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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42-2020
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规则
42
2020
市政
燃气
管道
安全
评估
规则
DB4401/T42-2020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出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成,肖超波,叶伟文,张疆,彭志威,马柯,禹威,李振方,林桥,李伟,范恩庆,邵翔,杨根华,贺肖,鲁志龙,钟晓迅。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IIDB4401/T42-2020在特种设备日录范围内,于)“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安装,安装时未经监督检验,且投用后未进行过全前检验:或超过全前检验有效期仍未进行全面检验,安全状况不明的市政燃气管道。3.3安全评估开展初步评估和全前评估,并依据其结果确定状况不明市政燃气管道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分析行为。3.4初步评估对状况不明市政燃气管道是否具备全评估条件的分析行为。3.5全面评估对状况不明市政燃气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4总则4.1状况不明市政燃气管道按照设计压力P(单位:MP)分为以下级别:a)GB1-1级(2.5P4.0),GB1-I级(1.6P2.5)高压燃气管道:b)GB1-I川级(0.8P1.6),GB1-IV级(0.4P0.8)次高压燃气管道:c)GB1-V级(0.2P0.4),GB1-I级(0.1P0.2)中压然气管道。4.2状况不明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时按程序先进行初步评估,根据初步评估的结果确定管道是否具备全前评估的条件。对具备全前评估条件的管道应进行全前评估,对不具备全闻评估条件的管道,应按本标准第7、8章的要求出具安全评估报告。除状况不明市政燃气管道以外的,经安装监督检验或全面检验合格的市政燃气管道可直接开展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DBM401/T41一2020进行。4.3承担状况不明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的机构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备DD2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资质,其中对GB1-I级、GB1-级燃气管道进行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具备DD1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资质。评估人员应安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取得压力管道检验员资格,其中G邱1I级、GB1-级燃气管道的评什人员应取得压力管道检验师资格。检验机构应接受燃气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安全评估结论的其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4.4管道安全评估前,承担安全评估1工作的平估人员应制定安全评估方案,安全评估方案应满足本标准第5、6章的要求,且包含安全措施和应总狈案内容。初步评估方案与全前评估方案应经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4.5管道使用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做好管道安全评位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管道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评估环境,负责安全评估所需要的辅助工作,协叼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工作。4.6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平估过中的内容或项日需作调整时,应采取经过例外偏离许可的相关性序,经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4.7使川单位应根据初步评估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具备全评估条件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并向检验机构提交全闻评估计划,安排、配合全而评估工作。4.8安全评估过性中评估人员应认其执行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4.9设计压力大于4.0MPa的超高压燃气管道,其安全评估内容和要求参照TSGD7003和其他相关标准执行。4.10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共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安全评估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安全评估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