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的调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3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要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为贯彻纲要设定的任务,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xx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局等部门和该市xx区、xx区、xx区、xx区有关部门等单位,就xx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一、xx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经调查,在xx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中,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每一种协调机制各有优势,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调。自行协调一般由最先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由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具体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配合。自行协调在程序上,一般是按照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意见,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提出,没有固定的程序,很少通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立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被管理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只是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内部协调,仅仅是部门利益的平衡和妥协,不注重协调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会共同制作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来确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情会不了了之,没有最终解决机制。(二)政府设置的临时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临时指定有关单位协调。协调事项有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的,由专门机构开展专项协调。如xx市“三改一拆〞办公室。不过此类机构具体临时性和非法定机构的特征,专项工作结束后,往往会撤销该机构。同时,该机构为非法定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文书的效力值得商榷,且其协调的作用缺乏连续性和权威性。另外,政府也经常就某一协调事项,临时指定有关综合性单位协调。第2页共12页(三)政府直属的承担行政执法协调任务的机构。此种协调模式其协调机构为政府层面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或者法制方面、编制方面的办事机构,即是政府办公厅或者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编委办,具有政府行政内部层级监督的特征,相对于自行协调和临时机构协调的方式,更具权威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可以协调政府系统所有行政执法争议。行政执法单位之间自行协调达不到一致意见的,由其中的一家行政执法单位向协调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办事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受理、协调并提出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