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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经费保障和管理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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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院 经费 保障 管理 调研 报告
2023年法院经费保障和管理调研报告 近些年来,随着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公用事业经费的保障力量不断增加,各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也相对得到增加,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法院公用经费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使得原先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自收自支,自我保障〞,法院经费收支使用严峻缺乏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善。根本满足了日常工作开展所需。但随着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化开展,为满足宽敞人民群众对我院提高工作水平的新要求,我们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化基层、深化实际,这就需要更为有效的经费保证,就需要建立起更为完备的经费保障管理体制。下面就着重对我院经费保障和管理体制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旨在对推动我院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并供上级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一、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使用的实际状况 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内设个机构(包括个派出人民法庭),共有干警名,负责着全区乡镇个办事处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理,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以及外地法院托付执行案件的办理,是维护本区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平安,保持经济平稳快速进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动,尤其全民法制意识和人们寻求司法疼惜意识的增加,区法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态势,年均审执各类案件达余件,占双鸭山市基层法院办理案件总数的近,审判任务相当繁重。平均每天至少有件案件开庭审理,有多件案件须外出送达和外出执行,大量的案件需送法下乡、巡回开庭。由于各类案件的逐年递增,审判执法活动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逐年增加,2023年办案本钱约每件元,加上车辆等其他费用,月支出约万余元,全年总支出需万元左右。同多数法院一样,我院的经费保障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同级财政预算内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二是同级财政返还诉讼费形成的业务费经费拨款;三是上级法院司法业务费补助。2023年全年我院各种收入合计为341万元,其中共收到中心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经费47万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5万元,实际下到达位金额与规划下达数相同。其余为市区财政支配专项经费279万元。现有的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办公、办案所需,难以保证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法院经费缺乏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是不利于干警队伍建设。财政支持乏力,严峻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念和乐观性,影响到干警队伍建设和稳定。二是不利于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由于经费缺乏,基层法院根本建设、物质装备、办公现代化建设水平低,难以满足正常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局域网无钱建设,法院网站、电子印章、无纸化办公等信息化建设无法实施。在审判、执行案件中,一些需要支付经费外出调查取证或者实行执行措施的案件,也因经费缺乏而无法进行,一些本应开展的审判公开、平安保障、法制宣扬、司法为民等举措都无法实施,直接影响到正常办案工作。三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除了素养、作风、纪律等人的因素外,审判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同样需要有高水平的物质和经费保障作支持和后盾。但由于经费缺乏,一些法院消逝了争管辖权、乱收费、乱拉赞助等现象,收费少的案件不愿受理,出力出钱的调解、协调、法制宣扬等工作不愿开展,花费较大的执行案件不能准时实行执行措施,确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进而引发涉法涉诉上访,当事人私自或强行上门追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四是不利于维护审判独立与司法权威。法院人员经费和办公办案经费长期受制于地方财政,且严峻缺乏,一方面导致法院不得不仰仗于地方财政的支持,不得不听命于地方政府的领导甚至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地位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干警工作担忧心,交通、通讯、“两庭〞建设和信息化水平低,必定给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和工作效率的提高造成困挠,从而影响到队伍形象和司法权威。 三、法院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弊端 中心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转移支付资金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中心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目前主要有2023年9月15日实行的中心政法补助专款和2023年10月11日实行的中心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虽然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方法,但综合中心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来看,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根本上都是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够。2、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项目有交叉重复,资金支配零星分散;中心财政对具体项目统得过多、管得过死;支配制度不完善、不透亮     。3、转移支付预算编报不完整。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款年初难以确定,地方也无法估量,省、市、县(区)三级法院根本上都无法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4、省对下标准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中心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方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财政应依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那么,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省级财政应依据中心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中心专款)确实定比例支配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心专款一并支配使用和管理。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心专款的最低比例,东部地区为5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10%(除西藏外)〞。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制定统一标准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各地都是比照中心转移支付制度来设计省对下转移制服制度,因此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和运行不尽科学标准。 四、提高法院经费保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争取地方财政理解、支持,努力解决经费保障。经费保障是有效开展各项司法活动的重要前提,为确保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心财政从2023年起设立中心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赐予确定补助,专款为法院履行职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始终设法要将“专款〞纳入其年度预算给法院的公用经费之中,这实际上是对中心“专款〞的否认,是转变“专款〞性质的做法。为了争取“专款〞到位和使用,法院要花很多时间去沟通、协调。对此,我院将认真解读中心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方法,努力争取与地方财政达成共识,从根本上解决“专款〞与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问题,确保专款的足额到位和专用。 二是法院经费保障应逐步走上法制保障轨道。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的工作职责就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同时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最终终将实现最高法院垂直管理、中心财政统一预算拨付的法制化保障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排解太多的行政干扰,使人民法院真正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作出乐观的更大奉献。1985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就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根本原那么的文件,其中就规定了“向司法机关供应充分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我国参加WTO的有关协定、参与的有关国际组织的章程和签订的有关司法的国际条约,屡次明确作出了要严格遵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承诺。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是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编制,列入中心预算。依据各国通行做法和我国进展的实际需要,实现这种经费管理模式是必定的。而要到达这一目标,从我国的国情实际来看,不行能一步落实到位,必需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司法属性,从各地的经济进展实际状况动身,适应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领导作用,削减和消退地区、辖区经济进展不平衡给法院经费保障带来的影响,着眼进展、循序渐进、分步骤平稳构建适应时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照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纪检监察监督、财政定期检查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三是加强对诉讼费管理的监督,对重大经费开支的监督。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根底。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司法经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我们应当改革这种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这是以经费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根底。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预支配,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分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订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而使地方疼惜主义失去其存在的空间,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目前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返还,依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确定返还数额的多少。实行“收支两条线〞,最大的缺点就是把经费的主动权完全地交到财政部门手中,财政拨款是否准时,是否充分,会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地方政府有条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干扰,影响了法院司法独立。要对“收支两条线〞进一步进行完善,在“收支〞的“支〞上,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并立法赐予保障,即将经费预算分为两局部,一局部由最高法院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包括一般法院和特地法院)全年的开支预算,而这个收支预算,那么建立在各个法院年初预算的根底上,由各个法院每年所需的建设资金、人员经费组成。这局部的开支预算,在年初由最高法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另一局部由办案经费构成,由于办案经费是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属于不行估量因素,因此这局部经费由各级法院依据实际状况逐月按需向同级财政提出,同级财政用法院上缴的诉讼费形成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限时拨给法院使用。专款的年终结余用于统筹,保证下一年度的经费。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乐观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分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敏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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