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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监察机关
城镇
房屋
拆迁
工作
监督
调研
报告
行政监察机关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监督的调研报告
在全区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房屋拆迁纠纷、信访举报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行政监察机关如何履行监察职能,加强对新时期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依法、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是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全区改革、开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汇川的前提条件,是不断拓展行政监察工作领域、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物权法公布实施以后,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将会面临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前不久,国土资源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原那么上是各级政府。从当前全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来看,行政监察机关对城镇房屋拆迁补偿缺乏事前参与、事中监督和事后跟踪,主要的监督方式还停留在事后查处上。导致一些地方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不依法办事,损害群众利益;有的拆迁工作人员对城镇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不熟悉,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拆迁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一些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了诸多不稳定因素。
笔者在走访被拆迁居民,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根底上,对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注重事前参与,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从以往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践来看,行政监察机关没有主动参与到前期的摸底调查,工程评估、论证、立项,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等环节的工作中去,对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情况不清、底数不明,导致监督管理工作缺乏主动性和针对性。加强行政监察机关对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主动参与房屋拆迁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监察机关要催促房管、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拆迁工程的摸底调查,工程评估、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要积极参与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补偿实施细那么的讨论、酝酿工作中,催促拆迁人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拆迁补偿方案既要符合城镇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又要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广泛的群众根底和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畅通监督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由行政监察机关牵头,房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信访接待协调机构。行政监察机关要组织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工作制度,通过开通投诉 、设立举报箱、聘请监督员等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催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维护好被拆迁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对被拆迁人提出过高的、无理要求的,要认真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三)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拆迁业务培训。监察机关要把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穿于整个房屋拆迁补偿过程始终,要向参与拆迁补偿的工作人员重申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同时,要催促拆迁人组织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加强事中监督,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加强事中监督,是确保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确保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加强事中监督,关键是要整合部门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关键是要畅通信访渠道,保障被拆迁人合法利益诉求;关键是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拆迁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拆迁补偿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一)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涉及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事中监督,必须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由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补偿标准和拆迁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要求,房屋合法性和房屋拆迁赔偿主体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拆迁安置还房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和后期物业管理的情况。同时,要加大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等相关拆迁补偿资料公示情况的监督力度,以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催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监察机关要催促、指导拆迁人加强制度建设,建行政监察机关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监督的调研报告第2页
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和重大问题登记备案制度,防止因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导致违法拆迁、失职渎职甚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为了防止大宗的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出现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现象,监察机关应当适时组织房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或者房屋拆迁中介评估机构,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被拆迁房屋合法性和房屋拆迁赔偿主体的认定,以及房屋结构、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等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情况予以坚决纠正,并针对存在问题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及时处理被拆迁人的信访举报。监察机关要定期协调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来信、来访和信访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重点排查各种突出的信访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现场研究解决被拆迁人的来信、来访和信访举报件,及时给予信访人以负责任的回复和处理,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坚决杜绝因办事拖拉、推诿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监察机关要通过信访举报工作,积极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拆迁人利益,以权谋私甚至权钱交易的行为,对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强化事后跟踪,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属于阶段性工作,很多问题和矛盾都在拆迁补偿现场工作结束以后才暴露出来。如果不强化对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事后跟踪工作,将会激化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甚至会给国家造成一些不必要损失。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事后跟踪,关键是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实行还房安置的房屋拆迁工程,重点要催促拆迁人和建设、房管部门加强对还房工程质量监督。从目前全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信访举报、群体性事件来看,还房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占很大比例。处理这些后遗症,根本是政府买单,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催促建设、房管等部门重点监督还房工程规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达标情况,拆迁安置补偿的承诺兑现情况,确保拆迁还房工程成为被拆迁居民的满意工程。对拆迁人和建设、房管等部门因失职渎职甚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还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留下的各类遗留问题。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阶段性工作结束之后,监察机关要催促拆迁人和相关职能部门,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对拆迁工作的遗留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妥善处理。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被拆迁人进行反响,一些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群众关心的问题,还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建议今后房管部门在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工程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保城镇房屋拆迁工程的一些遗留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要坚决纠正以往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只要机构一撤,人员一散,拆迁人就撂担子,被拆迁人的合理利益诉求和遗留问题就无人问津的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兼顾国家、集体和拆迁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作用,健全完善注重事前参与、加强事中监督、强化事后跟踪的机制体制,不断推进监督管理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经常化,确保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最大限度地成为群众满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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