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基层法律效劳状况考察报告以农村基层法律效劳所为窗口第一局部理论框架一、选题与定义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照旧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爱好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效劳、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争辩中国基层法律效劳的现状与改革在争辩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2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始终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根底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局部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全部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逆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供给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洁、小额的案件供给低廉、快捷的法律效劳,亦即“获得正义〞〔〕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殊是宽敞农夫供给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3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效劳,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效劳〞是指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挂念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询问,以及关心书写法律4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效劳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供给法律效劳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进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效劳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供给的上述法律效劳为切入点,观看其在我国整个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