。县烈士陵园搬迁重建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建设、社会事务管理等各项民政工作进展顺利,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全县民政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民政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多项工作受到上级表彰。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岗位目标争名升位活动先进单位〞、“本职工作争创一流先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平安博兴建设先进单位〞、“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被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表彰为“全省军休工作先进单位〞。 一、救灾救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敬老院建设、慈善救助工作成效显着 今年以来,我们加强城乡低保标准化建设。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545户、3331人,农村低保对象5664户、7869人,从今年一月份起,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月人均补差150元以上,自2023月份开始,城市低保人均补助到达160元以上;从今年一月份,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自下半年起,农村低保按分类施保标准发放,其中a类特困、b类较困、c类一般户每人每月分别补助75元、60元、55元,农村人均月补助水平到达60元以上,低保金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度)发放、及时到位,每年发放城乡低保金近202300万元,占全县总人口2.3%的城乡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网,根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照省市部署,今年3月份开始,我们开展了城乡困难居民普查工作,圆满完成了普查的各项任务。其中,城镇困难居民普查共普查1781户、4301人,占城镇总人口的6.99%。农村困难居民普查共普查15345户、25368人,占农村总人口的6.16%。加强了以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低保标准化建设。从今年9月份开始,城市低保全部移交社区及居委会管理。我们将已死亡的低保对象停发,将新致困人员及时纳入了农村低保,共调整农村低保对象126人;共取消23户、52人的城镇低保待遇,新xx市低保对象29户、61人。在城市低保实现分类管理,分类施保的根底上,大力推行农村低保的分类施保工作,目前,按照分类施保确定的新补助标准,已全部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金520多万元。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照我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重病低保对象及特困家庭进行医疗救助的审批审核工作。对37名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13.88万元,对21名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5.7万元。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2023年春节前,组织走访慰问了2023处敬老院和局部五保对象,为五保老人送去了慰问金、食用油、猪肉等价值2023多万元的慰问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投资2023万多元,为全县五保老人每人定做夏装一套。我县现有五保对象1163人,集中供养率到达80%,建立起了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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