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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涉妇女权益案件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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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妇女 权益 案件 调研 报告
涉妇女权益案件调研报告 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于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同年2023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3年8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完善,为妇女事业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不断进步,妇女对改革开展成果的分享要求明显提高,利益诉求出现了新的变化。为全面了解XX市XX县区妇女权益保障现状,深入探究妇女群众维权需求,近期,本院对2023年XX市XX县区的妇女权益保障现状和维权需求进行了调研。 一、2023年本院妇女权益类案件的审理情况 2023年全年,我院共受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共计267件,结案249件。其中,调解124件,撤诉50件,调撤率为69.87%。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自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组织宣传之下,妇女维权工作不断深入,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地觉醒,越来越多的妇女正在拿起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院所审理的涉及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案件中,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纠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以及分家析产纠纷等上。其中受理婚姻家庭纠纷195件,结案189件,调解撤诉率69.26﹪;受理劳务与劳动纠纷案件19件,结案18件,调解撤诉9件;其他涉及妇女权益案件53件,结案41件。 (1)本院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过程中,按照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股权的分配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方面倾向性的保护妇女的权益,保障了妇女在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后的根本生活,依法保障妇女在离婚或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能够有房住、有地种,尽量防止出现妇女无家可归或者居无定所的现象。在子女的抚育方面充分考虑妇女的状况,判决时假设婚生子女归女方抚养,在男方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尽量的要求其多补贴抚育费,假设婚生子女归男方抚养,那么充分保护妇女的探视权。在出现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施暴者进行阻止以及批评教育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而有效的保障了本辖区内广阔妇女的合法权益。 (2)在审理涉及妇女劳动、劳务纠纷的案件中,本院本着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大幅度减少诉讼费,在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方面尽可能的进入快速裁决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及时审理终结案件,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实的为劳动者追索到劳动报酬、保障到妇女的就业权益或者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各位承方法官也在案件审理中尽可能的推动双方自愿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为妇女劳动者在案件审结后的求职铺垫后路。 (3)本院在审理涉女案件的同时也开展司法救助。对老弱病残、下岗职工、低保户、农民工等交不起诉讼费的妇女,依法决定予以减免缓交诉讼费;开展巡回审判,对婚姻家庭和抚养、扶养、赡养“三养〞案件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其他案件实行巡回办案,就地开展审理;开展妇女维权法制宣传。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大力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根本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开展。 二、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尽管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妇女权益保障的形势是喜人的,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开展,传统中的糟粕仍然阻碍着妇女权益的保障,一些不容无视的新问题新情况也随之浮出水面,目前妇女权益的根本落实仍面临一些障碍。 (一)妇女家庭婚姻权益类问题增多,离婚呈上升趋势。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铲除以及市场经济对人们的负面影响,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在不断发生,甚至有开展的趋势。如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局部案件,男方在外地务工,女方在家种地,照顾父母和小孩(据统计这类案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33.3%),这类案件,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收入状况,一旦因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只能就查明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使妇女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二)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还有表现。在涉及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老婆是自家的“打老婆〞并不犯法,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和其他思想的影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和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权益。据统计,离婚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有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同居,其中又有45%的案件,女方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由于女方当事人往往除涉妇女权益案件调研报告第2页 其单方陈述外,无法举证或者举出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实质和形式要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仅约一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三)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男女同工同酬,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但妇女受性别歧视现象仍经常发生,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极低。如一些私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招工时拒绝录用女职工,或附加条件,规定女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一些饭店、宾馆等私营企业非法雇佣未成年女工,或不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时,多数企业很少考虑保障妇女“四期〞的特殊权益,个别单位甚至安排孕妇加班;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普遍低于男职工,“三险〞(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得不到落实;一些企业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而大多数女职工法律素质不强,维权意识淡薄,自动放弃依法应享有的特殊权利,更加剧了侵权事情的频频发生。 (四)妇女失地现象也时有存在,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犯,土地征用补偿金得不到平等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公等。在失去土地的妇女中有一半是由于婚姻变动(如离婚)造成的,有近三分之一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局部农村妇女丧偶后,责任田被强占,其土地承包权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所在村将其责任田、口粮田收回,并要求她们将户口迁回娘家。一些离婚妇女将户口迁回娘家村,但无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少数集体经济相对较好的村,对妇女入股强加限制,分红时出现男女不公。而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处理上是个非常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一些纠纷很难纳入到司法管辖范围,法院难以立案,只能通过诉外其他途径来解决,大大弱化了解决的力度。 (五)妇女享有遗产继承权受到侵犯。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但现状那么是受到农村家产传男不传女的封建思想荼毒,许多农村妇女没有正常享受到法律这一规定,甚至有些妇女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一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而当地的诉求机制薄弱,使广阔农村妇女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才能受法律保护。 三、妇女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解决好妇女维权问题,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切实把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当作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一)提高妇女自身维权素质。 广阔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广阔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组织本辖区妇女学文化、学法律、学政策,引导教育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市场竞争,使男女平等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法律制度构建 1.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议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采取列举性规定和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增加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同时,确立离婚损害赔偿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明确对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过错的举证责任,不应一味适用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规那么,而应根据过错的性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必要时实行举证责任转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最后,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2.完善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要促进妇女的平等就业,就要使现行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有针对性地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平安和健康,强制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应简化使之成为妇女劳动者能够实际利用的维权途径,从而尽快结束纷争,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3.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外嫁女或再婚妇女出村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她们在承包期内继续自己行使或转包、租赁给他人或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出资。另一方面,确立认定农村妇女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在相关法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享有同等权益,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劳动的,与居住地的村民享有同等权益。同时,明晰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救济途径,提高农村妇女在村民会议中的表决权。最后,建议通过修改立法和司法解释,扩大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范围,应明确对村委会未分配土地承包田等一些侵权行为属法院受理案件,以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 (三)完善妇女维权工作司法机制建设 1.进一步参与源头建设,加强妇女维权立法工作。人民法院要跳出妇女权益遭到侵害后才能予以司法补救的传统思维模式,要从源头上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要加强与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开展调研与论证,及时反映妇女维权工作在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2.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为妇女维权欢呼。由于文化传统等原因,我国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还有欠缺,妇女自我维权的意识还较弱,妇女维权的道路依然很漫长人民法院在维权的工作上也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发出自己更强的声音。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要与各项审判工作相结合,扎扎实实,讲求实效。要善于利用播送、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扩大宣传效果,使广阔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使广阔妇女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气氛。 3.进一步改革诉求机制,为妇女维权畅通法律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要逐步突破传统法律框架和传统诉讼模式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局限,推行妇女维权公益诉讼,对当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比较严重的情形,如就业歧视、性骚扰、家庭暴力等先行纳入收案范围,对侵害妇女受教育权、政治权等情形逐步纳入收案范围,为妇女维权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 4.进一步健全矛盾调处机制,为妇女维权提供组织保障。妇女维权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某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必须把妇女维权工作触角直接延伸到各职能部门,增强各部门领导的维权意识,整合社会资源,壮大维权队伍,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妇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特邀陪审员队伍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将妇女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效劳。要建立健全法律维权网络,建立上下级法院妇女维权法庭沟通联络机制,充分发挥维权合议庭在妇女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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