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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时期
民政
工作
调研
报告
新时期民政工作调研报告
一、民政工作市场化问题
民政工作市场化是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必然选择。所谓民政工作市场化,就是按照市场规律和各种要素来考虑、方案、开展各项民政工作,推动民政事业沿着市场轨迹健康有序地开展。
首先,民政工作要适应市场。把民政工作看成负责社会再分配,只管发钱、花钱的消费部门,不计本钱、不善经营、不讲效益,是民政部门在方案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也是影响民政事业改革开展的重要成因。市场经济形势下要求民政干部要运用经营理念,实行本钱核算,研究投入产出,厉行节支创收,做到会花钱,能赚钱,肯省钱,善筹钱,懂经营,会管理,重效益。使民政工作逐步与市场运行规律相适应。
其次,民政工作要融入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民政工作的好多方面与市场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社会福利事业开展、退役士兵安置、军休效劳管理、婚姻效劳、民间组织培育,特别是殡葬行业管理和效劳问题,社会对这方面的反映越来越强烈、呼声越来越高。所有这些都将逐步融入市场,适应要素价格市场要求,撤除行业壁垒,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按照市场化规那么进行充分竞争。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民政事业高效、健康、全面开展。
再次,民政工作要利用市场。民政工作适应市场经济、融入市场经济、更要学会运用市场经济方式来开展传统的民政工作,利用市场开展经济。要把民间组织管理提升为事业来开发、产业来扶持,形成“社团经济〞,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地名管理由过去无偿命名变为有偿冠名,充分利用地名招牌开展广告业务,使城市无形资产产生有形的经济效益;要使社区效劳业形成产业化、市场化,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要使殡葬和婚姻效劳,创造行业优势;要推行福利彩票产业化、市场化运营,大力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开展基金;开展社会福利事业要用“市场经济〞理念来运作,克服“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传统观念,树立“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办事〞,或者“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的市场经营理念。
二、民政工作社会化问题
民政工作社会化,是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开展方向。所谓民政工作社会化,就是发动、鼓励、扶持、吸引社会力量,融纳社会资金,帮助政府开展民政工作。过去,受传统民政工作性质、职能、地位的制约,往往只注重民政自身力量,缺少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协调,在事业开展中,存在给多少钱、办多少事、不给钱不办事的等靠要思想,缺少面向社会赢得支持的开阔视野,民政工作局限于部门行为,没有成为社会行为,这就使民政事业的开展跟不上时代的脚步。我们研究新时期民政工作社会化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加以转变。
一是由“办理〞向“管理〞转变。要下放不该办,也办不好的事项和单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区效劳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中的载体作用。改变民政部门直接办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省、市民政部门应把精力逐步转向管宏观调控,管政策扶持,管综合协调,管效劳监督上来,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创办福利公益机构,提供效劳产品。
二是由“投资〞向“融资〞转变。推动民政事业与时俱进,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和保证。单靠政府投入,往往是事业开展太慢。这就应确立投资多元化的思路,依法开展社会融资。通过大力开展慈善募捐、社会捐助、国际捐赠等活动,聚集资金,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走物业置换、资产重组、盘活存量的路子,采取国办民营、私办公助、合资联办、股份制经营等多样化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开展民政事业。
三是由“特定对象〞向“公众对象〞转变。民政工作在效劳主体上,过去主要是为盲聋哑、痴呆傻、贫孤寡的最可怜的人和扛过枪、打过仗、受过伤的最可爱的人效劳。随着新时期的开展,民政工作中城市低保、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新职能不断增加,转向为广阔农村村民、城市社区居民、各类社会团体的高级知识分子和专业人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婚殡当事人、涉外婚姻和收养的国际友人等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对象效劳上来。在效劳客体上,应由过去民政独门单干,转向有下岗职工和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社会待业人员参加的社会化队伍。应该说,民政工作社会化的推进,为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创造了新的就业载体。同时,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也为民政效劳队伍社会化注入了新鲜血液。
三、民政工作法制化问题
民政工作法制化是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所谓民政工作法制化,就是民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保证民政工作在法制轨道内标准、高效、正常运行。新时期民政工作法制化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其一,进行民政法律法规的性质和特点研究。民政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政法律法规不同于其它法律法规。立足于部门法视角,分清民政法律法规不同的部门法属性,掌握部门法的特点、规律。清楚其调整的对象和方法以及这些对象的性质、特点,对于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素质,正确实施法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有着重要作用。但部门法视角只是其中之一,是远远不够的。应对民政业务进行深入研究,对民政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分门别类,使涉及民政的各部门法进一步健全,逐步覆盖民政全部业务内容。
其二,进行民政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民政工作的改革开展需要法制的支持。在改革开放和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较长,也已不适应形势开展的要求。因此,立、改、废要并重。目前,除宪法、民法部门外,社会法和行政法中涉及民政的法律法规,大都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有些还是部门规章,少数还没有相应的标准性文件。应该说,社会法部门中还缺少一些主干法,其中主要是民政业务。行政法由于宜变的特点,新的社会主体,新的利益分配方式出现后,他们和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之间构成新的社会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等,在原有法规中找不到,必然要有新的法律法规去标准。民政部门要及时关注,收集各种情况,及时提出修改的意见和立法的建议。
其三,进行民政执法工作。执法工作一直是民政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抓好这项工作,可从以下三个环节入手。一是明确民政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民政干部在执行民政法律法规时,最大的困难是民政部门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这有多方面因素,一方面长期以来民政工作“发发钱、拜拜年〞的形象,使社会各界不把民政作为执法部门。另一方面,民政法律分属不同的部门法,其不同的特点,容易引起混淆。特别在前些年出台的法律法规,既是法律的执法机关,又是业务的指导机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既有执法性,又带有行政管理性。因此,加强执法工作,最主要的是要解决认识问题。事实上,民政部门的行政权不限于某一项业务,可以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的执法机关。二是组建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的组建,需要有明确的执法内容,执法任务,否那么难以组建。就现有的民政法律法规看,明确涉及处分的殡葬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部门法,赋予了民政部门明确的执法主体资格。贯彻执行好这些法律法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不行。三是制订完整的行政执法标准。目前,民政部门仍没有形成完整的执法标准和统一的执法文书。程序标准,可解决过去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程序不标准,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这已成为共识。制订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准,明确民政行政机关的任务,解决好行政不作为,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民政部门执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民政工作人性化问题
民政工作人性化是新时期民政工作内在要求。所谓民政工作人性化,就是用“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认识和标准民政思想意识,价值取向,政策法规和民政行为。简言之,就是人本思想与民政工作的融合。民政是国政、德政、仁政,是人民政府为民之政。民政工作的对象是人民群众,其本身就是人性化的具体表达,新时期民政工作就更应该把人性化的特点表达得淋漓尽致。这主要映视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上。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根本落脚点。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政府职能大大缩小,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市场经济竞争,享有更多的自主开展权利,其权利主张和利益要求获得了更广泛、更充分的肯定和保护。具有社会性和群众性的民政工作,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承担更重要的保障人民群众根本生活权益的任务。民政部门要保障的根本生活权益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物质帮助权。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探索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和城市救助制度,保证困难群众的根本生活。深化救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救灾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让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身有所居,饿有饱食,病有医就,寒有衣穿。
二是福利保障权。民政部门要大力开展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提高供养能力和效劳质量,使孤老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孤残儿童、残废军人和军烈属获得福利保障、就业和优待抚恤的权利。
三是政治民主权。民政部门要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效劳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新型社区。全面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村民议事和村务公开根本制度,标准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其它社会事务活劝中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及享有结社自由并通过民间组织力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力。
四是人身自由权。要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剔出过去婚姻登记中的诸多限制条件,切实表达婚姻自由。要按照收养法规定,做好收养工作,表达妇女儿童的人格和身份权益。
以上所谈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几个问题只是破了题,更深层的东西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和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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