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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消防
监督
执法
调研
报告
消防监督执法调研报告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效劳的消防监督工作,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何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消防执法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将消防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公安消防机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现有的消防执法制度,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是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人抛砖引玉,结合自己在消防行政执法岗位的一些浅薄的认识和看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供大家参考。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后,国务院相继制定了37个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标准、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根底,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根底,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日趋标准
随着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工程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2023项消防审批工程,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平安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标准、火灾调查标准和社会消防平安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标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效劳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以及笔者在消防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开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执法软环境举步维艰
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缺乏。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开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在原有各种法律、法规的根底上,包括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这都要求具备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和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但现状却十分差强人意,以XX县区的现状为例,全县辖区面积2528平方公里,人口62万,辖26个乡镇,全县的个体工商户13596家,非重点单位142家,消防平安重点单位122个,202223执法年度,金沙消防大队共检查单位202362余家,而我县消防大队大队机关仅有5名干部,其中3名大队领导、内勤参谋1名、防火参谋1名,平日还有大队干部必须参加的各种学习会议,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核、检查、评比,防火监督干部还得参加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安排的一些临时性的工作,都大量的挤占消防监督员的精力和工作时间,使消防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在德国、美国等欧美等兴旺国家消防员和当地居民的比例一般是1:202300,而我县的比例是1:20666,全国的比例是1:2023000,我国全国的消防员和人口比例的平均水平只有欧美兴旺国家的十分之一,而我县的比例更是缺乏欧美兴旺国家的二十分之一,同时,因为我国地广人多,城镇化水平低下,乡镇距县城距离过大,仅以XX县区为例,我县相对人口和土地面积在全区还不算大,各县城到各乡镇的道路在全区来说还算是最好的,根本上都是柏油公路,但如果要到距最远的乡镇检查一个加油站,一个来回,加上中午休息的时间都要整整的一个白天,单就以上数据和事实已经充分暴露目前我国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所面临的警力严重缺乏的问题,已严重影响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2、地方行政干预导致执法不公。公安消防是一支现役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开展地方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开展软环境,同时因为消防部队办公业务经费、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常委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消防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消防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消防部门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消防执法不公现象的出现,“绿灯〞如果不开有时又会影响消防部门和地方党委和政府不和谐的情况出现,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地方行政干预将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那么。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分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均为公安机构或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也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处于为难境地,这就致使了一些火灾隐患长期无法根治,也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所幸,随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有效解决。
4、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目前社会消防平安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无视消防平安;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分不认同,使消防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平安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平安意识还有待时日,本人在XX县区工作期间对一个已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酒楼进行检查时,提问单位员工火灾报警 号码是多少,此员工略加思考答复:“好似是823好多好多〞,可能有人会说这是个别现象,但细经思索,社会化消防、全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重道远,现在全国探索的农村、社区、街道消防平安管理模式和各地的试点工作有多少实效,还值得我们慢慢思考和检验。
(二)现行消防行政处分程序烦琐,效率低下
我国现行的消防行政处分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分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分决定。假设管理相对人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分人仍不履行处分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烦琐的执法处分程序消耗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大大降低了行政处分的效率。所幸的是,新消防法的公布,对一些须设有前置条件进入处分程序的条款作了修改,将会使这一现状有所改善。
(三)消防行政执法不标准
1、法律条文、相应的技术标准应用不准确
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运用上把握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有的执法者在应用法律条文中,只会应用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而不应用其它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使得法律条文运用不完整,对于一些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不能够按照标准定性,从而使得消防工作不到位。还有的执法者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用消防法法律责任中的条款,而在下发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中却应用消防法火灾预防中的条款,有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明明应该填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条款的,而老是简单地打一条违反消防法的条款进去,更有胜者,有些在基层执法工作一线的执法人员,根本上每次出去检查都会发现被检查单位的灭火器缺乏的情况,但执法者本人连竟然不知道有一个标准叫建筑灭火器设计标准,连标准内规定的严重危险、中危危险、轻危险的场所的规定都不得不知道,就一句“灭火器数量缺乏〞完事;对商场进行审核不知道有一个商店建筑设计标准,所以,由于执法者文化素质较低、不学习、不研究、不善于思考,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条文,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确,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的现象。致使消防行政执法不标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法律文书的运用、填写不标准
(1)在对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检查中,一些没有违反消防法和XX省消防条例的行为应采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于一些存在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规定实施处分。而某些消防部门那么二者颠倒,该处分的不处分,不该处分的处分。
(2)行政处分法中规定。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些单位由于疏忽大意,在下发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时没有告之被处分单位。更有甚者,还有就是我区各大队在行政处分中普遍存在的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进行处分时经常出现的本应对个人实施的行政处分按照单位的进行处分。
(3)一些单位在法律文书的填写上不标准,应该两个承办人一起签名的往往只有一人签名,尤其是一些不起眼的地方,比方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消防平安检查意见书这些平常经常运用的法律文书。在行政处分法中明确规定: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应该是两人执法。如果这些消防部门在下发法律文书时只有一人签名,即代表该执法行为是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列举的只是在日常工作中较为容易出现的法律文书的运用和填写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起眼,却能够直接影响到消防部队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甚至会因为一时的不慎引起消防行政执法败诉。
3、执法程序混乱
(1)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分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单位为图省事,发现违法行为先实施处分,然后再补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政处分审批表、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等相关的手续。或者干脆就不问材料,不下发相关的法律文书。还有的执法者对当场处分和一般处分运用不准确,对不应当场处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分。行政处分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202300元以下罚款,对于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实施当场处分。某些执法人员对于这些根本的法律常识不知道,竟然为了图方便而将一般处分变为当场处分。
(2)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行政处分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而有些单位为了图方便不按照规定提前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是将告知笔录和行政处分决定书这二种法律文书同时下发。
(3)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4、执法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规定
消防行政执法缺乏力度,执法随意性大。以罚代停,以罚代改,以罚代拘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当事人不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情节的却减轻了处分,而从轻及从重处分条件,完全依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行政处分中“喊高罚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