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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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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法律服务 状况 考察报告
2023年基层法律效劳状况考察报告 以农村基层法律效劳所为窗口 第一局部理论框架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照旧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爱好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效劳、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争辩中国基层法律效劳的现状与改革在争辩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始终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根底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局部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全部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逆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供给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洁、小额的案件供给低廉、快捷的法律效劳,亦即“获得正义〞〔〕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殊是宽敞农夫供给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效劳,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效劳〞是指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挂念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询问,以及关心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效劳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供给法律效劳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进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效劳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供给的上述法律效劳为切入点,观看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效劳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效劳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效劳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依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说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效劳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二、方法与路径 在课题给定的一年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全国性文献调查为根底,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把握法律效劳所的进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效劳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终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⒈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效劳所从成立、进展、富强,到变革、抑制、衰落,直至今日面临被废止或遗弃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化过程的现有文献,我们期冀获得以下信息: .成立基层法律效劳所的客观缘由、理由或背景是什么?这些缘由、理由或背景中哪些是构成基层法律效劳所的客观生存根底和或生存价值确实定性因素? .目前确定基层法律效劳所存在的这些因素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已从根本上或在确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法律效劳所生存的客观根底和或减损了它的存在价值?或者,是否反而进一步丰厚了它的生存根底和或增加了它的存在价值? .为什么对基层法律效劳所进行一而再再而三的改革?每一次变革基层法律效劳所的主观因素或动机或目标是什么〔包括变革者和被变革者两方面〕?变革者的目标哪些是基于上述客观因素所致,哪些是由于变革对象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哪些可能通过有效的改革措施而实现?原创:还有哪些反而由于变革措施自身的无效或负效应而加剧? .在基层法律效劳所的变革和演进过程中,是否已经消逝了替代性法律效劳机制?假设是,那么这些机制相比基层法律效劳所而言存在哪些优势和劣势? .目前基层法律效劳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效劳体系中的作用。 .目前关于基层法律效劳所角色的主流观点评价和政府的政策趋向是什么?其理由〔各〕是什么?受到哪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以上全部信息都要用文献资料所供给的事实或信息说话,而不能凭借争辩者的主观猜测。需要进行分析和推想时,留意通过明确的差异性表达将争辩者对事实或信息的陈述与争辩者个人的推想加以区分。 ⒉实证考察与信息的猎取和使用 由于现有文献资料所能够供给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资料的残缺、笼统、抽象、以及资料获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观性,都阻碍了对于目前法律效劳所获得全方位的了解。为此,我们在全国选择了个考察点,进行深化、具体、微观的观看和解剖:中部地区湖北省的市,西部地区四川省的市〔南〕和山西省的县〔北〕,东部地区兴旺的市市的考察仍在进行中,故报告未并入本文。这些考察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虽然它们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经济、社会、文化背景根本相像的地区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们是整个中国基层法律效劳所的缩影。我们期望在通过文献资料了解基层法律效劳所的全面的〔全国的〕、宏观的和根本的〔笼统的〕状况—特殊是了解其进展的历史脉络—的根底上,面对中国如此之大、法律效劳所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个体分析,或许能够从差异性中找到中国基层法律效劳所的某些共性,观看中心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图在现实中得以执行、抑制或变异的程度和缘由,从而为新的决策供给一个自我检讨的视角。 .考察范围 进行实证考察、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争辩对象,即乡镇法律效劳所和司法所〔未将司法所列入行政主管部门而作为争辩对象,是由于一般仍采两所合一体制〕、行政主管机关即县〔或市〕司法局、供给效劳的主要场所即基层法院、竞争对手和改革者预期的替代者即律师事务所、改革者主观预期的将来替代者即法律救济机构、效劳对象或消费者即当事人、业务伙伴暨市场对手即人民调解委员会。 .考察目的 对于法律效劳所的考察目的,除了解该所设置的时间、数量、依据、理由、背景以及法律效劳工作者人数、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案源和收支状况、工作过程、工作成效、以及他们与其他基层法律效劳主体之间的关系等根本状况之外,也重点考察法律效劳工作者的主观感觉、自我评价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和境况。 对于司法局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该地区法律事务所的概况及其在司法局统辖的基层法律效劳体系〔包括律师事务所、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救济〕中的相对角色,特殊是相对于律师而言的利弊得失,其中包括司法局作为对整个法律效劳体系的统一管理者对于法律事务所现实作用的评价和对其前景的猜测和愿望。此外,通过司法局考察该地区法律效劳所的整体生存环境,包括当地经济进展状况、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或和政策倾向、以及该局对法律效劳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其效果。 对于基层法院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基层司法当事人获得的状况,包括的比率、人的身份和专业水平、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在其中的作用〔特殊是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水平的比拟〕、以及法官对于法律工作者群体的总体评价和态度。 对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救济机构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其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效劳对象和案源、收支状况、面临的困难、以及他们与法律效劳所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其中包括他们的主观感觉、评价和愿望。〕 对于当事人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当事人在面对纠纷、期望获得法律救济特殊是司法救济时,如何获得关于法律效劳市场的信息,他们为何、通过何种途径选择了某位法律工作者或某位律师,他们对于所获得的法律效劳满足度如何,等等,从法律效劳市场的消费者的角度来评价法律效劳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效劳体系中的作用。 考察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附带性的,主要是由于这一机构与基层法律效劳所之间存在人员交叉的状况,并且可能在基层法律效劳大市场中存在此消彼长或者相辅相成的关系。 .考察路径与方法 介入进路。鉴于中国的国情,在考察对象涉及政府机关〔从中心政府到地方基层〕的社会调查中,适宜把握介入被调查对象的切入点是必需权衡的一个因素,一方面,获得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关心,经常需要借助确定程度的私人关系;另一方面,保证信息的真实和精确     性,那么需要与被调查者保持适当距离,所借助的私人关系不能与被调查者有利害关系,以免构成对猎取真实信息的干扰和阻碍。为了从不同角度接近和了解调查对象,我们在不同地区选择了不同进路:在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在县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开发区介入的;在县地的调查是通过检察院介入的;在地的调查直接是在当地司法争辩所关心下进行的。 调查的具体方法取决于调查事项的性质、调查的预期目标、以及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之间的沟通力量等因素。在中国的基层调查,必需正视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素养不高和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这种局限使我们限制了对书面调查方式的使用〔比方问卷调查〕,而更多依靠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包括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能形成互动式的沟通从而保证对状况的真实而精确     的了解,并使调查者能猎取很多贵重的感性信息和附带信息,但此种方式无法具有书面调查所具有的系统、面大和高效率的优点。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接受了综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间相互印证,包括:阅读当地文献资料、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参与观看、个别访谈、考察对象依据课题组的要求直接以书面方式叙事。 文献资料是对历史的现实表达和对现实的历史记载。调查收集的地方文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司法局及其隶属司法局各部门、各单位近三年的年度总结报告;〔2〕司法局有关管理、标准基层法律效劳部门的内部规章、文件;〔3〕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律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等;〔〕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地方志。不过我们在使用文献资料时进行了比拟谨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基层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现状,这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并不为社会、上级和和学术所关注的静静无闻的群体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须掩饰的,因而他们在供给书面材料上可谓是“倾囊相助〞。然而这些年度总结报告是作为年度向上级反映工作成果的载体,所引述的大量数字可能存在水份。调查组曾特地就这些数字的统计方法询问过有关职员,我们获得的答复或者模凌两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知我们:这些数据并不都是真实的。因此,这些数据和依据这类数据获得的官方全国性统计数字都不能成为形成我们结论的依据。然而,这些虽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字却在某些层面上供给了开掘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线索,至少,在中国各界统计数字〔包括司法统计〕都存在相像问题的状况下,这些数据在评价法律效劳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效劳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和角色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座谈会是我们调查所实行的最主要方法。由该地区司法局组织的由司法所所长和法律效劳所全体成员参与的座谈会,也邀请各个律师所的代表、负责法律救济的司法局官员或律师参与,由他们介绍本部门或本单位或本人的根本状况的过程中,调查组不断插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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