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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老残疾群体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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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老 残疾 群体 法律 分析
老年残疾群体法律分析 。XX省老年残疾群体的弱势特征非常明显,表现为经济困难、家庭依赖程度高、护理需求巨大社会参与度低、自我维权意识差。湖南老年残疾群体的现状是国内此群体的缩影,对老年残疾群体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发现老年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司法维权缺少具体程序;法律保障信息不透明;相关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等。遂以期寻求解决老年残疾人群相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老年残疾人;弱势特征;法律分析 我国正在进入老年化社会,老年人口不断增长,老年残疾人数更是急剧增加。根据XX省老龄事业开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从2023年起,XX省老龄人口呈现上升趋势,到2023年底,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达1126.2万人,老年残疾人达46.401万人,这说明老年朋友的致残率极其的高,致残后的老年人弱势特征愈加明显,因其弱势特征带来诸多法律难题和社会管理问题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破解是我们急需思考的。 一、老年残疾群体的弱势特征 (一)老年残疾群体经济困难 根据XX省残疾人状况及其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XX省未工作残疾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主要是离退休金、领取根本生活费、家庭其他成员供养、财产性收入、保险性收入等。可见老年残疾人一般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和领取根本生活费或者社会补助生活。XX省老年残疾人群体低保根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但是低保金额却很低,城镇低保老人人均月低保金额为254元,农村更少,月人均低保金额为112元。①贫困残疾老年人的特困补助和护理费金额很少,XX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生活补贴均仅有50元/月。因此,残疾家庭的负担十分繁重,经济困难。 (二)老年残疾人护理需求大、家庭依赖程度高 根据2023年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数据显示,老年残疾人多为听力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和多重残,老年残疾人偏瘫、半偏瘫情况较为普遍,生活自理能力低,日常生活须有人照料。一般国内残疾老人护理有两种方式,第一就是家庭护理,由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照料,常给其他家庭成员增加负担。另一种是专业化机构托养,比方养老院、托养中心等机构,但根据2023XX省残疾人根本效劳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显示,XX省残疾人在敬(养)老院、福利院、荣军院集中供养的仅占0.7%,99.3%在家庭生活。因此,老年残疾人由于长期的行动不便,护理需求较大,对于家庭的依赖程度非常的高。 (三)法律维权意识差 由于大局部老年残疾人文化层次不高,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缺乏维权意识。他们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更不用说找哪些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现阶段的残联行政主管单位有专门为残疾人维权的部门,但是依然无法帮助得面面俱到,导致此类人群很多方面只能吃“哑巴亏〞。 二、老年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障碍 (一)保障老年残疾人实体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 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我国,对于老年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政策予以规定,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各个省市区的相关条例来表达的。在XX省主要有XX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方法和XX省残疾人扶助方法等,首先,这些法律条文都是政策性或者纲领性为主,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实际的操作性不强。其次,上述法律规定没有表达对老年残疾人的特殊帮助和基于其弱势特征的特有的权益保障,老年残疾人在面临困难时,很难直接通过上述法律规定获得救济。 (二)司法维权缺少具体的程序保障 残疾老年人群在具体的司法活动面临很大的难题,如律师的选择、出庭应诉等方面,而我国的司法程序一般是各种人群一概而论,不分彼此。在对老年残疾人没有特殊关爱的前提下,他们大多不会选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可能要么选择忍气吞声,权益得不到保障,要不通过上访静坐等不理性方式增加社会负担和不稳定。 (三)法律保障信息不透明,相关监督制度有缺陷 老年残疾人法律保障的各类工作还是每年都有所进展,但是工作透明度却无法跟上司法活动,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彻底成为了此类人群常常抱怨的主要内容。但是恰恰是这些信息其实才能够更加使老年残疾人明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帮助行为。真正贫困或重残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得到政府的关爱,而信息的不透明,监督也无法到位的情况下,社会的不公平凸显,加剧了社会的矛盾。 (四)老年残疾人权益保障社会重视不够,社会缺少良好的道德气氛 由于老年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时机少之又少,社会关注程度较低,对于除根本生活之外的社会活动很难得到保障,甚至有局部残疾人由于社会或家庭道德缺失,连根本的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另外,虽然对老年人的保障日益得到国家的重视,但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仍然不够,大多公民对于老年残疾人的权益是什么、他们的权利怎么保障、损害了老年残疾人的权益将会被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等等问题并不知情。“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对法律的无知自然难以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气氛。 三、基于老年残疾人弱势特征,对其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的完善 (一)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 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形成保障老年残疾人权益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地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法等根本法律,结合地方的老年残疾人情况、地方的经济状况、风土人情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既保障老年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一样的平等的权利,又表达国家给与老年残疾人的特殊帮助,以实现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首先,在经济生活方面,XX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方法规定了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方法。但这远远不够,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残疾人而言,老年残疾人大多是没有劳动能力的,只能依赖于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因此,应当由民政、残联、妇联、老年办等多部门共同参与,从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方面形成相应制度。其次,在日常护理方面,由一方面,对残疾人老年人的护理应当参照国外的做法,让更多的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进来,让残疾老年人多融入社区融入社会,而不仅仅依赖于家庭护理,而这些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确定,明确参与护理的组织权、责、利,才能真正起到保护残疾老年人的目的。另一方面,让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共同参与制定护理残疾老人的权威性的指引,让护理人员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减少护理过程中可能对残疾老人造成的伤害。 (二)完善残疾老年人司法维权的程序性保障 首先,司法部门应该依托各个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效劳部门、公证部门、法律工作者一起集中的为残疾老年人效劳,建设一支法律思维严谨、残疾人老年人相关护理知识熟悉的法律队伍。将老龄委、残联、劳动保障等社会团体结合起来建立专门部门,且调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志愿者们一起进行上门效劳,方便残疾老年人群相关法律维权。司法部门应该建立一套行之可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程序应该十分具体,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援助效劳的效率和效果。其次,放宽相关法律援助的标准,如XX省2023年开始试行的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绿卡制度,应当进一步放宽。再次,在司法程序方面应该建立一套适合残疾老年人群的配套程序,比方开庭地点,出庭方式等等应该更加人性化。但是很多国家已经为老年残疾人准备好了一套单独的出庭应诉等程序,为的就是方便他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加大法律信息的公开和实施监督,提升社会参与度 首先,对国家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应当依法公开。扩宽各种公开的渠道,选择适合老年人可获知的方式。如各基层组织组织辖区内的残疾人老人进行集中学习,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开宣传报道、通过现有的微博、微信等新型平台向社会发布,这样的信息公开,既能让残疾人自身了解法律的规定,增强维权意识,寻求合理途径解决法律纠纷,又能让社会群众了解残疾老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形成社会守法、遵法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形成良好的扶助、帮助、关爱残疾老年人的道德气氛。其次,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维护老年残疾人权益需要监督,应当对残疾老年人法律的落实的监督,将行政监察与审计相结合,在司法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催促与警示,注重社会参与,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形成行政、司法、社会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再次,制定关注老年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残疾部门、民政、社区等各级各部门可以组建志愿者团队。社区还可以组建“手拉手,心连心〞活动,以“一对一〞结对子的模式,对老年残疾人长期关心关心。如果全社会都能参与进来,老人残疾人的生活将不再孤单。 参考文献: [1]XX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XX省老龄事业开展统计公报[z].长沙:XX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23. [2]XX省残疾人联合会.XX省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z].长沙:XX省残疾人联合会,2023. [3]XX省残疾人根本效劳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分析报告[z].长沙:XX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南大学社会学系,2023. [4]XX省司法厅.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汇报[z].长沙:XX省司法厅,2023. [5]杨立雄.国外残疾人福利制度比较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杂志,2023.3. [6]刘翠霄,玫思娜.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j].外国法译评,1996.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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