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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法院
新农村
建设
情况
调研
报告
基层法院新农村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建设生产开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治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集中各方气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长期努力,才能到达预期目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在建设新农村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换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效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笔者结合近年来XX县区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分析当前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开展趋势,提出当前基层法院效劳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题目及解决建议。
一、近年来我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根本情况
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农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审结16xx件,结案率98.6%。审结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抢劫、强xxx、盗窃、滥伐林木、成心伤害、诈骗、巧取豪夺、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14种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续、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农村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29种纠纷;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治理行政处分、土地行政治理行政确认、土地行政治理行政登记、房产治理行政登记、林木砍伐许可治理、工商治理处分等4个行政机关的6种行政行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发现,近年来,涉农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开展趋势: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较大。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审理各类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1.8%。分别是20xx年281件,20xx年3xx件,20xx年325件,20xx年比20xx年增加了15.6%。
(二)涉农合同纠纷数目和种类增多,其中,民间借贷合同仍为主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上升趋势。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审理各类涉农合同纠纷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23.7%,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xx件,占58.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这两种类型案件20xx年我院共审理19件,20xx年审理21件,20xx年审理26件,20xx年比20xx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投递的案件较多。近年来,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涉农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他们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失往联系,造成诉讼文书无法投递,延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诉讼本钱。20xx年至20xx年,我院审结的各类涉农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投递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农村成心伤害案件频发。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格式的变化,我县农村地区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生活琐事等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我院审理的各种“民转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审理农村成心伤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转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趋势。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行政治理行政确认案和农村土地行政治理行政登记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7.5%;分别是20xx年1件,20xx年2件,20xx年4件,20xx年比20xx年增加了300%。
二、基层法院效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题目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效劳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效劳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我院的办案经费严重缺乏,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进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效劳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亲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固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题目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题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目前,这些案件只有参照适用针对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标准性文件尚无规定。
(三)农村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效劳三农工作。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方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碰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题目、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往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往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三、基层法院进步效劳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续、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效劳于新农村建设。一是突出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好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排除农村生产耕种中的障碍。二是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和帮教,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依法维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根本原那么公正、高效地裁决、解决各类涉农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一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支属的作用,把调解原那么贯串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 、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二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局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效劳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题目,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局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上风,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正当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那么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正当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进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一是要便利诉讼。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二是要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局部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的时,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确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那么,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间隔,有效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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