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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税收
经济
差别
报告
税收经济差异报告
参加wto后,在国际通用规那么的约束下,我国相应的市场法那么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类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源获取、税收政策优惠根本享有同样的权利,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不同的经济成分享受的税收政策通过调整逐步趋于统一,但是也应看到现阶段税收政策管理中不同经济成分税收差异待遇问题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国有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因此,税收政策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同经济成分税收差异待遇的现状
(一)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不同经济成分的差异
1、不同经济成分同一类企业的税收优惠差异。如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公用事业等行业给予一年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待遇,而大局部企业没有此项优惠,国有、集体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而民营福利企业同样承担安排残疾人员的义务那么无法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2、不同经济成分经营同一工程的税收优惠差异。如对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废旧物资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而单位经营废旧物资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其他企业那么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非上述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3、不同经济成分由于所处地域不同存在的税收优惠差异。如外资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而设在其他地区那么没有此类优惠。
(二)在税收管理上不同经济成分的差异
1、个体工商户及小规模商贸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必须在正常生产经营1年后,其应税销售额到达规定的标准方可认定,这与其他企业的开业即可认定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大量的中小民营经济的健康开展。
2、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限制了小型企业的开展。
3、个体工商户和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其销售货物下道环节不能抵扣税款(或抵扣税款相对较低),从而直接影响其生产经营限制了开展。
二、差异政策的成因分析
形成上述差异政策的成因可以说是各方面的,既有国家为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促进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企业优先开展采取的鼓励措施,也有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的对国有集体企业保护措施,当然也有民营企业不遵守市场经济规那么,不能守法诚信经营,造成社会信誉程度低下的结果。
(一)国家为实现特定目标采取的税收差异待遇
1、国家为了促进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制定了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1991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管理上比内资企业更加宽松灵活,某些方面政策比内资企业更加优惠,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标准税制,促进招商引资,借助外力促进我国经济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按照经济政策的需要,对一些地区实行了倾斜的政策。1980年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开展,对经济特区实行了优惠政策;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展,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展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对西部的一些企业实行了鼓励性的优惠政策,等等。
3、为了促进国有企业尽快转轨转制,在一定时期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在涉及国计民生的粮食经营过程中确保粮食的社会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购销业务采取了免税的政策,为了支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开展,促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了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针对民营经济的不标准性,防止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收跑冒滴漏,制定的限制政策
1、民营经济的不标准性导致税务机关采取针对性的管理。从民营经济自身来讲,不少民营经济内部管理不标准,没有标准的财务帐目和经济核算,受自身规模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一般很难对外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因此,从会计目标来讲,小企业没有向投资者或所有者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外在鼓励。一些经营行为不标准,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受业主追求经济利益动机的影响,无税交易和无税所得普遍存在,做假账、账外账,使得企业内部凭证真实性下降,会计信息失真,各项收入无法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严重侵蚀税基。甚至有些企业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四小票〞虚列抵扣,骗取国家税款。促使税务机关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限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采取核定征收等方法。
2、对民营经济各种经济活动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由于民营经济的特殊性,政府部门缺乏对民营经济管理的有效监督,企业法人责、权、利的约束弱化。目前,对民营经济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除税务部门外根本上无其他外部约束。然而由于税务部门受人力、业务素质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管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了政策执行上的不公平性,如对个体经营者经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就采取了限制的政策。
三、建立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的建议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开展观的要求,要统筹城乡开展、统筹区域开展、统筹经济社会开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开展、统筹国内开展和对外开放,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根底性作用。要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竭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全发育,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不能代替市场机制的作用,去包办开展中的问题。既要按照“中性〞原那么建立税收制度,又要注意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建立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
(一)进行税制改革,促进税制进一步完善。
1、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开展中国家,一方面通过实行税收优惠等各项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使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开展;另一方面由于给予外资过多的税收优惠而实际上抑制了本国企业的开展,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不同档次的低税率。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内容,也是wto的核心要求。国民待遇原那么要求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及政策,因此要想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内外资本形成良性循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
2、适当取消税收优惠,对需要照顾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分散,没有形成统一集中的法律文本,给税收优惠实施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要尽量减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税收中性〞的原那么,尽可能排除因税收制度本身不合理所导致的税收不公平,增加社会的额外负担,干扰和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总体上弊大于利,如大量的假福利、假校办、假劳服企业通过联营等渠道,分走了大量的税款,使减免税进了个人的腰包。另一方面,对国家必须要进行调节的,应制定并完善专门的税收优惠法律,增强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维护税法的尊严,或采取按规定征税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给予财政补贴,防止对税收优惠政策滥用和人为变更现象的发生,尽量使各类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体平衡,现行税制规定小规模工业企业适用征收率6%,商业企业为4%,虽然商业企业税收负担比原来降低了2个百分点,降低的幅度不小,但实际税负仍高于一般纳税人。据测算,工业企业6%的征收率是按收入额中有35.29%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是按收入额中有23.53%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实际上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没有那么高的增值额。要测算一个比较“中性〞的比例,使一般纳税人不是一种优惠性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也不是一种惩罚性征收。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到达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经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到达一定条件后也允许自行选择纳税方法,可以申请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纳税。
(二)强化税收宣传,提高税收遵从度。一是开展依法纳税荣耀的宣传,宣传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应尽义务,使纳税人感到依法纳税使命感和荣誉感,增强作为共和国纳税人的自豪感,激发纳税报国的热情,形成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气氛;二是加强税收法制的宣传,特别是对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及税收征管法的宣传,由于纳税人并不是20230%的都奉公守法,税收管理并不只是如何使纳税人方便纳税,还需要促使纳税人尽可能的依法如实纳税,要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使全体公民了解不依法纳税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进行税收知识的宣传,使大家了解为什么要纳税,怎样纳税,纳多少税,从而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优化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一是要标准执法,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表达执法的严肃公正;二是严格执行管理责任区制度,对一些纳税人不能因为容易出问题而采取限制和歧视的管理措施,而要在加强征管上下工夫;三是要做好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强化管理责任制,因地制宜的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把优质效劳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进纳税人提高管理水平。
(四)强化税法的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诚信既是每一个正直的公民自然而然理所当然的内心要求和道德标准,更是每一个公民或生产单位赖以生存开展的起码条件,如果诚信仅仅是一种道德的“自律〞,而不进入社会的信用评估系统,不成为一种“他律〞,势必沦为空泛的道德说教,其后果势必造就越来越多的“说谎者〞,最后连坚守诚信的人也不得不放弃道德底线。一方面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处分,加大偷税本钱,减少偷税成功几率,形成税法的威慑力,使违法者不敢为;另一方面加强诚信社会建设,我国有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但是执行到位的难度很大,往往存在违法的纳税人一走了之,或无财产执行的为难局面,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信用机制尚不完善,如没有建立个人诚信档案,资金以现金流动居多,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甲地偷税、欠税,乙地照样经营,笔者认为,在居民身份管理中增加个人信誉登记,对在税收上有污点的个人,不得再次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要消除个人污点必须缴清欠税,接受处分,从而在制度上营造诚信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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