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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程质量
事故
报告
处理
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那么
1、为对本工程工程质量问题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细那么。
2、本细那么适用于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置和管理。
3、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标准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按照工程类别执行国家、行业、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质量问题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那么。
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工程负责人负责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逐级上报。
2、各级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相应级别质量问题的处置,组织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工程部门负责制定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必要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安质部负责监督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保存监督检查的相应记录。
5、工程经理部质量领导小组根据质量事故等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那么负责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6、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三)处理程序
1、质量问题的报告
(1)发现质量问题的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立即向工程负责人及工程部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采取救援行动。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平安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未造成平安、工期、信誉影响的,工程经理部在24小时内上报到公司、局成立的工程指挥部。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内的质量事故,由工程部主要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缺乏30万元但严重影响到施工生产的平安和企业的信誉,必须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局平安质量监察部。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的;
(2)质量事故发生后,成心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的;
(3)有意缩小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
3、质量问题的处理
(1)处理程序。质量问题调查→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根据事故大小对整改方案进行逐级审批)→问题整改→鉴定验收→提出改进建议→保存处理记录。
(2)发现质量问题时,工程部应对质量问题进行初步判定;工程质检人员应要求相关作业人员立即停工,在不合格处设置明显的标识,以防止在处置前转入下道工序。
(3)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由局成立质量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由公司或局工程指挥部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2023天内报公司,15天内报局;一般质量问题由工程经理部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质量问题处置可采取如下方法。①返工处理;②返修处理;③让步接收;④降级处理;⑤不作处理。
(5)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工程概况、事件或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措施、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改进的建议。
4、质量问题的整改及验收
(1)根据质量问题等级分级制定质量问题整改方案,根据问题类型对整改方案进行逐级评审、批准。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由工程经理部制定整改方案,逐级报审,由局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由工程经理部制定整改方案,评审后报公司批准后实施,整改方案报局相关部门备案。
③对一般质量问题,由工程经理部工程部门制定整改方案,经工程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整改方案报公司工程部。
④质量问题经整改后必须重新检查、验收,直至符合规定要求。(2)处理方案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督单位批准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对于质量问题整改正程中及完成后的相关记录交相关单位存档,工程部保存质量问题评审和处置的相关记录。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
构平安,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质量事故的发生,标准各类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1、一般事故,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
定,影响结构平安和使用功能,加固返工费用在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重大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标准规定的根底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缺乏等影响平安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弥补的永久缺陷;
3)、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元以上那个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事故报告
1、一般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工程经理,由工程经理当日报告分公司经理和总工办;
2、重大事故工程经理立即报告分公司经理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
四、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处理:
由施工单位(工程部)和设计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工程部)按方案处理,并经设计及建设(监理)单位认定合格;
2、重大事故处理
按一般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并将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经济处理
1、工程部违反规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200元,工程部202300元;
2、工程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202300元,工程部5000元;
全鑫建设公司第一直属工程部
二0一一年三月
第三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程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平安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那么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2定义2.1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2.2质量事故的分类2.2.1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2.2.2普通质量事故
未到达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2023万元的。
3.2.3零星质量事故
未到达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1零星质量问题由质量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3.2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分。
3.3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工程公司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
3.4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3.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依法惩罚。
3.6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3.8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第四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报告
a)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告工地,并进行事故分析。工地质检员要对事故作出记录,定期书面报工程工程部质量管理部门。
b)普通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工地报告;工地应于当日报工程部质量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工程部质量管理部门。经工程部审定后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c)重大事故发生后,工地应立即工程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工程部应随即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工程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分析后5日内由工程部质量管理部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经工程部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d)分包工程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分包单位亦应按上述相应程序,及时报告总包单位或发包工程工程部质量管理部门。
e)调查分析工作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
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f)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阴、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
g)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h)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记录应由工程工程部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
2、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a)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主管部门。
b)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工程部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c)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施工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审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如设备质量事故由制造厂提出处理方案,在工程部的配合下,进行方案的实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制造厂承担。
d)需设单位验算或变更设计的施工工程由工程部施工技术部门提请建设单位协助进行。
第五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目的
及时正确地调查、报告、评审、处理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