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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项目部赔偿意见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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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项目 赔偿 意见 报告
关于工程部赔偿意见的报告 现将我公司的意见,报告工程部。 我公司不同意工程部给我们的赔偿金额,因为我们的实乌新高速第二标工程部各位领导:际损失远远大于工程部的赔偿金额。 1、因工程部单方终止合同,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工程部承担,并且一次性兑现赔偿损失。 2、我公司不同意调整机械租赁价格。因为,我公司向工程部申报的索赔价是市场的最低价格。 3、因无法进行正常施工,工程部单方终止合同,故我公司的机械往返拖板费,应由工程部全额赔偿。 4、索赔时间计算。如果工程部能尽快与我公司达成协议,圆满解决,索赔时间就从进场之日(2023年3月12日)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因为我们从现在联系板车至机械运到成都公司里,前后要用一个月时间);反之,未达成协议,索赔时间就应计算到圆满解决为止。 5、人工工资,本工程领导的工资应该计算,而且工资标准至少是每人每月人民币5000元,现市场工资水平高于5000元。 6、后勤及其他。两辆汽车是为本工程效劳的,因未开工,没有创造利润,这个损失也应赔偿。差旅费及工人来本工程的车票应赔偿。 成都望京建设工程 2023年7月5日 第二篇: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工程部)工伤事故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公司工人在 部位,经送治疗于年月日痊愈出院,现乙方申请 回家治疗并要求甲方一次性补偿工伤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及家属自愿不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元(人民币大写:元)作为乙方这 次工伤事故一切费用赔偿,此费用包括一次性工伤补偿金、误工费(xxx 元)、医疗费用(xxx元)、车费(xxx元)、生活费(xx元)、护理费(xxx 元)、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切相关各项费用。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章,乙方领款后生效。协议签章后甲、乙双方的一 切关系全部解除,以后因原伤处及身体各部位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及 四、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乙方及家属均 无权就本工伤一事向公司及 xx本人等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五、甲、乙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及家属自愿放弃就工伤赔偿所享有仲裁、 诉讼、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甲乙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 签订本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其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日期: 见证人签章:日期: 第三篇:工伤赔偿工程工伤赔偿工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丧葬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依据: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2、工伤保险条例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202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四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工程及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工程及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置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置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置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那么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根底,参照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必要的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伤情到达轻伤(含轻伤)以上,以辅助治疗为目的,购置受害人确需补充的营养食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营养费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局部应予赔偿。 七、伤残、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定。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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