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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州
停车场
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
广州停车场管理方法广州停车场行业协会
XX市停车场管理方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XX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道路运输站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方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方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本方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用道路设臵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1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方法。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配合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规划及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城乡规划、土地、建设、房屋、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本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开展年度行业效劳质量信誉评价和培训工作,在停车场行业推广智能化管理手段,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市
2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开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开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应当配套规划驻车换乘停车场。
第八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配套建设或者增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或者增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按照XX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停车场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和停车场设计标准。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本市交通实际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安排情况,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方案并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资金,将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方案。
驻车换乘停车场等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
3停车场,以及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效劳性设施用地内增建地下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本市采取以下措施,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一)申请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本市建设工程工程联合审批工作模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符合房地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整体空间投影的占地面积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效劳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费标准的根底上适当上浮。
第十一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手续。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房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械式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方法。
第十二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管理规定,不影响消防平安、不影响既有建筑物采光、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可以不按独立建筑实施建筑退缩。
新建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或
4者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停车场内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下述条件的,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利用自有用地范围内空臵的场地安装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当在原有室外停车场地或紧邻现有商业、办公建筑设臵,不得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及退让范围,不得占用既有消防通道,与周边现有建筑的退缩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要求。
(二)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停车架最高点)应当不超过6米,采用通透式的机械框架并宜采用垂直绿化进行遮饰,防止对城市景观造成影响。
符合前款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求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地块和符合条件的高架桥底等场所,设臵临时停车场。
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臵临时停车场,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
5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管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属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设臵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
超过规定时间在时段性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住宅停车场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
依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开放的住宅和单位自用停车场,可以按核定价格收取停车效劳费,其管理参照本方法经营性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约停车效劳企业,实行错时停车。约停车效劳企业可以根据停车需要者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停车效劳。
单位或者个人合作错时停车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6
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领发票等手续。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投入经营前,凭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证明等材料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价格核定手续。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停车场经营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停车场经营主体、经营地址;
(二)停车泊位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报送资料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停车场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同时相应调整或撤除停车场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停车场
7信息化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全市停车场行业管理系统,发布停车诱导信息。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交通需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停车诱导屏等设施,发布区域停车诱导信息。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催促辖区内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标准从前端直接上传停车场数据。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XX市公共停车场(库)行业管理数据联网技术标准等地方技术标准,实时、稳定、完整、准确地从前端直接上传空余泊位和收费数据,不得无故中断、终止数据上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数据。
鼓励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上传停车场数据及空余泊位等信息。
第二十条
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标准设臵停车场标示牌、收费标价牌和监督投诉 ;
(二)计时、计费装臵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三)实施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应当兼容广州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
(四)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五)按国家标准设臵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六)安装车轮定位器(临时停车场除外);
(七)安装公共平安视频监控设备(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除外);
(八)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九)室内停车场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配备平安、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确保停车收费等设施正常使用,计时计费装臵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按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定期维护标志、标线等交通平安设施,确保场内交通平安设施清晰、准确。
(三)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维护停车秩序;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废气、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五)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应当接受车主使用广州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缴费;
(六)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参加技能培训,工作人员应当佩带工作证(牌);
(七)制定并落实经营、效劳、平安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八)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效劳;
(三)允许车辆在停车场内通道等非停车泊位停放;
(四)允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号牌且无有效法定证明的车辆入场停放;
(五)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六)不按规定给付发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